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01年度為1萬5,366元)。
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1萬2,5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新臺幣450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請問: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01年度為1萬5,366元)。
那個每人每月是指全家的成員一個月的生活費加起來在1萬5以下嗎
聽溫阿爸說這些證明現在管很嚴很難請
我全部看一看只有家庭總收入這點不知道有沒有符合資格
還是說當面去請證明的話他還會又多很多項目去限制呢
感謝大大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