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信
媽媽於12月6由台灣到香港來旅遊,12月16號離開香港.當天有到警局去報案.
於12月14號時預約了一家美容院做臉,出門時因為知道要換衣服
因此他連手提袋也沒有帶就過去.
約好的是六點半但也等到快七點才開始.但途中”正在敷臉中”(臉跟眼睛都無法看見的狀態下),美容師說要進行按摩肩牓,因此要幫媽媽取下一條她從未除下過的項鍊,媽媽同意美容師的安排,
但沒親眼看見美容師處理到何處.
事後做完已經八點多鐘,因為尚未吃飯,於是也急急忙忙的離開店家.去吃飯.
事隔一天,12月15號,也就是第二天一早.媽媽發現項鍊未取回,於是折返店家(早上約11點鐘)要求取回項鍊.店家說要找一下下午給於答覆(快六點才打來).接著
下午店家打電話告知我們說找不到!!! 接著告訴我們說他們沒辦法處理此事,須要轉交辦公室處理,因為辦公室星期六&日都放假.(不清楚他們一整天都做了什麼!)於是要下星期一的中午才能給我方答覆.星期一打電話來又說辦公室的人會跟我們聯絡.跟著第二天辦公室的人打電話來說,他們找不到,須要調查,這樣又過了三天,第三天打來說,為的表示心意要送我們原價的美容套裝.我們實在是不能認同店家處理態度!!媽媽是住在台灣不是香港,幾年都不來一次!!!.
我們真的無法接受,店家的疏忽導致我們項鍊不見,美容師代為保管竟然弄丟,此項鍊是極具記念意義的物品.是我八年前買給媽媽的生日禮物,店方也只是草率處理及回覆,其中我方於電話溝通中要求店方一定要找到並且提供店家所謂的調查報告給我查看.店家竟然告訴我們這是內部資料!無法提供!!我問他們有無錄影記錄,他說他們沒有錄影機,想不到一間四十多家的大公司竟然連這樣欺負一個外來的遊客! 請問我們可以怎樣要求店家給一個詳細的交待及賠償呢?
警局要報什麼類別的案件呢?可以找律師告他們店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