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 竊盜+非法入侵+破壞公物

2013-01-08 4:06 am
請問
未成年 竊盜(金錢)+非法入侵(假日學校2樓)+破壞公物(監視器)

這樣會有哪些罪 能詳細說明嗎?

回答 (8)

2013-01-08 5:22 am
✔ 最佳答案
未成年?未滿14歲或18歲?
非法入侵(假日學校二樓),這條罪由加重竊盜所吸收,不另成立非法入侵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之罪!
加重竊盜: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您是犯了加重竊盜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破壞公物:刑法毀壞器物罪:毀壞前兩條以外之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罪損壞之客體'須為他人之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
您的行為是觸犯兩條罪!
破壞公物(毀損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可和解撤告)!
您要告訴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陪同您至學校賠償(兩罪都要賠)並和解'但加重竊盜罪是公訴罪依法仍要移送少年法庭由法官審理之!
您的犯行非少年事件處理法法27條之重罪'經此教訓後您要改過自新'否則俟您滿18歲(刑事上之成年犯)您會[虧很大]的!
照以上末學的建議'法官不會對您作出刑事處分'但會做如何處分就看您犯後態度及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為審理的參考'看您犯後的態度好像在建立中華民國------[滿不在乎]的'真不見棺材不掉淚!

2013-01-09 18:05:25 補充:
法律各人的見解不一,否則為何要採三級三審制度
因本題發問者未將案情交代的非常清楚
故有認知不一的情狀'本就正常
故無所謂挑不挑戰的問題'被告為何要請律師?
當然就是為被告爭取權益啊!
蘇建和一案和江國慶案又如何解釋?
跌破專家眼鏡的案例太多了啦!
本題發問者只簡單說明[竊盜][非法入侵][迫壞公物]
怎麼解釋都對---因發問者發問太簡單'又無法律素養
但整個問題離不開回覆者的思惟模式
法律亦非1+1=2的數學
末學看過至少1000份的起訴書和判決書
荒腔走版的太多了'不克一一舉證
甚而檢察官以故意犯起訴'法官以過失犯判決!
參考: 彥熙分熙
2015-05-10 8: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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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8 12:57 pm
這題 個人認為最後會以一條罪成立

刑法321條 加重竊盜罪

(引用該法條第二款相關規定)

至於前面兩位大大討論的刑法354.306

依照刑法55條相關規定 全部給吸收

(況且 該未成年人其最後目的為竊盜 非以破壞監視器材與侵入建築物為完結)

當然在民事上 監視器損壞的賠償費用 仍需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

不過此不在本題範圍內

至於會以何法來論處

因為板大只說未成年

但刑事責任 滿18歲就須負責 而民法規定為20歲成年

所以若滿18歲 依刑法相關處理之

若12-18歲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論之

若7-12歲 依兒童少年保護法論之

至於謝天大大說的306成立與否

個人有反對意見

因為法條上並未限定公共建築物免罰

而學校 假日未必一定對外開放

所以該學生 是否有刑法306條的問題

個人認為無法排除




參考: 自己
2013-01-08 6:56 am
毀損+加重竊盜(我認為加重的是依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不知道可否以加重原因吸收毀損蠻好奇的.....

2013-01-08 15:59:24 補充:
我想應該也是...因為破壞監視器非達成竊盜行為的要件...

2013-01-08 16:03:43 補充:
刑321~1有個案例是不以行竊時裡面有人居住為要件的:69年台上字第3945號
2013-01-08 6:00 am
關於樓上大大說你犯了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我個人持不同的看法:

刑321: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1)該條文是處罰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而版主的情形是入侵學校2樓,學校2樓並沒有人居住也並非船艦,所以並非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因之版主竊盜部分只是涉及普通竊盜罪(除非有另外如拿凶器之情形),該條文為公訴罪,不可以因和解而撤銷

(2)另刑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該條文為侵入住宅罪是處罰侵入私人之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然學校是屬於公開可自由進出之公共設施,所以版主也沒有侵入住宅問題

(3)刑法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版主另涉毀損罪(告訴乃論,可和解而撤告)

(4)刑法18條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2013-01-08 22:31:23 補充:
謝謝樓下Goro-Shigeno大師指教
雖然刑306條未明文不處罰公共建築物,但已列舉處罰客體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所以當排除列舉以外之身...而所謂"他人"二字,並非僅指住宅,包含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皆適用;所謂他人,即個人,學校當然不是個人,;再者,本條例是保護個人的住屋權,不論是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皆非所問,如果不明瞭,本人願隨時奉陪你的挑戰

2013-01-09 21:28:18 補充:
謝謝彥熙 ( 研究生 1 級 )指教
法律見解每人不同固然沒錯,但本人對於Goro-Shigeno大師指教提出的說明,也不表示一定是正確的,所以才願意接受挑戰,歡迎指出本人錯誤之處...又上補充的挑戰只針對Goro-Shigeno大師的指教,倘若有人願替他跳出來亦無不可,
版主的問題明確與否與Goro-Shigeno大師指教本人的部分無關,本人只是針對侵入學校是可構成刑306的非汰侵入住居罪而已
如果Goro-Shigeno大師喜歡指教儘管來,任何領域都可以,包括本人的法學著作你也可以一起指正

2013-01-09 21:32:20 補充:
[人權憲法-保障國人於無止境]這一本書是我去年剛完成還沒有發表的,因為不想讓你知道我是誰,所以其他著作你也不用去看了,直接到我的部落格去看那一部就可以,因為裡面談的都是高階法律語言,你可以大大指正一番
2013-01-08 4:50 am
毀損罪和加重竊盜罪.

2013-01-08 12:31:54 補充:
破壞監視器跟侵入無關

侵入想必是破門非開鎖

故成立毀損罪和加重竊盜罪
2013-01-08 4:31 am
您好:關於您所提之問題,建議可以直接到吳律師的部落格留言版發問,會比較清楚與專業喔,完全免費、免入會的網路法律諮詢服務,於雅虎首頁搜尋:”吳弘鵬律師的法律諮詢部落格”,就可以進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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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7 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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