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項之規定: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
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惟:此條中所規定之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內文所犯各罪頗為廣泛,但既然版主案件已開完偵察庭,並移送地院,所以還是要看到地檢署
判決處刑書為妥,旁者實難臆測案情而提供確實之具保狀參考。
不過,依同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
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換言之,你亦可使用家屬身分去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撤銷羈押之聲請,所以未必要提出具保狀病提交保金才能釋放,畢竟並非任何人皆具經濟能力去提供俱保金,這點就須看案情而斟酌事先提出聲請釋放還是提供俱保金具狀聲請。
再者,如家境清寒無多大經濟能力下,建議還是別著急請律師具狀,為何?
如你本身是法官或檢察官,犯案人既有能力請律師具狀,你想...你會便宜犯案人的具保金額嗎?法官或檢察官會以心證去斟酌犯罪者經濟能力,相對,庭下的被告者,是否也該揣摩此一評估之細節。
當然!您若要直接提出具保狀也無不可,以下範例直接修飾增添理由既可提出:
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事:
一、被告○○○因○○年度○○字第○○○號○○○案件,現由貴院羈押
中。
二、聲請人係被告 人的○○(載明何種親屬並提供全戶之戶籍謄本),因……(敘明具體事實),已無羈押被告的原因與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准予具保,以停止羈押。 此 致
○○○○○○法院 公鑒證物名稱
及件數
全戶之戶籍謄本
2012-12-08 05:01:20 補充:
依我看...被告是販賣一級毒品
如已經認罪,什麼律師費 具保狀都可以免了...且看刑事訴訟法101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在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012-12-08 05:12:20 補充:
但據他所說 已在偵查庭中交出上手且其餘有關上手的下線都已經進去了
可具有減刑情況,所以可以嘗試看看,惟!機會很低!很低!
2012-12-08 05:25:51 補充:
再者
同法第4條(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二條差異在於是否交易時或運輸途中持有大量臨檢或釘上被抓,第 5 條情況通常是警方持有搜索票被逮,又者,如又持有二級或是三級或吸食都又一罪一罰。
其又(後續)
2012-12-08 05:33:09 補充:
第 8 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這又有很大差別,此三種差別除證據是否足以答辯為第8條,那就要看當事人如何自白於筆錄或偵查庭。
又如你所言:據他所說 已在偵查庭中交出上手且其餘有關上手的下線都已經進去了
第 17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2012-12-08 05:40:37 補充:
所以 具保機會不能說沒有
至於具保狀由家屬提出既可,但你又因家境問題...
這重罪具保金又不低,我需要些時間想想....是否還有招...
但 還是要看過起訴書內文,這種是不能單靠臆測。
2012-12-08 05:56:48 補充:
具保狀可先提出 經濟有限而超過範圍時 可另具狀提出以下聲請
第六點 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保,斟酌其涉犯罪之情節得降低原定之保證金額者,法官得將原指定之保證金額酌予減低,命繼續覓保。認為以責付為適當者,法官亦得逕命責付。
第八點 出具保證書人須提出財產證明文件,證明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
具保而免提保證書者,除繳納之保證金為現金外,其許以有價證券代繳時,應按時價折算之。
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2012-12-08 06:01:06 補充:
方式都以找出
剩餘須看偵查終結處刑書
2012-12-09 00:01:13 補充:
你的案子只能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內之第4 5 8 17 條內 交互爭取
答辯技巧,這是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案,都設有公辯律師,你就無須在二審
以內多花律師費,多花這10萬元以上,既然經濟有限就在必要時在於第三審在委任律師既可。
至於 補充項目內所提到的 第六點及第八點
具保金不夠或能力時
你來信在告知 法源依據
因為 意見者: 平安喜樂 以及嘿嘿嘿... 等人
只會為本人回答問題而反對,甚至寧可投票給打廣告者
故而 故意不貼出 所屬的法條來源 給偷學 訴訟武功
2012-12-09 00:08:00 補充:
既然經濟有限就沒在必要時在於第三審在委任律師既可。
說難聽點 這案子在第二審內只能先當死馬當活馬來醫
二審官司已內去進人事去協助既可
終究 二審都是在釐清案情或程序庭
答辯技巧 在於攻防上如何對自己有利言詞 如何避重就輕去引用較輕的法條...
2012-12-09 04:11:16 補充:
起訴書內文既還未收到
那表示案子還在地檢署偵查
並非 你所言
(已開完偵察庭,遺送地院)
案號應該有吧?
若有 提出案號 管轄區 可以查出 在哪程序
2012-12-09 16:29:19 補充:
個人經驗
吃不到葡萄者,必道葡萄又酸且澀。
律師也是一樣,有些律師看來沒做事,吃不到葡萄者,必道葡萄又酸且澀。是因為根本缺乏經驗,又不求上進改變策略,試問;多出那張紙又有何用?當然沒做事沒案子接。
個人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如何合資組織一個律師團,創辦一聯合律師事務所,而我就當那律師事務所所長,專管打掃廁所、泡茶、動嘴聊天,專負責策略性事務。
2012-12-09 19:09:04 補充:
這有很困難嗎
500萬資本額 營造廠都玩過
創辦一聯合律師事務所
了不起 20~30萬 足購買設備 辦公室
找剛考取律師執照者 更不難
早安排學生 去考照了
2012-12-09 19:11:15 補充:
如你運氣不好 半年內讓我怎織成
搞不好開張第一狀
就是自訴狀
就是告你
2012-12-09 20:34:41 補充:
我;老狐狸一條,還要你教導嗎?
成立聯合律師事務所必須具備的;對我目前確實財力問題而非
區區三位律師,老早都開始沉澱規劃栽培中。
你;最好期待這半年內別讓我籌資到足夠資金,不然你肯定當我門生下的第一隻白老鼠!
2012-12-09 21:17:05 補充:
何謂律師團?
都說不需你教導...
如不懂 就在多看幾次刑事、民事訴訟法!
要幹就幹大事業,不論大小案,只要案情雜度高,一出擊都是律師團!
明白了吧!
2012-12-09 21:27:56 補充:
TO 版住
第一次羈押並沒有被禁見
那對提出具保很有利,狀怎麼寫?
至少已有案號吧!
你若不願提供相關偵查資料,究竟此案還在地檢署還是已經偵查終結而移送法院?你自己都沒弄懂,如何幫你代撰?
建議你另外開出題目,把個資 案號 另外用XXX去表示,將偵查案情始末交代後,在幫你代撰這份狀怎麼落筆。
2012-12-09 23:58:22 補充:
是阿 本人法律能力很差
卻解決案件至今沒出過包子
粉絲團 起碼加起來也超越你15倍以上
若非 本人制止
軍師將 七卷符術傾巢總出
好友迴避 好好看戲便是
你老早給轟滿頭包
你當那200餘人 都是木頭人嗎?
2012-12-10 00:06:09 補充:
我討厭剝皮辣椒
分明就是三黑 看你用詞就百分百確定
別玩分身遊戲 最好你不是用身分證產生器
否 會讓你你有得玩
本人22歲 就開始玩甲級營造15年收攤
至今 搞不好 都能當你老爹
那你說 當時500萬 與今20~30萬 差異在哪
2012-12-10 00:22:47 補充:
TO 版主
此處意見區這票人(看似很多位 其實 真實身分 只有3位)
都是故意亂而來 只會看戲 拉D賽
如你案. 想解決 坦白說 機會是不高
但 我所需資料 (建議你另外開出題目,把個資 案號 另外用XXX去表示,將偵查案情始末交代後,在幫你公開代撰這份狀怎麼落筆)
請務必提出,否本人手上網友求助急件也不少,我也想落的跟他們一樣清閒悠哉悠哉的拉D賽,這裡沒幾位有本事處理大案,自己斟酌吧!
2012-12-10 00:44:55 補充:
這就是請律師的結果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20904763
2012-12-10 01:58:39 補充:
有人指正我錯誤?
哪一條文?請說明....
好像都是拉D賽而非如我指正冬季那樣吧?
2012-12-10 03:56:22 補充:
妳這問題還真把人弄傻『因法院之誤植使您誤會,則非您過錯,畢竟您非具法律基礎之人』
一、法院怎會認識我?更何況其他外縣市法院?
二、是法院還是地檢署誤值又與我何關?又與非具法律基礎之人何關?
再者,全案都未經出庭,都還在偵查階段,該案除警方移送筆錄外,都是文狀處理。
三、確定非地檢署誤值,撤回需具狀字樣,被告傳票卻無此字樣。
四、最終以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並載有原告撤回乙事,會罪證不足不起訴主因在於我替被告找出連續租用證物,而故意未顯招侵占物(導航系統)
五、被告使用請假狀,原告用撤回狀。
所以 這是技術性撤回,當然未引用法條依據(也沒此條)
2012-12-10 04:08:33 補充:
看來冬季還是沒領悟到 技術性撤回 這招
非告訴乃論罪 當然是無法撤回
了不起是 被告與原告搭配和解 運用
變成原告幫被告找出有利證據
技巧性去做成證據不足不起訴處份
冬季阿
是你看淺了軍師
還是軍師高估了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