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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緊急救護服務1914年開始,提供緊急救護服務成為了香港消防隊的其中一項職業責任。1921年,香港消防隊逐漸擴充為一支有140名正規人員的部門,於翌年更增加至174名。1938年,後備消防隊成立,負責輔助正規消防人員執行消防任務。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香港消防隊隊員62名,另外配備額外約100名華裔的志願人員輔助。當時的消防隊編制簡單:由1名監督領導、1名助理監督輔助、兩名隊長、4名助理隊長、54名外籍消防員,最低層為約100名華籍志願人員。香港日治時期,香港消防隊在人力資源及裝備兩方面均遭受到嚴重的損失,以致發展一度停頓。其中兩部精備精良、由美國製造的「拿法蘭士」號消防車,被運往日本東京作為日本皇宮的皇家消防裝備。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該兩部消防車才被歸還香港。1949年,防火及檢察科成立,負責處理一般消防安全事宜。
負責非緊急救護服務1953年7月1日,香港消防隊從醫務衞生署(今衞生署)接管了非緊急救護服務,後者的所有救護車輛與救護人員均版調配予香港消防隊。當時,救護部門有17部救護車。此次合併,為後來的救護總區奠定了發展基礎;自此,所有救護資源都交由消防隊管理。重新組織為消防事務處1960年,副布政司戴麟趾奉命研究香港消防隊的各項問題。他聯同副消防總長覺士撰寫了《戴麟趾報告》。後來香港政府接納了《戴麟趾報告》中所提出的建議,決定成立獨立的救護部門,輔屬於香港消防隊;與此同時,對香港消防隊重新組織,更名名稱為消防事務處;900多位後備消防隊隊員被派駐與居處或者正職工作地點附近的消防局駐守。此外,報告中建議了進行一項長達10年的分期發展計劃,包括增加興建小型消防局,務求以6分鐘內抵達現場為標準。報告上亦建議了大量增加人手和消防車輛,以及縮減行動組消防人員的工作時間。1964年2月1日,消防事務處實施火警分級制度。
救護部門獨立化1970年開始,救護部門正式名為救護總區,由1名救護總區所管理。此外,防火及檢察科改變組織,並且擴展成為防火組。1975年,後備消防隊解散。
歷史於2005年2月28日起,救護總區全面提供輔助醫療服務。2011年,處方斥資45萬港元購置3部自動心外壓儀器。儀器以電池操作,為傷病者以每分鐘下壓100次的速度進行心外壓,以代替人手進行,此舉可以減少救護員的運動操勞。3部儀器現於黃大仙、東涌及赤鱲角3個遠離急症室的救護站使用。 此外,救護總區亦於該年更換了39輛救護車,並且添置了25輛救護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