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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制,是一種國家徵募軍人的制度,亦稱為義務役、服兵役等,意指全體國民,如符合一定條件
(通常是年滿法定年齡,且身體健康、無殘疾的男性),均須強制性加入軍隊服役一段時期(通常由半年至三年不等,視乎國家及軍種而定)[1]。
與募兵制(亦稱為志願役)為相對用詞。由於義務役成員是強制性、非自願及非終生性,
因此實施徵兵制的國家通常會同時實施募兵制,容許自願選擇以軍人為長期職業的人士,在義服役期完畢後,繼續在軍隊服役。
一般士兵由徵兵而來,幹部士官、軍官則主要採志願方式招募,除非志願方式招募不足者,如中華民國每年都會舉辦預官預士考試,
招考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義務役青年,使之在服役期間晉升為下士士官或者少尉軍官。
中華民國及大韓民國的義務役制度,近年來常發生棒球球員、藝人的兵役問題,雖然兩國法律明文規定男性有服兵役的義務,
但仍有一定的轉圜空間;有部分的棒球球員與藝人在國際上有知名度,但因為兵役問題可能導致事業中斷,
兵役機關會採取彈性的方式使被徵召入伍的藝人與棒球球員擔任為期十幾天的「補充兵」
;然而有部分的藝人是從事兼職工作,除了在螢光幕前亮相外,同時也是大專、技職院校的學生,
甚至部分的藝人會企圖「延畢」或者辦理多次轉學手續以逃避兵役。此外中華民國和大韓民國的資訊產業發達,
為求有效利用資訊產業人才,兵役機關會彈性實施「研發替代役」的制度。
1:實施徵兵制:
新加坡
南韓
北韓
柬埔寨
越南
泰國(以抽籤方式施行)
伊朗
土耳其
希臘
丹麥
瑞士
奧地利
挪威
芬蘭
俄羅斯
巴西
墨西哥
埃及
阿爾及利亞
利比亞
突尼西亞
以色列(男女均實施徵兵制(全民皆兵))
古巴(男女均實施徵兵制(全民皆兵))
2:法律上實施徵兵制,實際上實施募兵制
中華民國(志願役與義務役併用制,義務役實施至2014年12月31日止,預計2018年12月31日將改為男女募兵制,但法律上還未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
美國(原則上保留徵兵制,但自1970年後至今無實施)
3:過去實施徵兵制,現已廢止
括號內若為年分日期者,指正式廢止日期
加拿大
澳洲
瑞典(2010年7月起廢止)
英國
愛爾蘭
德國(2011年7月起廢止)
法國
西班牙
葡萄牙
比利時
荷蘭
義大利
斯洛伐克
匈牙利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沙烏地阿拉伯
巴基斯坦
孟加拉
印尼
馬來西亞
日本(1873年實施,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國憲法禁止義務徵兵(1945年12月31日廢止,1950年6月25日改為募兵制),在安保鬥爭中許多國民對徵兵強烈反對)
阿根廷
摩洛哥
南非
4:從未實施徵兵制
紐西蘭
冰島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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