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franki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離婚後不能負擔子女生活費,可以甚做呢?
答:有意見認為令郎已十五歲,無需再付贍養費,而協議經已中止!而前妻自己有公司故你無需再支付兒子的贍養費!這些說法有商榷餘地!
第一你跟前妻當年自行商定和簽署的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因相信你們在家事法庭辦理離婚時,縱使已經自行談妥撫養權和財產分配,但仍要向法庭提交協議書讓法官過目,和附註在離婚判令之上!目的當然是監察協議執行情況,故如你未能遵辦對方確有權控告你!
第二子女贍養費最低限度要支付至十八歲成年,並非滿十五歲便可以自行停止!而且假若子女成年後繼續進修(如入讀大學或專業課程),則贍養費更要支付至他完成基本學業(如大學畢業或課程完結)!但這祇限第一個階段(即第一級學位或課程),子女繼續深造或加修其他科目或課程則無需再行支付!
第三,老實說前妻本身並無向你要求贍養費(應該無吧?因問題中無明言),那些費用祇是兒子的生活費!那作為親父,照顧子女是天賦的責任和義務,總不能以母親有錢而拒付吧?故不論在情理或是法律角度,前妻有錢都並非短付子女贍養費的合理理由!
明白有些網友替你不值,但情緒化的意見對解決問題幫助不大!香港是法治的地方,要依法辦事!
依個人之見,縱使你未能按協議去辦,前妻在現階段不會亦未能申請你破產!她現在祇能先向家事法庭申訴,要求家事法庭作出裁決,強制你履行協議!在家事法庭的法官未有裁決前,根本未知事情將會發展到那一步,更遠未到要破產的地步!
事到如今,如你確因收入驟減而未能支付按協議所定的數目,其實第一步是先向前妻尋求協商!希望對方體諒你的困境從而再協調一個你能應付的數目,或暫仍付舊數待日後情況許可時再支付原數和補回短付的差額!
假若對方拒不接納並要入稟家事法庭追究,那你亦可以將實情向家事法庭的法官直陳,甚至要求法官頒令減低你需要支付的數目!法官會衡量你們雙方提交的資料和理由,去作出適合的裁決!由於你收入減少是事實,故法官不會妄顧你實際的經濟能力!故你要求減少支付贍養費的數目,是有機會透過法庭命令去達到而無需違法被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