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您一個交通事故的問題
事故:
朋友的小孩是機車騎士,今年已滿18歲,有機車駕照,於101年10月上旬騎車行經丁字路口時,看見一行人闖紅燈欲橫越道路,行人是走在斑馬線及道路停止線之間的道路 (行人未走在斑馬線上).機車看見此情形,心驚默想說:”行人闖紅燈”, 故騎車快速由行人橫越道路方向之前方通過,而行人見機車駛來也快速往前走, 造成機車在閃避不及下,騎士擦撞及行人,行人右小腿骨折倒地
經旁人找救護車,警員到場,做筆錄…劃現場圖
車禍後現場
機車及騎士皆無受傷,迴轉回事故地點
行人右小腿骨折,倒地在斑馬線及道路停止線之間的對向車道上,行人在過車道中線對向車道上留有一點血跡
雙方說法
行人說:
機車車速快,闖黃燈,(旁人也說如此), 擦撞及行人
騎士說:
自己行經路口前是綠燈,見行人闖紅燈,心驚默想說:”行人闖紅燈”,機車故由行人橫越道路方向之前方閃避通過, 而行人見機車駛來也快速往前走,機車在閃避不及下,而擦撞及行人, 機車及騎士皆無受傷,就迴轉回事故地點
車速不知
道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結論
雙方為燈號爭執,故未做成肇事的主因.次因
現場圖
斑馬線及道行停止線之間距離5.3公尺,行人在過車道中線對向車道上留有一點血跡
老機車約15年,朋友都短程用車,油門卡卡無法加速到太高,平時在大路也是車速約30km/h
現況:
目前行人有委託他人向區公所提出調解
目的想必是要求強制險(尚未申請)以外的賠償,金額未定,但依據數次前往醫院探視關心時的態度,至少要20萬以上…
朋友前夫(騎士之監護人)在大陸,經濟情形也不好,其目前態度是:
行人闖紅燈且未走在斑馬線上…故不想負擔強制險以外的賠償金額
請問
機車在綠燈時,騎車擦撞到闖紅燈且未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致使行人小腿骨折,機車騎士無完全無受傷之情形下,機車有無肇事責任? 有無過失偒害?
雙方不合解下, 機車若被告上法院,過失傷害成立的刑責是如何? 另外還要負民事的賠償金是嗎?
行人闖紅燈的認定:
行人闖紅燈的認定,應以行人步入行人穿越道瞬間的號誌為基準,並非以行人遭受車輛撞擊瞬間的號誌來論斷,這樣正確嗎?
若上述成立!由大樓的影片,可證明行人早就在其紅燈時,就闖紅燈進入道路
行人未走在斑馬線上
行人闖紅燈且未行走斑馬線上.就無受到 行人穿越道的保護,故我方機車是否就無肇責,可以免負過失傷害之責,免給予行人賠償金,是嗎?
我方綠燈的舉證
騎士說自己行經路口前是綠燈的證據是
1,該路口的大樓攝影機,無法拍到該出事路口的紅綠燈號誌,僅可看到騎士的車子擦撞行人後,仍有三部機車隨行通過
2, 該路口的大樓攝影機拍到前一路的紅燈(黃,綠燈被遮住了),再經由自行拍攝事故路口及前一路口的紅燈來推算出之間的秒差,可看出機車及騎士所說:在行車到路口時是綠燈的說法,
3. “行人說是黃燈時撞到的”:由推算出兩路口之間的秒差,推算出機車在擦撞及路人的下一秒,或是半秒,事故路口燈號就由綠燈變為黃燈,這也合乎行人及路人的說法,”行人是黃燈時撞到的”
騎士應注意而未注意:
1.機車騎士看到行人時,心驚默想說:”行人闖紅燈”的情形下, 機車騎士如何證明已做到應注意車前狀況,而無”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之責?
上法院的負擔:
1. 若對方調解不成,提告到法院
請問機車在綠燈時,騎車擦撞到闖紅燈且未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致使行人小腿骨折,機車騎士無完全無受傷,
機車有肇事責任?
雙方不合解下, 機車若被告上法院,會被判有過失偒害?
若過失傷害成立.法官可能會做出的判決會如何?
會因我方機車騎士有無肇事責任而不同嗎?
另外要負擔刑責外,還要負民事的賠償金嗎?
和解最低的預算:
有請教保險公司說小腿骨折,有任意險的.他們只會接受10萬以下.
我們只有強制險可賠,若願與行人和解,若金額在5萬元以下,就可跟對方達成和解,
因為若法官判有過失傷害, 最輕拘役50天的易課罰金也要相當5萬元,是這樣嗎?
無監護權的單親
朋友是單親,騎士小孩監護權在大陸的前夫手上, 單親的朋友收入差,無能力分攤和解金,朋友在法律上,是否免負騎士小孩所發生的一切責任?
出席調解會
朋友之前夫自大陸打電話口頭委託騎士小孩的叔叔協助出席調解會,但未出具委託書,因騎士小孩因故不出席調解會,該委任出席文件要監護人簽名?
如何處理才合乎法令?
該委託書是否還要經過海基會等單位的認證?
該如何做
單親的朋友,在無力幫忙分擔和解金之下該如何做,
是否可以提供你詳細見解,指出來本案我方機車騎士優劣勢的地方?
最後,感謝您的耐心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