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可能大家都誤會<通緝>的意思了,
通緝:就是因犯刑法上之案件,經警察機關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
經過一定時間之偵查後,所作被告之起訴,因被告都未出庭應訊後,經發交拘提後2次未到案!!!地檢署檢察官就會依法發佈之追查逮捕令,就是通緝之意!!!
板大應該是所謂的毒品脫驗人口,不符合通緝,但板大去海關那一定會被擋下來,請回警局留制,再申請強制驗尿,若是陰性即可出國,但我想飛機應該早就飛走了。
危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二十四小時內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強制戒治期滿或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管訓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請參考以下新聞
http://history.n.yam.com/nownews/society/201105/20110524290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