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泰保險復效及理賠問題

2012-12-18 10:23 pm
我是保國泰的安順手術醫療終身險,
因為前陣子懷孕的關係,誤以為郵局裡的錢夠扣保費,
保險業務也沒有來跟我人工收保費
結果並不是這樣導致保險停效,
雖然我的保險業務緊急在11/15幫我送件去申請復效
但核定下來是11/22才開始生效,
那我11/21因產程延滯而剖腹產,
這樣是不是就不能理賠了
請國泰保險員幫我解答好嗎

回答 (5)

2012-12-22 9:31 pm
✔ 最佳答案
您好:

一、你的案子保險公司一定會拒賠 ,因為:
(一)醫療險契約條款,通常都會約定,本契約所稱的疾病是…(含復效日)以後所發生的事故,依你的情形來看,你復效在11/22日,在此日之前所發生的事故不在承保範圍。
(二)剖腹產的事故是發生在停效期間,亦是拒賠的理由之一。

二、但就你所言,若符合以下的事實,是可能得到理賠的。
(一)保險公司未催告保單停效。
(二)約定派員收費,該員未來收費。
(三)…

三、要讓保險公司賠,你要想辦法主張未停效,而不是復效 ,想一下吧,希望對你有用。tony

ps:祝福您一切平安!
參考: 本人部落格
2012-12-23 4:31 am
誤以為郵局裡的錢夠扣保費==> 大概是約定金融機構轉帳
即是有約定此方式轉帳, 業務員有無來收費會是重點嗎? (因為我是覺得無關啦)
接著保單停效之前, 保險公司應有的(作為)是否有完成, 保單是否有墊繳, 最後才是停效.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
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
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恢復效力。
第三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保險費

這是安順手術的條款~

不過他22日生效~你可以看一下後來給你的批註書上面寫的申請日是哪時候

有難度~因為你21號做手術
參考: 育佳
2012-12-19 4:38 am
如果是這樣的情形下~你有權利申請理賠~

依照你的說法~其實是保險公司的瑕疵~

所以你理賠照常申請~

如果他不賠~

那就去申訴他們吧!!!
2012-12-19 2:08 am
名詞解釋

疾病 = 三十天後所生疾病,或復效三十日後所生疾病


所以你的時間要先釐清

=====


保險區簽名檔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21&next=220&l=f&fid=8.
======

如果保單因為業務員或者自己的疏失,導致保險費應繳未繳而導致契約停效基於自己利益考量以及風險考量請先補足保費以及利息,使保單效力恢復,回復保障後,再行追究責任疏失 保單未復效,如於申訴追究責任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不負其責 ( 不理賠 )=保單契約條款摘錄*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第三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說明*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經催告到達後逾30日仍不交付,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此段期間(催告30日)稱為保險費繳納的【寬限期間】。 【年繳或半年繳】催告30日。 【月繳或季繳】則不另為催告。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如兩年內未申請復效,則滿兩年時,保單失效 ( 無法在使用復效使其恢復效力 )=保險效力的恢復:要保人在契約停效起6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含利息及其他費用)→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自停效後於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5日內要求檢附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如危險程度重大改變或達拒絕承保程度→保險人可以拒絕承保→未達拒保標準者保險人須接受復效申請。 曾發生很多保單停效後,被保人就醫後發現需要醫療、治療,馬上申請復效,而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得以該事故發生於停效期間,而據此不理賠=⊕停效(停止效力)→契約因故暫停效力→解除停效原因後→可申請復效(恢復效力)⊕終效(終止效力)→終止契約之延續→無法復效 (因契約已消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目前唯一導致契約因失效而消滅者,只有保險費逾寬限期未交付→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要保人未於2年內按規定辦理復效→該契約效力終止 (終效) ⊕6個月內結清保險費→免附可保證明→即可復效 ⊕超過6個月→需檢附可保證明(保險公司要求要保人5日內提出)→書面審核→復效⊕契約的解除:要保人故意部說明或不實說明→保險公司知解除原因1個月內行使解除權→契約訂立 超過2年無法行使契約解除權。=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21:3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218000010KK0272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