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年終雙糧於《僱傭條例》是歸入"年終酬金"一類,《僱傭條例》並不保障香港所有僱員必定有年終酬金,是否可以得到年終雙糧首先要看僱員和僱主所定的僱傭合約(可以是口頭合約)有沒有年終雙糧(年終酬金)的條款。建議你先看清楚合約內相關條款的內容,就較容易明白我以下的解答內容。
享有年終酬金的資格
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
部分年終酬金
僱員在一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3 個月,可按比例獲部分年終酬金,但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在酬金期滿後仍然繼續受僱;或
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支付日期
在僱傭合約內指定的日期支付。
如沒有指定,則在酬金期滿當日或到期後 7 天內支付。
如僱員在酬金期屆滿前被解僱,而僱主須支付部分年終酬金,則須在合約終止當日或7 天內支付。
如年終酬金須按照僱主獲得的利潤計算,則須於完成結算利潤當日或7 天內支付。
~~資料轉載自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7.pdf
如果你合約的酬金期是說明是新曆年度計算的,你做到12月31日就有資格全數領取年終雙糧,否則必須做到2013年2月9日(本農曆年度結束日)才夠資格全數領取年終雙糧。
你是自己辭職而不是被僱主解僱,若未做足一個酬金期,按《僱傭條例》是不符合條件按比例領取部份年終酬金(雙糧)的。
關於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及有薪年假的問題我相信你存在誤解了!
法例明確規定終止合約通知期開始後,就不容許僱員再放取有薪年假,終止合約時僱員仍有13天年假未放,僱主是須要按《僱傭條例》補回13天工資給僱員作未放年假的補償金,會在僱員最後一期工資支付。僱主是不可以強迫僱員提早13天結束通知期代替支付所欠年假補償金,亦不可以於通知期最後13天放有薪年假(法例規定通知期內不可放年假)代替支付13天年假補償金。
僱員想要提早13天結束通知期就得補回13天工資作代通金給僱主。由於13天未放年假補償金的金額(僱主支付給僱員)正好可抵銷13天代通知金的金額(僱員支付給僱主),就令人誤會未放的年假日數可以抵銷部份的終止合約(辭職)通知期,這想法並不完全正確:只有僱員願意早走代替不拿年假補償金時才會正確,而僱主強迫僱員縮短通知期代替支付年假補償金是不容許的。
當僱員有足夠的終止合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給僱主,僱主是不可以拒絕僱員辭職。
如仍有疑惑,建議你致電政府諮詢熱線1823查詢,會有政府職員給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