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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果一個人神志不清, 怎樣可以辦理做他的資產托管人?
答:假若認為某人已喪失自理能力,那有意替其監管和行使資產的人,可以按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六條 Ⅱ部,向法庭提出監護申請!
法庭在收到呈請後會作出命令指示進行研訊,以查明被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否屬實,並作出恰當的安排!
申請時要連同兩份由註冊醫生發出和簽署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該人確在精神上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務和其他事務!還有要提交「關於親屬或最近親及財產的說明書」,以申報該人及其近親的財產及事務的詳情,並要申明引起該監護申請的理由和詳情!
那法庭在收取其認為需要和合適的報告,並聆聽過各方的論點和意見後,如確定該人確在精神上無能力處理其財產,便會發出命令指定一位監護人去代其處理財務及其他事宜!
但如法庭覺得申請人不適合,亦可以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定代表律師或其他法庭認為合適的人去出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