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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效力高於「美中三公報」
近日,「美中三公報」成為熱門話題,所謂「美中三公報」係指美中「上海公報」(1972年2月28日)、「建交公報」(1978年12月12日)及「八一七公報」(1982年8月17日),它們的產生有其時代背景,迄今被認為不是條約,「美中三公報」法律效力低於「台灣關係法」(TRA),玆分述如下。
查「美中三公報」未在美國國會的條約集公布,也未在美國政府的條約集公布。因此有美國學者認為「美中三公報」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又依「聯合國憲章」第102條規定,條約的登記是條約當事國的強制義務。「美中三公報」一直以來未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過,有美國學者認為「美中三公報」沒有法律約束力。
從美國憲法來看,美國條約係由總統締結並須取得參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美中三公報」均沒有經過美國參議院的同意,不符合條約所需要的國內法程序條件,因此不屬於條約。它們只是美國的一種政府行為,沒有國際法的約束力。有人認為「美中三公報」只是美國總統的政策聲明或行政協定,而不屬於國際條約。
美國國會最近出現二項有關對台軍售的提案,第4102號法案(11月18日)、第927號決議案(11月19日),國會議員提案特別引用「台灣關係法」第三條「美國對台軍售,完全依據(based solely upon)美國自身判斷」。換言之,不應該憑中共指使(詳見中國時報2009年11月22日A2)。由此可見,台灣關係法係美國對台灣安全承諾的法律,其效力高於「美中三公報」是可以理解的。大家應該認清這一點,才不會被「美中三公報」的中共說法及媒體曲解誤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