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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必需看你是向法院提起自訴狀或向檢察署提起告訴狀而定,還有就是要看這些被告是否有因相牽連共同案件被告而定 ,茲說明如下:
1.提起刑事訴訟,分成自訴及告訴2種,所謂自訴,就是未經過檢察官偵查,直接由自訴人陳貞被告犯行並負舉證責任請求法院判決,而自訴須委任律師才可提起,並且須按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此有刑事訴訟法第319條及第320條參照如下:
319: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320: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所以,你若是自訴,而被告有4人,則你必須有4份給被告,一份給法院,一份自留,應該要有6份.
但倘若你是向檢察署提起告訴的話,依偵查不公開原則,你不用提出繕本給被告,所以只需一份告訴狀給檢察署即可,自留一份,則須要2份.
2.再來就是要看是否是相牽連案件,今皆假設以告訴(向檢察署提告,原則上一案須一份告訴狀給檢察署)而論(如自訴請參照上說明)
如題:
被告A:3項皆告
被告B:公然污辱及恐嚇
被告C:公然污辱
公然污辱跟誹謗寫同一份可以嗎?
(1)假如c所涉的公然侮辱和a.b是同一件,則你就可以把a(3項)b(2項)c(1項)所涉罪名共同寫在一份告訴狀內,因為3人共同涉犯同一案件,有相牽連關係,以一狀即可
(2)以此類推,假如3人所涉案件各別,則你就必須分成3案,需3份狀紙
(3)同理,假如ab有共同案件,ac也有共同案件,bc沒有共同案件,則因為a的關係,亦算相牽連關係,可以以一狀提告....
(4)即使有相牽連關係,你也可以就案件分別提告(就案件非人別),屆時再向檢察官請求由檢察官向高檢署聲請合併管轄亦可
2012-12-29 21:40:23 補充:
如果有同一犯罪事件的共同點,就可以寫在同一份訴狀內
如:
因被告甲乙丙丁共涉嫌xx罪,又被告甲另涉xx罪,被告乙另涉xx罪,依法提起告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