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2012-12-29 4:14 am
有兩個問題請教大家:

一、最近新聞都在報導立委呼籲要將刑法公然侮辱罪除罪化,想請問大家,贊成這樣的想法嗎?

二、在網路上罵人,一定要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嗎?若我在知識+針對一個人猛罵,我只知道他的帳號,卻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也不知道他長什麼樣子,這樣我會不會犯法?
這則知識+問題說這樣不犯法,我想知道是真的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70108274
這題的最佳解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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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毀謗或公然侮辱罪成立要件
對方要有相片或真實姓名或是以公司行號當暱稱等相關聯結網站
總之 得有事實證明身分 才算成立毀謗 或侮辱
--------
更新1:

謝謝各位的意見 原來那則最佳解答是錯的喔! 回答者還是大師1級耶,害我差點誤信為真 請大家盡量在回答區回答啦 大家都在意見區,這樣最後沒辦法選最佳解答

更新2:

天下第三大軍師怎麼沒來回答這題? 實在有點可惜

回答 (8)

2013-01-02 12:33 am
✔ 最佳答案
第一、
我不但不贊成公然侮辱除罪化
我還希望公然侮辱的罪責可以比照誹謗罪
因為有時一個人的人格會遠比一個人的命來得重要
謂"士可殺不可辱"

我國民眾的法學素養非常不足及民眾常接觸的媒體時常散布錯誤的觀念
導致許多民眾根本不知道人格是被保障的、是必需被尊重的
也不知道侵害人格是必需承擔刑責的
所以公然侮辱的問題時時刻刻都在發生

雖然公然侮辱的刑責非常輕
但他仍然是具有強制力的規範
當一個人的人格被侵害的時候
可以透過刑罰的制裁處罰行為人
使自己的人格得到國家司法的保障
當一個人要侵害他人的人格時
會想到行為將受到刑罰的制裁
而謹慎言行

如果一除罪
許多人會開始不在乎侵害人格的行為
而發生你一言我一句的言詞衝突
更可能會從罵人演變成打人或殺人
理性的被害人對於侵害人格的行為也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自保
這也等於間接教育民眾
一個人的人格只能用金錢衡量

第二、
網路的帳號也具人格權
但前提是帳號要有專屬性且帳號註冊的資料與本人是一致的
如果玩遊戲用假資料註冊了一個帳號
這個帳號就很難被認為具有人格權

所以在網路上罵人
就算不知道對方的姓名或長相
只要被害人符合以上的情況
罵人的話就可能構成犯罪
----------------------------
臺灣新竹地院99年度易字第89號
「現今網路使用甚為頻繁,一般人於不同網站極有可能會申請不
同之代號,同一人在同一網站亦可申設多個代號,甚且同一代號
在不同網站亦可能為不同人所使用,顯見所謂代號並無專屬性,
倘逕認單純之網路代號之名譽權或人格權亦應一律加以保障,不
須要求指涉特定對象或已達知名程度時,似有相當大之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
網路代號對於網路拍賣管理人員與特定交易對象間,具有可得
特定身分之效果,故其人格權應受保障。然而,網路拍賣管理人
員與特定交易對象畢竟屬於少數,且在冒名、匿名申請網路代號
之情況下,當事人即非屬可得特定。又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號解釋文之意旨,「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
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本件,某
甲網路代號是否以真實資料申請尚未可知,且在冒名、匿名申請狀況
頻繁之網路世界, 一般人在觸及網路代號之個人資料時是否即會信任
其為本人亦有疑義。衡平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保障,高等法院對於網
路代號人格權一律保障之見解,仍有討論之餘地。

2013-01-01 18:55:47 補充:
補充一下
我所謂"罵人"
是指任何得以侵害他人人格或名譽的言詞

2013-01-01 19:37:08 補充:
我是覺得
如果帳號共用
應該可以朝競合犯來論
但也必需符合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
"一般人在觸及網路代號之個人資料時是否即會信任其為本人或共同使用"

可是誰會知道這個帳號是本人或共同
搞不好明明只有一個人用
卻跑出十幾個人提告

所以我覺得應該要以帳號的資料為準
以網路帳號為人格的延伸來論斷比較適當
如共同使用的話
則視該帳號有無表示共同使用的資訊

2013-01-04 13:18:34 補充:
三嘿....
公然侮辱有沒有除罪的必要
我的立場跟你一樣是反對的

但你可能搞混了
公然侮辱跟誹謗雖然都是妨害名譽的行為
但要件是不一樣的

你例子中的比喻應該是論以誹謗罪
侮辱是損害人格
誹謗是損害人的社會地位或信用

2013-01-04 14:45:45 補充:
你的說法算對一半

侮辱應是抽像不具體的行為
抽像這個的定義說的白話點
就是罵人豬、***、**、你娘等等
而誹謗是以具體明確的事實
例如他是妓女、貪污等等
說的簡單點
侮辱的行為是不可能成為事實
誹謗的行為是可能成為事實

說人是豬
這個人不會因為你說他是豬而影響他的社會地位或信用
但說人是妓女或有貪污
這個人會因為你說他是妓女或貪污而影響他的社群地位或信用

所以你形容"若所說的事情為真,則為誹謗"
應該要改為若所說的事情可能成為事實,則為誹謗

若僅是隨口亂說,則為公然侮辱
應該要改為隨口亂說不能成為事實且使人不堪的言詞為侮辱

若僅是隨口亂說,但所陳述的行為能成為事實
該論誹謗

2013-01-04 20:32:27 補充:
抽象、不具體應是指難以想像、無法成為事實的行為

罵人為娼並沒有抽象、不具體的元素存在
娼並不會使人難以理解是指妓女
他是社會上具體存在的一種職業
所以不須要被害人有為娼的事實
依社會通念
只須要行為足以影響被害人的社會地位即可
就算被害人真有為娼的事實
就算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造成被害人社會地位的損害
也不會影響誹謗罪的成立

罵人是豬會使人難以理解是指一個人
社會上也沒有具體的事實能證明一個人的身份可以是豬
所以就產生抽像、不具體的元素出現
依社會通念
只須行為足以使被害人難堪
就算行為人的行為不會造成被害人人格上的損害
也不會影響公然侮辱的成立

2013-01-04 20:49:27 補充:
其實公然侮辱與誹謗均能造成人格的損害
誹謗也可以說是公然侮辱的加重處罰規定
誹謗本身也包含了侮辱的行為存在
但誹謗會影響一個人在社會上的生存空間
侮辱不會
所以誹謗罪比較重
一個人一直被罵笨、豬、賤
我相信不容易影響他跟人的相處
但如果一個人一直被罵妓女、手腳不乾淨
我相信他在社會上會非常容易受到別人對他的防範

2013-01-04 20:54:00 補充:
以上大都是我個人研讀刑法而延伸的一些概念
有什麼客觀一點的資料都可以拿出來討論
因為每個人的見解一定會有出入

2013-01-05 00:06:21 補充:
如果我在不公開的情況下
對多數人個別傳述其為娼
且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呢?

2013-01-05 14:17:22 補充:
娼:依社會通念該怎麼解釋?
他本身有沒有可能是一個具體元素

如他賣毒、他強盜、他強姦犯

2013-01-05 21:31:00 補充:
你所說"罵泯滅人性的連續殺人犯 "***" ,這樣還是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是該構成誹謗罪才是
高院96年上易字第457號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罪。又按公然侮辱,係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
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聞者,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應係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之範圍;該
兩罪固設定不同之構成要件,然均為保障名譽法益,如併以具體
事實傳述指摘,復結合抽象之謾罵,倘若該等行為構成犯罪,亦
僅屬於「誹謗」與否之問題,與「公然侮辱」罪無關。

2013-01-05 21:31:20 補充:
如果照你陳述的方式檢驗的話
等於我散布說某人是娼或強盜等等
可以因為並非公然或未指摘所述行為"另外"的具體事實
而變成雖然造成他人社會評價貶低的事實但卻不構成妨害名譽的要件
但妨害名譽的要件又是
「從事可能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
多數人得以共聞者,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這不會變成如你說的很尷尬嗎?

2013-01-05 21:33:12 補充:
具體事實是什麼

說他靠跟不同的男人開房間賺錢←構成犯罪
說他是妓女←未指摘事實所以不構成犯罪?
娼:依社會通念都知道是性工作者
所以一個事實根本無需另外再檢視該行為是否可以造成貶低的事實

說人是妓女
不指摘具體事實,但依社會通念都知道是性工作者(誹謗)
說人是到處跟人家開房間的妓女
指摘具體事實(誹謗)

說人是強盜
不指摘具體事實,但依社會通念是以強暴取得不法所有之人(誹謗)
說人醜的像強盜
無法指摘具體事實,因強盜跟醜不醜的關係沒辦法具體實現(依通念為侮辱)

說人精的跟狗一樣
無法指摘具體事實,人狗一體無法具體實現(依通念可能是稱讚也可能是侮辱
,要視社會共識)

2013-01-06 19:28:27 補充:
我是覺得
泯滅人性的連續殺人犯 "***"
第一是復合抽像是誹謗
有事實
泯滅人性的連續殺人犯一樣是***"
第二是侮辱
無事實

我認為妓女他本身就是一個事實
所以罵人是妓女是誹謗
如果再指摘其他事項
應是另外有沒有侮辱的問題
如他跟妓女一樣,都很賤

***他本身並不是一個事實
所以罵***是侮辱
但如果再指摘其他事項
應是另外有沒有誹謗的問題
如他是***,因為他是妓女

2013-01-06 19:33:48 補充:
如果妓女並不具事實地位
我到處說他是妓女
但可以主張因為我不是公然且無指摘具體事實而無罪
如果我到處說他靠跟人上床賺錢
我卻會構成誹謗
可是以上二種情況於社會通念並不任何差異
而被害人於社會生存地位也已經受到相同的損害
但卻因為說法不同而有不同的保護

我不是要證明妨害名譽犯罪的成立與否
我是想表示院字2179解釋的"娼"有問題
如果把娼字拿掉換成**、白痴或強盜、強姦犯會是如何?

2013-01-06 19:33:58 補充:
打個比喻好了
今天你跟媽媽、姐姐、妹妹等家人住在一起
有一天隔壁左右各搬來一個鄰居
一個人告訴你
你家左邊新搬來的那個人很賤
你家右邊新搬來的那個人是強姦犯
這二個人在你心裡會是一樣的地位嗎?
我相信這個地位的差異就是侮辱及誹謗刑責上的差異
2013-01-06 6:15 am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3010406251

你們有人要去跟軍師解釋一下什麼是從重量刑及加重其刑的差別嗎
他又想替人解決問題了
但分不清這二個的差別
2013-01-04 6:55 pm
將公然侮辱改成行政罰,會不會造成更多問題?
會不會造成民眾,反正被抓到只是罰錢,又不會怎樣的投機心態?於是就開始口沒遮攔亂說話

例如
某辣妹,每天漂漂亮亮晚上都去夜店玩,鄰居三姑六婆便說,此辣妹都是靠身體晚上去賺錢
某公務員,投資有方,公務員本業之外,靠投資股票賺了不少錢,近日買了台名車,街坊便盛傳,公務員真好A,開個口,廠商就送了名車

若這辣妹真的不是援交妹,這公務員也真的沒貪污,類似這種的公然侮辱,三人成虎,講久了,好像真的變成辣妹、公務員有問題,反而不會有人去質疑說這些話的人。

2013-01-04 22:35:08 補充:
院字第2179號:
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謾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
黑袍您參考一下這個
同樣罵人為娼,可能觸犯誹謗,亦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判斷標準就在傳述或指摘的事項是否為真(當下為事實)來做區別
與未來是否能成為事實應無關連

2013-01-05 10:33:08 補充:
黑袍您說的不公開的情況
不公開就沒有刑法309 "公然" 的問題。
至於是否有刑法310的誹謗,就看這多數人是 "特定" 或 "不特定" ,但最後又加了一句未指摘具體事實,那就沒有誹謗的問題了

院字解釋沒有拘束性,這我還真不知道
但若實務見解大多與院字解釋相違背,這樣不是很尷尬?

2013-01-05 10:47:59 補充:
高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14號:
侮辱之內容,不論係抽象之漫罵,或係對他人之能力、德性、身分、地位、容貌、學歷、身體或婚姻狀況等,加以嘲笑或揶揄,均屬之。

悍將您看一下這篇判決
由這篇判決來看,對能力的指摘,也可以是侮辱的範疇

2013-01-05 14:40:51 補充:
更正一下個人意見014
"以傳述或指摘的事項是否為真來做區別" ,這樣的說法過於簡略
因為若罵一個泯滅人性的連續殺人犯 "***" ,這樣還是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悍將大請問一下,院字解釋對下級審沒有拘束力,這有什麼根據嗎?
我看到的資料是說法律座談會或決議僅供參考,沒實質拘束力
但院字解釋是有實質拘束力的,違反院字解釋的判決會被上級法院廢棄

2013-01-05 14:53:56 補充:
院字2179是民國30年做成的
該解釋所謂的"娼",應該是指具體的元素,就是俗稱的 "妓女" 吧!
黑袍您要表達的意思是?我有點看不懂耶(不好意思,請原諒一下我這非本科的)

另外發現院字2179全文裡有一句話:…業經本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
這樣看來,院字解釋是否有絕對的拘束力?

2013-01-06 10:52:09 補充:
悍將~院字解釋有實質拘束力,這是剛好看到一位實務法官文章裡提到的,文章有寫理由但沒寫法律依據,所以我才會好奇,會不會剛好有明文提到院字解釋沒拘束力,我也知道這樣問有點怪。

但大法官38年才有,這院字解釋是30年的事,若照該解釋全文來看,當年的院字解釋似乎也有統一解釋法令的功能,因為院字解釋是經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討論決議,既然是統一解釋法令,理應要有拘束力才是。
PS.這是個人的推測,不知正不正確

2013-01-06 14:46:48 補充:
黑袍~我不太懂

高院96上易457,是有一段指摘具體事實+一段抽象謾罵(罵社會**),所以論誹謗,但只罵"***"三個字,沒有指摘具體事實,為什麼還是落入誹謗罪?

若不論是否有指摘具體事實,罵人為娼都是誹謗罪,這樣不就與院字2179解釋完全不同?

不論是公然侮辱或誹謗,的確有可能罵了人、損害了他人名譽,但卻不犯法,這是構成要件該不該當的問題,應該不能說尷不尷尬吧?就像我想謾罵某某人,我只要避掉"公然"的情狀,我就不會觸犯刑法309一樣
2013-01-02 2:22 am
一、最近新聞都在報導立委呼籲要將刑法公然侮辱罪除罪化,想請問大家,贊成這樣的想法嗎?
答:我同意,但侮辱罪應改成行政罰,但使用文字侮辱不得除罪化,因名譽持續受損。

二、不需要知道對方真實姓名,只知道帳號會犯法。
那題最佳解答是錯的,只要帳號有經營就具備人格權,最典型的...網路評價糾紛、寵物討論區、拍賣討論區互罵被判刑。

2013-01-01 18:43:55 補充:
(1)回答者001可能要考慮到一點,到底公然侮辱的行為..社會大眾會認為行為人罵人沒品還是被罵的人名譽受損?個人認為名譽真正受損的是行為人自己..

(2)關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案件,某甲所使用的露天帳號評價為數百,註冊也是使用真實身份進行買賣交易並提出當初交易所有寄送郵局包裏單,故某甲網路代號確實是以真實身份申請,但此名被告於一審時對某甲所使用的帳號為數人共用提出相當根據的質疑,個人認為帳號共用也不無可能...這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問題?如果帳號共用,法官、檢察官該如何處理?
2013-01-01 9:39 am
發問者:
我只能回答你: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70108274
所選的最佳解答者,其人並未受過法學教育,且也非經常接觸法律事務之人。所以,他的回答「都很主觀」,也常常欠缺法理基礎。

--------
基本上,他關於法律的任何言論,當茶餘飯後的笑話,笑笑就好。

2013-01-02 10:32:46 補充:
我也覺得,「帳號多人共用」這個前提本身就值得探究了。大多數的情況下,帳號都是約定申請者本人(法人另論)使用。如果發生多人共用,恐怕對於相對人來說,是無法苛責的。

2013-01-05 03:51:03 補充:
3嘿:
你被那則院解(最高法院定期就實務上之法律問題進行議決,但對下級審並無法律上之拘束)給拘泥了。

誹謗:是對人、事、物進行評價。
侮辱:則是非評價性的貶抑。

兩者有一小塊的「判斷餘地」。

誹謗,才有舉證真實(以關乎公益為限)的問題;侮辱,則無。

你舉的例子剛好踩在交集區。進一步來說,若某甲指摘某乙以娼為業,則屬於誹謗的問題。(至於是否成立,要判斷對真實的舉證能力,以及縱然為真,是否與公益有關);反之,某甲非出於評價之目的,僅單純辱罵某乙為**,則屬於侮辱的範疇。

2013-01-05 03:54:18 補充:
我記得我大一的時候,關於誹謗跟侮辱,是這樣判斷的(很粗淺的判斷):
對事性:誹謗
人身攻擊:侮辱

對事,不以就事之評價為限,凡基於該事所涵蓋的,都算。例如,某人負責一特定事務,但處理情況不佳,而對該「人」(之能力)進行指摘。

2013-01-06 03:16:54 補充:
3嘿(意見030、031):
你的問法剛好相反,最高院的議決、解釋等,如果要有「拘束下級院的效力」必須要有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就不具備。所以,不應該是你問我哪有法律說沒有,而是我反問你法律哪有這樣規定?

你看憲法就知道了:
法官適用法律,所以法官有實質上適用法律的權利。大法官則是「統一解釋」法律。也就是說,解釋憲法是大法官會議專有的職權,而解釋法律則否。法官依法院組織法組成的「法院」(獨任或合議)就可以一定程度的解釋法律而適用,而數個法院見解不一致時,才由大法官會議解釋。

2013-01-06 14:48:50 補充:
哦哦,我倒是忘了「年份」的問題。

這樣的話,的確在大法官會議之前的院解字可以拘束下級院。

2013-01-09 08:51:16 補充:
敬附議回答001之大見,理由略為:
一、刑罰固為國家維持社會秩序、衡平公、私法益之最後手段性,然觀之公然侮辱罪其刑罰僅拘役或罰金之輕刑。苟法院就具體個案足認量以法定刑之下限,猶顯過重,非不能予以免刑判決。

二、另關於誹謗部份,大法官會議迭次旨明於保障言論自由權下,凡能舉證已達合理懷疑程度而為評論者,自非刑法所罰。

三、至於非傳統人格權之保護,雖忝有保留,然仍得由法院依案件之具體情況,認事用法,以求妥適。
2012-12-29 6:31 pm
你上面連結的網址
那個最佳解答是錯的.


網路上毀謗或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比照現實生活.

只要網站伺服器設在台灣. 能找得到人.
只要對方有註冊. 暱稱.
只要有第三人以上能看到辱罵的內容.
只要挨罵的人去提告.

罵的人公然侮辱罪就會成立.


去查一下
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 簡 字第 4069 號判決書.
2012-12-29 8:54 am
.
意有所指, 不管是暗喻, 或是對暱稱代號 , 都有人格權, 這樣都算.

.
2012-12-29 7:14 am
愚見供參:
版主可能得先明白,法律上的條文,只會說基本的定義,
這個基本定義代表的是法律對於道德的基本要求
它不會說清楚完整的界限何在(因為界限只存在法官的量刑標準)
而界限也是會依時空背景而有所改變

收錄日期: 2021-04-27 20:01: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228000016KK0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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