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Luc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我阿媽申請破產, 己經有破產令, 但先發現一直幫我阿爸開設了一個保險箱, 現在箱被涷結, 箱入面有錢紙, 金飾, 如果我又揾唔到單, 怎可以証明箱的物件是阿爸家呢?因為個箱一直都係阿爸用的。
答:這便是令慈在申請破產時思慮不周了,當然基本上少有人在第一次辦理破產時會有經驗,便是在下當年申請破產時亦碰上相同的問題!故在下才在這裡和個人 Blog 中不厭其煩地回應網友的提問!
基本上破產者名下所有的資產,在破產令頒布後都會被政府充公,如聯名物業、公司業務、股票基金、定期存款及保險箱等!祇要有破產者的名字出現,則不論該些資產的實際擁有者是誰,都有機會被政府要求按比例去沒收抵債!
類似情況屢見不鮮,最常見的便是聯名物業的問題,不少個案縱使破產者非實質業權人,但另一業權人仍被要求出資買回被充公業權,或同意將物業出售以攤分樓價!聯名定期賬戶存款受牽連亦不少,而通常存款都會被政府按比例充公(視乎聯名人數多少)而難以抗辯成功!至於保險箱則是另一個重災區!
由於不少人都跟家人(尤其是長者)聯名開立保險箱,目的祇為多一個人能開箱而並無個人將財物存放其中,正正便是因非財物擁有人較少使用該保險箱導致記不起曾有保險箱一事!故在申請破產時疏忽了這點,這是在下當年的情況而相信令慈的情況也相若!
2, 律師樓要求阿爸去民政處宣誓政明物件係阿爸自己的, 請問要點宣誓, 程序係點呢?
答:由於箱中財物難有識認(如現金、金飾名表等),故這類財物必會被署方或受託人扣押!相反如屋契、股票等其他具名的資產,則署方不會扣押而交回保管箱持有人!
故如有人聲稱擁有該批物品的擁有權但卻無法出示肯定的證據,在此情況下署方或受託人確有要求聲稱者去宣誓的情況!但要注意使宣誓祇是一個程序,即使將誓章送交署方或受託人,對方都祇會再視乎情況去考慮是否發還部份財物,並非祇要通過宣誓便必定能取回所有被扣押的財物!
還有一點如被揭發是發假誓,則可被控以作出不實聲明和使用虛假文書的刑事罪名,這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如經公訴判罪成可罰款判監兼留案底!
理論上如屬政府部門要求作出宣誓,則理應直接前往該部門的辦事處,並在其獲授權的職員面前辦理宣誓!
假若確需使用民政署的宣誓服務,則可以攜同宣誓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宣誓內容的附件(按你的個案即表示要詳列令尊認為屬他所有而未能提供實證之物),到民政署於十八區的諮詢中心辦理!
當到達時要先填寫一份宣誓表格,然後便能在監誓員的面前宣誓!這項宣誓服務無需收費,但最好預先向揀選的諮詢中心查詢服務時間詳情和預約時段(如有需要的話)!
詳細的資料請參考下列民政事務總署的網頁!
http://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public_enquiry_services/faq.htm
民政事務總署在十八區的諮詢服務中心地址和服務時間,則請參考下列網頁!
http://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public_enquiry_services/provided.htm
3, 請問咁既情況, 最大機會會點呢?
答:如上所言,類似情況在下亦曾遇上,故或能跟你分享一下!
在下當年是跟家母聯名持有保險箱,亦由於因保險箱祇供家母所有而遺忘了,直到破產管理署察覺後質詢時才恍然大悟!祇好在署方職員和銀行經理共同監控的情況下,開箱和清點內裡財物!
如上所言,家母所擁有的屋契及其他能證明非我所有的財物即時獲得發還!但還有部分珠寶首飾是家母陪嫁之物,其實數量不算太多祇是署方仍按法律所定面要扣押充公!
由於這非在下之物並對家母有極高的紀念價值,故祇好向署方提出發還的要求!署方要求在下書面寫明實情確認所有物品非我所有,並在署方職員的面前宣誓後(在下當年是由破產管理署直接跟進個案,這點跟民政事務署網頁中向直接部門宣誓的說法相符),在過一段時日後署方通知物件獲得全數發還,可以前往領回!
如是者在下當年便有幸成功取回這些不屬自己的財物,否則實無顏面對家母!但或許祇因這批財物的數量和價值不算太高,署方才酌情發還,但不保證每個個案都如是!
尤其是令尊的個案有所不同,因破產者是配偶!基本上婚姻關係中雙方的共同財產經已難以分清,加上有現金這些無法辯認物主的財物,故相信要成功取回全部財物,難度相信不低!個人意見最好當然是能在澄清擁有權後能獲發回全數,但實際上如能取回一半相信已經屬合理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