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簡答題-比較台灣關係法和上海公報

2013-01-13 6:22 am
比較「台灣關係法」和美中「上海公報」。

我要簡答,不要長篇大論
更新1:

先說 這個不是報告或作業 我不是要用這個來抄作業 這只是我們期末考事先公告的簡答題之一 不要誤會了~~~

回答 (2)

2013-01-13 9:24 pm
✔ 最佳答案
http://www.taiwanenews.com/doc/yeenan1002.php
台灣關係法」效力高於「美中三公報」
近日,「美中三公報」成為熱門話題,所謂「美中三公報」係指美中「上海公報」(1972年2月28日)、「建交公報」(1978年12月12日)及「八一七公報」(1982年8月17日),它們的產生有其時代背景,迄今被認為不是條約,「美中三公報」法律效力低於「台灣關係法」(TRA),玆分述如下。
查「美中三公報」未在美國國會的條約集公布,也未在美國政府的條約集公布。因此有美國學者認為「美中三公報」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又依「聯合國憲章」第102條規定,條約的登記是條約當事國的強制義務。「美中三公報」一直以來未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過,有美國學者認為「美中三公報」沒有法律約束力。
從美國憲法來看,美國條約係由總統締結並須取得參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美中三公報」均沒有經過美國參議院的同意,不符合條約所需要的國內法程序條件,因此不屬於條約。它們只是美國的一種政府行為,沒有國際法的約束力。有人認為「美中三公報」只是美國總統的政策聲明或行政協定,而不屬於國際條約。
2013-01-13 3:37 pm
期末考題---自己寫---不然學分太營養了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32: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112000016KK0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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