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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與西周農業經濟
在經濟方面,與封建制度相配合的有「井田制」。在西周,全國土地均屬周室所有。天子將王畿外的土地分給諸侯作封國,諸侯又分地給卿大夫稱采邑,士則從卿大夫取得食田。但是各級貴族對於自己的土地(從王畿到封土、采邑、食田等),只自留一部分,稱公田,其餘則交給庶民耕種,稱私田。據《孟子.滕文公》載:「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從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其意思是說各級貴族以方里「九百畝」而劃成井字形的田,中間一百畝為公田,四周是私田分給八戶。農家要先合力耕好公田,然後才能回私田勞作,這實際上是一種勞役地租制度。
在西周前期,井田制頗見成效。周人發祥於土壤肥沃的渭水流域,素以精於農耕見稱,立國後農業進一步得到發展。當時不但有銅製農具,有種類眾多的農產品,包括黍、稷、粟、麥、粱、稻、菽、桑、瓜、果等。周人亦注意農耕方法,普遍採用耦耕(二人各持一耜並肩而耕),並懂得以「休耕法」來保持、恢復地力。當時的休耕法是把土地分成三部分,每年保持一部分不耕,以後相互輪替。
中國的農業生產方式發端於一萬多年前的新石器時期,經夏、商而不斷進步,至西周終於奠定了農業社會的基礎。
井田制
西周王朝的廣大國有土地﹐實行井田制的管理方式。《周禮‧小司徒》:「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孟子‧滕文公上》說:「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井田便是在規整的一塊方田之外附有墉垣﹐並有畎﹑溝﹑洫﹑澮等更周密的灌溉系統。諸侯和百官從周王那兒直接得到的土地及依附于土地的生產者﹐只能世襲﹐無權買賣﹐故井田制有兩層用意﹐既是諸侯和百官作為俸祿的等級單位﹐也是課驗勤惰直接耕種者的計算單位。西周後期出現了土地轉讓或買賣﹐井田制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