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各位,已向破產管理處提出破產的呈請,法庭未頒下破產令,可否在銀行開啟新戶口。
答:是可以的!但先要向破產管理署申請許可和開戶信!
當進入破產程序後但在出庭獲頒破產令前,如破產申請人有需要使用銀行賬戶(通常都是作發薪之用),是可以向跟進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提出申請!
由於這是合理的理由,故對方必定容許!正常的程序如下!
首先接觸跟進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告知他需要開戶口以供發薪用一事,並附上相關的資料文件(如對方要求提供,文件包括工作證明、僱傭合約等)!
當對方收到後,便會跟你約個時間前往對方的辦公室!你依時到達並告知對方希望開戶口的銀行名稱,請先選定一間,因不能隨意更改!如果可以自行選擇(非僱主指定)則應盡量選無欠過債的銀行!
對方便會向你發出一封以該銀行作抬頭的信,內容是容許你開設一個儲蓄賬戶!祇能開一個普通的儲蓄賬戶,往來賬戶不在容許之列!
接著持有這信便可直接往該銀行開戶便可以了!這信在向銀行出示後會被銀行收取存檔!而這銀行賬戶在銀行內部紀錄中亦會註明持有人是破產者!
除了開新賬戶之外,如果申請破產的時日並不太久,則可能原有銀行賬戶祇是被凍結而尚未被註銷!如賬戶仍在則可以嘗試向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申請,將原有賬戶解凍以繼續使用!如能成功解凍則無需另開新戶!
但最終對方是讓你開新戶還是解凍原有賬戶,決定權全在對方的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