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僱傭合約終止時,僱員仍有2天年假未放,法例規定僱主要補回兩天薪金給僱員。月薪工人計算日薪支付年假工資法例規定要以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 ,簡單的說計算平均日薪就是過去12個月總工資收入/365。計算時總工資要剔除加班費、疾病津貼、工傷賠償...(如果有)這類非正常工資收入;365日要減去有薪病假、產假、無薪假日(如果有)。
詳細計算方法及範例請看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2.pdf
回答2):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 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 天工資*
X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 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節錄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以下代你計算你可得的長期服務金:
你月薪連佣$25000(法例有明確說明佣金是工資一部份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c_whole.htm)是高於規定上限的$22500,所以在計算時你的月薪只能作$22500計算了。
你的年資是2005年9月1日~2012年11月30日,也就是7年91日 = 7 + 91/365年。
把以上資料代入計算程式:$22500 x 2/3 x (7 + 91/365)
(餘下的請你自己用計數機計算)
特別說明:
1.我不認為你夠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除非你是被解僱!你公司結業令你失去工作,你向公司追討的應是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完全相同,但發放的原因有別。我會建議你拒絕接受被解僱領取長期服務金而向公司追討遣散費。因為被解僱是說明你再不適合公司給你的工作,而被遣散卻是公司出現問題,這分別可影響你的名譽及以後找工作難易程度。
2.僱主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給僱員後,是可以申請從僱員強積金戶口僱主供款部份累積權益中取回。~~參考積金局網頁
http://www.mpfa.org.hk/tch/information_centre/faq/employer/mpf_employer/index.jsp
(留意問答17)
3.沒有你過去12個月的僱員記錄,我無法給你計算年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