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何作用?

2012-12-09 12:02 pm
父親失智,家人申請"監護宣告"事件,妹妹為監護人,我若僅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經開具財產清冊並呈報法院之後,父親以後的財產處分需要我同意嗎?還是監護人即可以處分父親的財產?我不希望父親的財產任意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監護人偷偷賣掉...請教"監護宣告"後,妹妹為監護人,我僅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會不會有這樣的風險?謝謝您!!
更新1:

謝謝您! 但想知道: 不動產方面,一但要處分,你妹須陳報法院也同時將副本(狀)由法院通知你,始算合法處分資產...=>是處分資產"後"我才收到通知嗎??還是處分資產"之前"會通知?? 還望可以確定~~~感恩!!

回答 (8)

2012-12-09 1:08 pm
✔ 最佳答案
問:為何要開具「財產清冊」?
答:因監護人於監護開始後,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為適當管理。且於監護關係終了時,監護人應將財產進行結算及移交。故財產清冊的製作,有助於監護人財產管理上之公開透明,並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權及避免不必要之紛爭產生。

問:為何要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答:監護人應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保障受監護宣
告人之財產權,故法院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以有效監督監護人確實開具財產清冊。

問:應於何時提出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
答:應於監護開始時,由監護人會同所指定之「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問:如監護人違反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義務時,應如何處理?
答:得聲請法院另行選任監護人。
或依民法第1106-1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
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
所以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視同公司法人中的監察人身分,其用意就是監督
監護人是否已善良風俗方式管理或照顧受監護人。

因此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非但不是風險,而是監督之身分。
再者,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都需要陳報法院准許,也不能用贈與方式贈與給自己,但卻可以合法爭取管理部份之酬勞。
但贈與部份(現金或股票有價證卷等),卻可以贈與給自己(監護人)以外的人,這
點你特注意既可,其他不動產方面,一但要處分,你妹須陳報法院也同時將副本(狀)由法院通知你,始算合法處分資產。

2012-12-19 09:24:20 補充:
你妹須陳報法院也同時將副本(狀)由法院通知你,始算合法處分資產...=>

此話已經說明需要通知 始算合法

以上資料屬法院公告 非任呵版權問題 毋須註明來源

那貼法條 也要貼出 立法院開會投票來源嗎

2012-12-19 19:04:39 補充:
著作權法 英 第 50 條 訂有明文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那我為何不能複製?

2012-12-19 20:42:10 補充:
著作權法 英 第 50 條 訂有明文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有寫複製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
需要著名來源否

這也要凹
不如 請中央或地方機關來告我試試看 是否有罪或侵犯權

2012-12-19 23:42:15 補充:
著作權法50在講著作財產權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
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你家的房子 汽車 可以複製 傳輸
意見14 冷血悍將
你好厲害的太空飛鼠
用一手可以把房子 汽車 等財產
佩服 佩服

2012-12-20 09:49:37 補充: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看清楚 該網站有無具名

2012-12-20 11:47:40 補充:
那請新竹地方法院
註明該網站有 『新竹地方法院』字樣後
再來跟我談著作權法第 64 條
別盧小小
2012-12-20 6:28 pm
剝皮辣椒真的不能吃太多,吃多了連法條都看不懂@@...

2012-12-20 10:36:55 補充:
(1)著作權法第50條有特別寫明必須在合理範圍使用,也就是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的四大原則,你引用的部份不註明出處也就算了,還佔你文章比例的一半,好像有點太超過.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還必須考慮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

(2)著作權法第64條即使不知道著作人姓名也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就算你蠢到認為那樣算不具名好了..那你把人家的文章拿去用還佔了一半,也不「合理」吧!



第65條(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

2012-12-20 10:37:27 補充:
第65條(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2012-12-20 12:41:58 補充:
你抄襲的文章是掛在 http://scd.judicial.gov.tw/index.asp 新竹地方法院之下。
文章所有權應歸新竹地方法院所有。

你真的很可笑....我終於知道為什麼那麼多人對你有意見。

2012-12-20 12:44:59 補充:
以你這種標準,你乾脆把整個各地方地方法院的文章搬到你的部落格張貼。
不是別人盧,是你盧.....拗不贏別人就講別人是瘋子?這是一個學法之人該有的作為嗎

2012-12-21 08:22:31 補充:
@@..希望那2~3成不是抄來的才好

2012-12-21 12:29:29 補充:
XD..他還是把時間花在賣軍師牌辣椒好了...少回答一點法律相關問題
2012-12-20 3:38 am
呵呵~~果然驗證那句話,多說多錯。竟然拿法條來比喻著作權,真有趣啊,不說話,別人還不知道不懂著作權法,一說就露餡了。

網站並非 "著作" ,所以網站內容,是受著作權保護,不是不能複製,是

"請註明出處" "請註明出處" "請註明出處"

註明出處有這麼難嗎?搞不懂幹嘛扯東扯西的,事實上這些內容就不是您寫的嘛!

許多政府網站都有 "著作權聲明" ,若政府網站可隨意複製又不需註明出處,那何苦做這些聲明?

2012-12-19 19:53:47 補充:
不了解的人,請在GOOGLE中,輸入關鍵字 "政府網站 著作權" ,就會出現一大堆政府網站的著作權聲明。看看裡面內容應該就瞭解了,並非政府網站就可隨意引用而不加註資料來源。

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要處分並沒有那麼容易,僅有在「為受監護宣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連想拿受監護宣告人財產,為其投資買股票、基金,這都不會准(公債例外)。

另外要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是聲請法院核准,不是 "陳報"

2012-12-19 22:00:31 補充:
哈~~被抓到這麼多題,糗大了。

軍師啊~若政府網站就可以隨意複製,又不加註出處,那可以請您解釋,政府網站的 "著作權宣告" ,是作何用的嗎?

您又如何解釋著作權第9條?條文意思很簡單,第9條所列舉的外,其他都可以當作著作權標的,網站內容,並不在列舉之內,為何政府不能主張著作權?

無意影射任何事,純粹說明。
學位論文、期刊……任何一篇文章,就算是引用政府資料,也都規定需加註資料來源,這是非常基本不過的事情,真的看不出來有什麼好爭辯的

已經有人舉證,這些東西不是您寫的,加個出處有那麼難嗎?

2012-12-20 00:12:40 補充:
軍師啊~您是真的搞不清楚重點?還是故意要模糊焦點?


從頭到尾,有任何人說您不能 "重(複)製" 嗎?
完全沒有!


大家說的重點,馬惠理大大已經幫您寫得很清楚,著作權法第64條,最後五個字:

"明示其出處"

這才是重點所在。軍師您一直強調第50條可以重(複)製,有什麼意義?大家只是認為不是自己寫的東西,就應該加註資料來源,如此而以。

悍將大,您真是個幽默的好老師

2012-12-21 15:21:09 補充:
這是非常棒的著作權法討論,法學領域果然博大精深,正所謂一山還有一山高,這些討論實該好好保存,讓有志於學法之人,都該好好研讀一番

2012-12-21 16:34:58 補充:
當然是討論,而且個人覺得是非常棒的討論。
這些意見絕非聊天與知識交流無關之行為。

或許不只對法律有興趣的該看,個人建議要在知識+回答問題的網友,都應該先看過一遍,這樣有助於瞭解如何正確的引用他人的資料,不只保護回答者不要誤觸智慧財產權,也可推廣讓大家更重視著作權。
2012-12-20 3:33 am
沒有人說你不能複(重)製,只是要你「附上出處」吧?






------
著作權,分財產權跟人格權。

2012-12-19 21:09:50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32907344
(回答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52110440
(回答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52110440
(部落格)

2012-12-19 21:21:27 補充:
以上主要內容,均抄襲下列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50805016

另一邊倒是宣告自己的回答有智慧財產權保護。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110308217

------
軍師的東西,屬於軍師;別人的,還是屬於軍師?

別像個把糖果捂得死死的,又一邊搶別人的糖果來吃的小孩子,好嗎?都四十幾歲的大叔了,成熟點。

 

2012-12-19 21:31:41 補充:
你用著作權50,本來就不對,這條在講著作財產權,看章名就知道了。未標明出處,是侵害著作人格權,一樣可以處罰(著作權93)。

人家攻擊你侵害著作人格權,你拿著作財產權的規定來擋?你乾脆說「賣辣椒的最大」算了。



-------
你的答辯條文在著作權16,ok?

哪,糖果給你了,快點吃完乖乖上床睡覺,不然會有虎姑婆哦。

2012-12-20 00:15:55 補充:
不妙,從意見016看來,軍師好像被刺激到無法清楚表達意思了!!

來人阿,快拿辣椒水來灌救。

謎之聲:灌多少?

全灌吧,反正他家辣椒多的是。



------
看吧,跟你說別用著作權50,你偏不聽,被馬惠理用著作權64給巴了吧。都四十幾歲的人了,別老像個青春期的孩子,整天耍叛逆。

快去睡吧,來,我唱搖籃曲給你聽:
寶寶睡,趕快睡,姑婆陪著你到天明;
寶寶睡,快快睡,長大做個好寶貝。



軍師寶寶,晚安。

2012-12-20 00:20:03 補充:
3嘿:
沒辦法,冬季在罵了,叫我用詼諧式的方式巴軍師(最後三個字,是我自己加的)。所以......

2012-12-20 08:47:31 補充:
連我都錯了 QQ


------
好兇......

2012-12-20 15:45:05 補充:
咦?他不是才國中畢業,這樣可以算學法之人?

------
這就是我為什麼沒打算跟他討論法律問題的原因,一個把自己侷限在井底的人,我們沒有辦法去跟他說天空其實很大。

所以,我應對他的心態,就是逗他玩玩而已,讓他老臉掛不住。

呵呵,人家竹院在網站的入口就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的logo了。他這種說法就跟從別人家裡偷了東西,辯稱東西上面沒物主的名字一樣。

2012-12-20 19:04:45 補充:
不對,答案是不管客人要加什麼,都要說「老闆,我要加軍師」。

因為,誰告訴你只有剝皮辣椒是他的?只要是他看過、摸過、聞過,哪怕是想過,就是他的了。不管那個東西原本是誰的,他就能合理使用權。

所以,因為剝皮辣椒是他的,加了剝皮辣椒的飯、麵以及任何加工物,就是他的。又因為這些食材、加工物屬於他的了,所以以後再加什麼東西,也依然屬於他。既然食材、加工物屬於他了,種植作物的土地也屬於他。

既然土地屬於他,土地所附著的地球也是他的。地球是他的,那地球所在的整個宇宙,就是他的。


----
記住,所有的推理都必須嚴守一個定律:軍師的東西,屬於軍師;原本別人的東西,也是軍師的。凡違反此定律者,無效。

2012-12-20 19:55:18 補充:
限制?有用嗎?

著作權法要求標示出處,他都沒在甩了,不是嗎?

2012-12-21 01:39:31 補充:
沒關係,反正根據我非正式統計,軍師回答法律問題的出錯率,應該有六到七成。

2012-12-21 08:40:30 補充:
放心,他如果乖乖的抄,頂多是被我們酸,畢竟告訴乃論罪,被他抄的人沒說話,我們就只能酸他一下。

但關鍵是,他抄著、抄著,經常又會畫蛇添足,補上他自己的「解讀」。而更妙的是,往往是錯的......。

2012-12-21 16:11:30 補充:
這算討論?



-----
應該小布在表演三娘教子吧?
2012-12-20 2:01 am
『軍師立法院』還要你教嗎

2012-12-19 23:57:23 補充:
請軍師解釋著作權法第64條是什麼意思?第六十四條是否包括著作權法第50條在內?你只看到第50條,有沒有看到第64條。


第64條(依法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出處)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2012-12-19 23:59:36 補充:
還有請軍師解釋著作權法第50條內所指「合理範圍內」是何意思?我看你根本不知這幾個字是指什麼?只看到「得重製」....其它都當沒看見

2012-12-20 00:25:11 補充:
我是知識貧民怎敢巴大師...一級,我還在等軍師回答何謂「合理範圍」?軍師所抄的文章佔自己文章比例多少?

2012-12-20 08:19:19 補充:
請軍師回答以上,與分身一點相干性也沒有!

另外你未註明出處依著作權法第96條必須科以罰金。

第96條(未銷毀修改或重製程式及未明示他人著作出處之處罰)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請軍師回應同樣是著作權法誰正確?誰是錯誤?因為你說可以重製又不寫出處?如果自知錯誤就要記取教訓,不要以後又犯同樣的錯,花時間教你是希望不要讓網友吸收錯的法律

2012-12-20 10:24:47 補充:
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請問你的文章抄自新竹地方法院,叫做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嗎?另,所謂著作人不明也必須經相當努力求證真的不知道是誰才行,明明新竹地方法院就已公告網站內容是屬於受著作財產權保護,你還睜眼說瞎話那叫不具名著作,如果不懂不要亂引用法條,真是丟人現眼!
2012-12-19 6:30 pm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政府網站資料,仍屬著作權保護範圍,此可參閱司法院著作權宣告,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privacy.asp

(節錄)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以下簡稱本網站)網站上刊載之所有內容,除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法律、命令、公務員撰擬之講稿、新聞稿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外,其他包括文字敘述、攝影、圖片、錄音、影像及其他資訊,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2012-12-19 10:37:39 補充:
綜上

是故以「法規命令」與「政府網站資料」相比
此比喻並不適當
「法規命令」係著作權法明文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回答001引用新竹地方法院資料
依法仍應註明資料來源
非謂「無」版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問題

意見001網友對於法律之認知有所謬誤
2012-12-18 3:47 am
這個問題上網google就可以查到更仔細的答案了
例如
http://scd.judicial.gov.tw/scdhome/quyactive2.asp?active_class=%AEa%A8%C6%ABD%B3%5E&class_id=9

這位軍師
你有那麼厲害嗎?
別鬧了
你這題好像是抄的對不對↓
http://scd.judicial.gov.tw/scdhome/quyactive2.asp?active_class=%AEa%A8%C6%ABD%B3%5E&class_id=9

為什麼轉載文章不註明出處呢?

2012-12-20 15:36:31 補充:
所以你接下來是不是要說
請新竹地方法院證明自己的地方法院是在新竹
再來跟我談著作權法

然後又要說
請新竹地方法院證明自己的轄區有賣米粉
再來跟我談著作權法

結果又說
請新竹地方法院證明自己轄區賣的米粉有添加剝皮辣椒
再來跟我談著作權法

結論是你很想在新竹的米粉上加剝皮辣椒
但是新竹賣的米粉都沒有加剝皮辣椒
所以你為了要讓新竹賣的米粉有加剝皮辣椒
就故意po文不明示出處
好讓在新竹賣米粉的人知道你有在賣剝皮辣椒
其實是這樣對不對

2012-12-20 16:00:49 補充:
所以你要他在賣的辣椒上印上自己的照片嗎?

2012-12-20 18:20:34 補充:
也就是說以後去買東西吃的時候
應該要從"老闆我要加辣"改成"老闆我要加軍師"嗎?
然後食物上滿滿都是軍師的照片嗎?

2012-12-20 19:44:10 補充:
加軍師有什麼限制嗎?
例如加軍師的話會可能會影響身心健康或腦部的發育
所以未成年不能加軍師

或者加了軍師會有副作用嗎?
例如產生自卑、妄想、大腦邏輯思考出現錯亂

2012-12-20 21:50:10 補充:
這樣.......我很難接話下去@@

2012-12-21 17:03:52 補充:
口黑口黑口黑
你可能誤會了
這不是著作權法的討論
這是在討論當國家要以法律去規範行為人的行為時
會不會因為構成要件添加了剝皮辣椒這個元素
而產生構成犯罪的結果

而這個結果如果可以成為國家懲罰行為人的依據時
能不能以軍師這個元素作為超法規的阻卻事由

得到的結論是:
當軍師這個元素可以阻卻添加剝皮辣椒的構成要件時
行為人的行為將不構成任何犯罪

易言之...
只要行為人在犯罪前跟軍師購買剝皮辣椒
並且在行為時帶在身上
我們就不能說他犯罪
如果行為人行為時身上帶的剝皮辣椒不是跟軍師購買的
那麼行為人將沒有任何阻卻構成要件的事由
2016-03-10 7: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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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7 2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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