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關於離婚手續 及公屋問題?
答:其實如果你跟配偶達成離婚協議,在財產分配,撫養權方面都無任何爭拗,則其實無需委託律師辦理離婚的事而節省幾千元律師費!請自行前往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家事法庭登記處辦理手續便可!
如你們雙方都同意離婚,那你們祇要填妥表格 2C「共同申請書」和 2D「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上述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或於網上下載),連同結婚證書正本及其核證副本,親身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並繳交 $630元的存檔費用!登記處便會將離婚呈請給予案件編號和排期聆訊!
上述表格填寫並不困難,可以用中文填寫,如有疑問可向登記處尋求協助!當法庭就審訊日期、時間和地點發出指示後,你們雙方都會收到通知!
當法庭的司法常務官發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你們提交的證據,若司法常務官信納申請人已就呈請書或申請書的內容提出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有關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訴訟雙方無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六星期後,你們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因你們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 5A!
因你們有未成年子女,故除非法庭滿意你們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由入表申請到取得暫准判令,需時大約兩至三個月!取得暫准判令基本上已解除雙方婚姻關係,那何時才能取得絕對判令,則要視乎法官對你們孩子日後的福利安排是否滿意!
詳細的資料及表格下載,請登入下列政府網頁!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
至於現居公屋方面,則按現行房委會的公屋政策,離婚後是不能分戶的!
一般的做法是公屋租約會給擁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即是說不管你是否戶主,祇要孩子跟你則租約都會給你!而離婚後配偶應申請除名而失去仍居該公屋的資格,假若她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可以再次提出申請重新輪候,但理論上不能居於上址!如她居住上有困難可要求房署安排入住中轉屋!但再無離婚時可各分得一間公屋的政策!老實說如離婚後雙方能成功分戶,則恐怕公屋住戶離婚的數字將大幅飆升,輪候公屋的時間將要大幅延長!
再說希望遷往接近父母所居住的公屋附近,則是可以的!祇要你確能保留公屋租約,則可以向房委會申請「天倫樂調遷計劃」,以搬往接近父母的公屋!
但要注意能否成功調遷,要視乎目標屋邨中的空置情況能否配合!其次每個合資格的申請祇獲得一次配屋機會(跟一般公屋可擁三次配屋機會有別),假若單位不合心意則要待計劃下一次推出時再次提出申請!
請參考下列房委會網頁中「天倫樂調遷計劃」的詳細講解!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public-housing/tenancy-matters/transfer/harmonious-families-transfer-exercis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