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一般教會 (尤其是基督教) 如果牧師知道信徒是有同性戀的話, 通常牧師會設法改變信徒對同性戀性取向, 所以以前有同性戀的人, 是受別人歧視的.
但是隨著環境轉變, 再加上人對同性戀的觀點改變了, 就連有些先進國家立法容許有同性婚姻, 近年來香港有些同性戀藝人相繼企出來, 要求政府立法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 所以現在大部份人都很尊重同性戀的人.
相反教會公開提出 "同性戀" 是不對的, 是可恥的, 言論一出街後, 立即受人批評. 他們批評教會沒人情, 冷血,
例子:
林以諾牧師在2012年初,他在自己教會講道中,發表其教會不支持同性戀行為的立場,引起香港支持反歧視的民眾不滿之餘,亦令不少支持同性戀的基督教徒反感。
我覺得同性戀不是罪, 只不過人的基因突變而所致, 教會無需要這樣做. 教會應該接納包容這些人, 尤其是耶和華見證人, 它們教義對同性戀的人冷酷無情, 它們如果知道信徒有同性戀傾向的話, 就等如判了死刑一樣, 永不翻身, 嚴重的話有機會被教會開除.
我只是批評一些冷血無情的教會.
更新1:
就算同性戀又或者同性戀行為也好, 但始終是 " 同性戀 " 的, 教會是不會理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