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向房客提告

2012-12-20 5:27 am
請幫忙~~謝謝
女房客去年11月中簽租約,有言明與先生小孩同住,但繳四個月後既失去聯繫,僅剩他所說的先生(或同居人),後繳一個月後既找盡各種理由拐騙拖拉,直到合約到期,共七個月未繳房租,寄存証信函給她原女房客,她倆早就幾乎不在那,所以寄到租屋處後退回,我們找了鄰居里長進入開鎖進入,有拍照存證,裡面還有部分家具皆屬無價值或廢棄品及私人衣物等,水電都被斷了,一樓客廳廚房當養狗場,糞尿一堆惡臭難聞,以上請教達人,我是否提出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若民事訴訟因兩人皆不知下落該如何進行,看過其他文章說侵占不太能成立,那詐欺與毀損可以嗎?找過警察,但警察現嚴格規定不可介入民事糾紛,有比較好的方式嗎?請不吝指點謝謝
更新1:

謝謝提供新聞的 桃園 陳小姐 四處租屋不繳錢 詐欺男判10月, 台北市文山區有一名男子接連在外租屋卻不繳房租,讓收不到租金的房東不勝其擾,因而報警處理。台北地院審理後,以兩個詐欺得利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判決書指出,民國99年11月間,43歲的林姓男子在新北市三重區向一名簡姓房東租屋一年,但卻只有繳納13000元,也就是含第一期的租金與押金後,自12月開始就沒有再繳付任何租金與水電費,直到隔年9月才搬走。林姓男子搬走後又跟妻子跑到台北市信義區向另一名林姓房東租屋,而且以同樣手法,先繳付第一期租金與押金共36000元後就不再繳錢。

更新2:

林姓房東不滿收不到租金,所以報請警方偵辦。林姓男子最後被收押在看守所裡。 台北地院審理時,林姓男子否認有詐欺得利的行為。不過法院查出,林姓男子自97年開始曾多次租屋,而且都有積欠房租、水電費等紀錄,屢經其他房東催討仍討不到。法院認定,林姓男子觸犯兩次詐欺得利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更新3:

感謝 謝天 您的回答 我相信另兩位判斷應該沒錯(在此謝過),但 謝天 意思亦同吧?只是他告知我用其他方式....,請忽誤解其意 我了解要不到錢,只是您若遇到與我相同情況,不知你會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還是?只是我認為馬善被人騎,人善被人欺,若放縱這種人,會有更多受害者

回答 (4)

2012-12-20 6:20 am
✔ 最佳答案
不惑之年:
1.首先,要搞對提告的對象:房子是女房客租的,你如何對男房客提告,要提告什麼罪名?男房客只負責住,他有出面跟你租屋或擔任保證人嗎?若沒有,則不是提告的適格

2.對方未繳納房租,是民事的債務問題;對方將住處弄的污穢不堪,致你需請人花費清潔,也是損害賠償的民事問題,裡面還有部分家具皆屬無價值或廢棄品及私人衣物等沒有拿走,是屬於個人拋棄物權,致你需請人清理,也是損害賠償民事問題;水電都被斷了,因房客無力繳納,水電公司自然會去斷水斷電,這全部都和詐欺及毀損無涉,請問你要以何理由告詐欺及毀損呢?六法全書是沒有如此規定的

3.我個人認為都是民事上的問題,但你又不知對方在何處,無法提告...當初簽租約時不是有留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戶籍地址嗎?你就以那些資料提告,當法院無法送達起訴狀及開庭通知時,就會給你個公文或裁定,要求你向戶政事務所查報被告之最新戶口謄本,你再持那張公文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的戶口謄本給法院就可以了..倘若對方仍無法送達,就是一造判決,法院會要求你將判決書登報公示送達,那麼你的請求債權就成立確定了,你可以在15年內隨時查扣對方財產抵償債務...問題是,你真的會那麼有空去注意女房客的動向及是否名下有財產或銀行有存款嗎?我想,會不了了之吧!所以,就算法院判你勝訴,你也不一定可以拿到錢...

4.我個人是不喜歡這樣,不過在此順帶一提:我國風行以刑事逼民事還錢,國人常把法院當討債公司..就是你假意提對方詐欺告訴(就說對方欺騙你房子要自己住,結果是承租給他人住,又不繳房租,害你損失慘重),如果法院傳不到人,就會通緝到抓到為止,當抓到後,對方出庭你再向對方要求賠償,對方害怕被判刑,可能就會賠給你!(不過實情對方並沒有詐欺...)
2012-12-29 3:01 am
如果房客一開始就沒打算要繳錢的意思,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的。
請看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21227/8652589.html 新聞
2012-12-25 10:33 pm
樓上說的是對的!

這是民事紛爭,其他答案看看就好!
2012-12-24 6:15 am
這個是為"假性財產犯罪 ",意思是利用刑事責任迫使你和對方達成民事和解

檢察官會要求你跟對方和解,會把案件送到調解委員會那裡

不過就算最後沒有和解,檢察官一般也會做不起訴處分

不會成立詐.欺。

收錄日期: 2021-04-27 20:02: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219000015KK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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