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第一、
我不但不贊成公然侮辱除罪化
我還希望公然侮辱的罪責可以比照誹謗罪
因為有時一個人的人格會遠比一個人的命來得重要
謂"士可殺不可辱"
我國民眾的法學素養非常不足及民眾常接觸的媒體時常散布錯誤的觀念
導致許多民眾根本不知道人格是被保障的、是必需被尊重的
也不知道侵害人格是必需承擔刑責的
所以公然侮辱的問題時時刻刻都在發生
雖然公然侮辱的刑責非常輕
但他仍然是具有強制力的規範
當一個人的人格被侵害的時候
可以透過刑罰的制裁處罰行為人
使自己的人格得到國家司法的保障
當一個人要侵害他人的人格時
會想到行為將受到刑罰的制裁
而謹慎言行
如果一除罪
許多人會開始不在乎侵害人格的行為
而發生你一言我一句的言詞衝突
更可能會從罵人演變成打人或殺人
理性的被害人對於侵害人格的行為也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自保
這也等於間接教育民眾
一個人的人格只能用金錢衡量
第二、
網路的帳號也具人格權
但前提是帳號要有專屬性且帳號註冊的資料與本人是一致的
如果玩遊戲用假資料註冊了一個帳號
這個帳號就很難被認為具有人格權
所以在網路上罵人
就算不知道對方的姓名或長相
只要被害人符合以上的情況
罵人的話就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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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院99年度易字第89號
「現今網路使用甚為頻繁,一般人於不同網站極有可能會申請不
同之代號,同一人在同一網站亦可申設多個代號,甚且同一代號
在不同網站亦可能為不同人所使用,顯見所謂代號並無專屬性,
倘逕認單純之網路代號之名譽權或人格權亦應一律加以保障,不
須要求指涉特定對象或已達知名程度時,似有相當大之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
網路代號對於網路拍賣管理人員與特定交易對象間,具有可得
特定身分之效果,故其人格權應受保障。然而,網路拍賣管理人
員與特定交易對象畢竟屬於少數,且在冒名、匿名申請網路代號
之情況下,當事人即非屬可得特定。又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號解釋文之意旨,「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
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本件,某
甲網路代號是否以真實資料申請尚未可知,且在冒名、匿名申請狀況
頻繁之網路世界, 一般人在觸及網路代號之個人資料時是否即會信任
其為本人亦有疑義。衡平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保障,高等法院對於網
路代號人格權一律保障之見解,仍有討論之餘地。
2013-01-01 18:55:47 補充:
補充一下
我所謂"罵人"
是指任何得以侵害他人人格或名譽的言詞
2013-01-01 19:37:08 補充:
我是覺得
如果帳號共用
應該可以朝競合犯來論
但也必需符合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
"一般人在觸及網路代號之個人資料時是否即會信任其為本人或共同使用"
可是誰會知道這個帳號是本人或共同
搞不好明明只有一個人用
卻跑出十幾個人提告
所以我覺得應該要以帳號的資料為準
以網路帳號為人格的延伸來論斷比較適當
如共同使用的話
則視該帳號有無表示共同使用的資訊
2013-01-04 13:18:34 補充:
三嘿....
公然侮辱有沒有除罪的必要
我的立場跟你一樣是反對的
但你可能搞混了
公然侮辱跟誹謗雖然都是妨害名譽的行為
但要件是不一樣的
你例子中的比喻應該是論以誹謗罪
侮辱是損害人格
誹謗是損害人的社會地位或信用
2013-01-04 14:45:45 補充:
你的說法算對一半
侮辱應是抽像不具體的行為
抽像這個的定義說的白話點
就是罵人豬、***、**、你娘等等
而誹謗是以具體明確的事實
例如他是妓女、貪污等等
說的簡單點
侮辱的行為是不可能成為事實
誹謗的行為是可能成為事實
說人是豬
這個人不會因為你說他是豬而影響他的社會地位或信用
但說人是妓女或有貪污
這個人會因為你說他是妓女或貪污而影響他的社群地位或信用
所以你形容"若所說的事情為真,則為誹謗"
應該要改為若所說的事情可能成為事實,則為誹謗
若僅是隨口亂說,則為公然侮辱
應該要改為隨口亂說不能成為事實且使人不堪的言詞為侮辱
若僅是隨口亂說,但所陳述的行為能成為事實
該論誹謗
2013-01-04 20:32:27 補充:
抽象、不具體應是指難以想像、無法成為事實的行為
罵人為娼並沒有抽象、不具體的元素存在
娼並不會使人難以理解是指妓女
他是社會上具體存在的一種職業
所以不須要被害人有為娼的事實
依社會通念
只須要行為足以影響被害人的社會地位即可
就算被害人真有為娼的事實
就算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造成被害人社會地位的損害
也不會影響誹謗罪的成立
罵人是豬會使人難以理解是指一個人
社會上也沒有具體的事實能證明一個人的身份可以是豬
所以就產生抽像、不具體的元素出現
依社會通念
只須行為足以使被害人難堪
就算行為人的行為不會造成被害人人格上的損害
也不會影響公然侮辱的成立
2013-01-04 20:49:27 補充:
其實公然侮辱與誹謗均能造成人格的損害
誹謗也可以說是公然侮辱的加重處罰規定
誹謗本身也包含了侮辱的行為存在
但誹謗會影響一個人在社會上的生存空間
侮辱不會
所以誹謗罪比較重
一個人一直被罵笨、豬、賤
我相信不容易影響他跟人的相處
但如果一個人一直被罵妓女、手腳不乾淨
我相信他在社會上會非常容易受到別人對他的防範
2013-01-04 20:54:00 補充:
以上大都是我個人研讀刑法而延伸的一些概念
有什麼客觀一點的資料都可以拿出來討論
因為每個人的見解一定會有出入
2013-01-05 00:06:21 補充:
如果我在不公開的情況下
對多數人個別傳述其為娼
且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呢?
2013-01-05 14:17:22 補充:
娼:依社會通念該怎麼解釋?
他本身有沒有可能是一個具體元素
如他賣毒、他強盜、他強姦犯
2013-01-05 21:31:00 補充:
你所說"罵泯滅人性的連續殺人犯 "***" ,這樣還是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是該構成誹謗罪才是
高院96年上易字第457號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之事罪。又按公然侮辱,係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
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聞者,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應係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之範圍;該
兩罪固設定不同之構成要件,然均為保障名譽法益,如併以具體
事實傳述指摘,復結合抽象之謾罵,倘若該等行為構成犯罪,亦
僅屬於「誹謗」與否之問題,與「公然侮辱」罪無關。
2013-01-05 21:31:20 補充:
如果照你陳述的方式檢驗的話
等於我散布說某人是娼或強盜等等
可以因為並非公然或未指摘所述行為"另外"的具體事實
而變成雖然造成他人社會評價貶低的事實但卻不構成妨害名譽的要件
但妨害名譽的要件又是
「從事可能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
多數人得以共聞者,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這不會變成如你說的很尷尬嗎?
2013-01-05 21:33:12 補充:
具體事實是什麼
說他靠跟不同的男人開房間賺錢←構成犯罪
說他是妓女←未指摘事實所以不構成犯罪?
娼:依社會通念都知道是性工作者
所以一個事實根本無需另外再檢視該行為是否可以造成貶低的事實
說人是妓女
不指摘具體事實,但依社會通念都知道是性工作者(誹謗)
說人是到處跟人家開房間的妓女
指摘具體事實(誹謗)
說人是強盜
不指摘具體事實,但依社會通念是以強暴取得不法所有之人(誹謗)
說人醜的像強盜
無法指摘具體事實,因強盜跟醜不醜的關係沒辦法具體實現(依通念為侮辱)
說人精的跟狗一樣
無法指摘具體事實,人狗一體無法具體實現(依通念可能是稱讚也可能是侮辱
,要視社會共識)
2013-01-06 19:28:27 補充:
我是覺得
泯滅人性的連續殺人犯 "***"
第一是復合抽像是誹謗
有事實
泯滅人性的連續殺人犯一樣是***"
第二是侮辱
無事實
我認為妓女他本身就是一個事實
所以罵人是妓女是誹謗
如果再指摘其他事項
應是另外有沒有侮辱的問題
如他跟妓女一樣,都很賤
***他本身並不是一個事實
所以罵***是侮辱
但如果再指摘其他事項
應是另外有沒有誹謗的問題
如他是***,因為他是妓女
2013-01-06 19:33:48 補充:
如果妓女並不具事實地位
我到處說他是妓女
但可以主張因為我不是公然且無指摘具體事實而無罪
如果我到處說他靠跟人上床賺錢
我卻會構成誹謗
可是以上二種情況於社會通念並不任何差異
而被害人於社會生存地位也已經受到相同的損害
但卻因為說法不同而有不同的保護
我不是要證明妨害名譽犯罪的成立與否
我是想表示院字2179解釋的"娼"有問題
如果把娼字拿掉換成**、白痴或強盜、強姦犯會是如何?
2013-01-06 19:33:58 補充:
打個比喻好了
今天你跟媽媽、姐姐、妹妹等家人住在一起
有一天隔壁左右各搬來一個鄰居
一個人告訴你
你家左邊新搬來的那個人很賤
你家右邊新搬來的那個人是強姦犯
這二個人在你心裡會是一樣的地位嗎?
我相信這個地位的差異就是侮辱及誹謗刑責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