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提出具保的狀況

2012-12-08 1:21 am
如提:
請教目前為羈押中(已開完偵察庭,遺送地院),在偵查庭時因未提出具保,
故延押一次,但第一次羈押時間未到(到期為本月15日),請問在此時提供具保有用嗎?
另若無法具保,在第2次延押期結束後,被告會在那裡?? 看守所嗎? 還是不需提交保金就可以先釋放等開庭?
以上~~麻煩解惑,謝謝。
更新1:

請問一般律師寫具保狀大約多少錢ㄚ??

更新2:

請問天下第三大軍師: 被告是販賣一級毒品 >"< 初犯 據他所說 已在偵查庭中交出上手且其餘有關上手的下線都已經進去了 這樣可以申請撤銷羈押嗎?? 至於家庭經濟能力目前狀況很遭 家中只剩老母親在工作 所以也無法提供俱保金 至於具保狀是由家屬提出呢?還是被告?或是雙方?? 依他這樣的狀況去提出撤銷羈押的機率高嗎? 謝謝你

更新3:

感謝各位大大的意見 我知道這是重罪 如果被告已經到地院開庭時如果請律師 那法院會有免費律師 當然經濟狀況不好 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只是因為目前被告是偵查庭結束移送地院 所以想瞭解只是在於延押跟此時提具保的問題 律師在未開偵查庭之前有請過 但發現根本都是浪費錢 或許是找到一個不適任的律師吧 這種錢律師賺得很輕鬆 但是對家庭收入低的卻是一大筆負擔 請問軍師: 起訴書內文 要去那裡看? 謝謝

更新4:

嘿嘿嘿: 被告要具保解除羈押 是因為他被羈押前工作上的問題(當然跟此次犯罪事宜無相關) 需要他本人處理 無人可以解決

更新5:

請問被告他說他的案件確實已經移送地院了(剛移沒幾天) 那地院會寄文件來嗎? 還是網路有資料可以查詢?

更新6:

第一次羈押在看守所理由是1.逃亡那條 2.重罪那條 被告已確實全盤吐實配合偵辦了

更新7:

補充一下 第一次羈押並沒有被禁見

更新8:

不好意思~~請問可以就問題補充意見嗎?? 我只是想來發問~不是來引起你們的爭執 @@

更新9:

很受不了耶~你們要吵架不能去別的地方嗎? 我是來發問~不是看你們爭執的 無關我發問的一律檢舉

回答 (10)

2012-12-10 12:27 am
✔ 最佳答案
不論現在偵查中還是審判中
羈押被告的地方在看守所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得聲請撤銷羈押
有無撤銷或停止羇押的必要性跟家庭狀況是沒有關係的
你的重點應在於101條1項1款及2款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如以上原因消滅的話
才有討論撤銷羇押或停止羇押的空間

今天如果法院或檢察官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的話
法院一定會審酌財力
而停止羇押也不是只有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均是停止羇押的處分手段
如果羇押的原因還沒消滅
就算提出再多具保金額也沒用

刑事訴訟法101條1項3款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這條規定根本不能成為羇押的唯一理由
必須至少3+1或3+2才符合羇押的相當理由
所以被告被羇押的理由絕不只因第3款的要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跟第五條的差異
在於第四條是指行為人產生的犯罪結果
是製造、運輸、販賣的既遂或未遂
第五條的犯罪結果是指行為人持有的意圖
逮捕方式跟犯罪的構成毫無關係

而持有二級、三級、吸食二、三級毒品
造成的結果完全不一樣
持有二級是處刑罰
持有三級是處行政罰
吸食二級是刑罰
吸食三級是行政罰
持有的目的是為吸食會以吸食論

第八條的轉讓與第五條的持有有異曲同工之妙
只是意圖不一樣,一個是賣、一個是授

所以除了第八條、第五條、第四條運輸的行為相近
與販賣跟製造有明顯的行為不同
跟本沒什麼好爭論的

第十七條二項的自白是減輕其刑的理由
而自白的內容也的確可以影響有無停止羇押或具保、限制住居的必要
但仍要視情況

2012-12-10 01:47:53 補充:
起訴書會送達當事人
只有當事人看得到
除非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關係事項
才有公開的可能(例如國務機要費案)
而能查得到的只有判決書

羈押沒被禁見
應可以透過接見來解決工作問題
而就如大家說的
要停止羇押或撤銷羈押只有羇押的原因消滅才有可能
其他工作或家庭等等的與案情無關情事
不可能會成為停押或撤押的理由

2012-12-10 01:51:00 補充:
修正(是羈押,不是羇押(打無蝦米容易出搥))

2012-12-10 02:11:46 補充:
還有你不要誤會
意見那一群朋友不是發生爭執
他們只是在跟病人做溝通治療

因為有網友發生一些病狀


自大妄想症
妄想自己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勢力、知識、身份,或者有通靈的能力,
又或是與某位大人物有非一般關係。在這種念頭的驅使下,病人會刻意改
變生活方式來迎合妄想,變得奢侈、傲慢、狂熱起來。間中,病人面對壓
力時會表現憤怒,並作出一些反社會的行為。

為了避免發病後禍及無辜
熱心的網友必需24小時輪流監督病人
以防疫情擴大

2012-12-10 02:46:29 補充:
妄想症要找精神科治療
你要不要google找一下治療機關

2012-12-10 05:33:04 補充:
"錦繡多味魚" 哇!!竟然用蘇眉頭,星斑背,三刀腩,鱱魚身,英哥尾
來重新拼成一條魚, 還要一邊蒸,一邊炸,每種魚有兩種吃法,總共就有十種不同的味道,這.. ...這條魚真是........
像受了幅射汙染一樣,
看了就想嘔吐你還叫我吃?零分,回家好好反省反省,你就是多了塊魚
2012-12-10 7:07 pm
版主~~抱歉

諸多困擾,造成不便

冬季刪意見並搬至↓↓↓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20700143

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11906600#ooa_hash

2012-12-10 11:17:08 補充:
版主~~

提醒:

1..具狀時可說明已認罪,亦提供相關上、下手並已循線逮獲

應羈押理由已消滅,故請求允准具保...。

2..已經認罪之被告,聲請法扶,是不會被受理的!

3..法院有公辯律師會幫你的忙。

4..祝您順心!
2012-12-10 6:08 am
意見018:
這有很困難嗎
500萬資本額 營造廠都玩過
創辦一聯合律師事務所
了不起 20~30萬 足購買設備 辦公室

意見020:
成立聯合律師事務所必須具備的;對我目前確實財力問題而非

-----------------------------------
上面說了不起20~30萬、500萬營造廠都玩過了
下面說目前確實財力問題

這怎麼看怎麼怪耶
這是不是那個: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
2012-12-09 9:54 pm
城城意見013的說法:

嗯..........
嗯..........
嗯..........

我贊成!反正又不死我。

2012-12-09 17:32:13 補充:
軍師於意見016稱:
個人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如何合資組織一個律師團,創辦一聯合律師事務所,而我就當那律師事務所所長,專管打掃廁所、泡茶、動嘴聊天,專負責策略性事務。

唉............

孩子(摸摸軍師的頭),卡早睏,卡有眠,不要整天幻想了。

2012-12-09 19:24:08 補充:
唉......你以為我質疑的是財力?拜託,跟財力無關,好嗎......。

你知道嗎,不論是善意或惡意,我都非常、非常、非常期待你真的這麼幹。

善意嘛,就是等你真的有機會接觸那麼多律師之後,你的法律知識才能成長,不然你永遠都是活在自己的想像;惡意嘛......,就不告訴你了,等你成立的時候再說。

2012-12-09 21:02:05 補充:
錯,我期待你快點成立!

成立律師事務所,根本不需要三位律師,不要給自己找台階下。

2012-12-09 21:23:37 補充:
..........................

不要再找理由了,快點告我,我等著透過司法宣揚你對法律的無知。

2012-12-09 22:38:57 補充:
哦,抱歉,這題我沒打算回答或發表意見。

第一、就像大家說的,本件要聲請撤銷羈押,難度的確不低。
第二、涉嫌「販賣一級毒品」,說真的,問題可能已經不單純是販賣毒品了。一級毒品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簡單的說,都有可能涉及組織犯罪了。我並不認為現在放他出來,對他一定是好事。

至於天下第三大軍師要幫你?我沒意見,雖然他法律能力很差,但反正你要死馬當活馬醫,請隨意。
2012-12-09 8:14 pm
若經濟負擔不起具保金就只能靠唉了(涉一級毒品販賣.不用保金而能交保出來少之又少)...不然就保佑會不會出現程序暇疵了......知識就像討論區.我認為人人都可在此表達本身的意見...就算見解獨特也不應一昧的否決...針對性的言詞表達是能作啥..有本事就提出自己的見解...選擇信誰端看提問網友的智慧了..
2012-12-09 6:43 am
樓上的大大是律師嗎?好專業

2012-12-09 04:07:44 補充:
請問意見者001
這輩子只見過檢察官起訴書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可否貼出「偵查終結處刑書」範本讓我看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004意見是正確,刑訴第449條僅限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販售毒品並不符合,是不可能有處刑書

2012-12-10 00:27:38 補充:
針對城城這一段「見解獨特也不應一昧的否決...針對性的言詞表達是能作啥..有本事就提出自己的見解...選擇信誰端看提問網友的智慧了..」回覆,每個人都有發表言論自由,既然發表在公開討論區就應當承受發表錯誤、不當言論時會遭人指正的可能,若無接受他人指正的雅量,倒不如考慮將文章發表在個人部落格或臉書,僅供親朋友好友觀賞即可,另,你提及端看網友的智慧,網友會到知識+提問不就是因為他們根本無法判斷對與錯,然你卻把責任全歸究於提問者,真的是非常不恰當。

2012-12-10 00:55:58 補充:
針對天下第三大軍師「是阿 本人法律能力很差 卻解決案件至今沒出過包子」,法律能力很差應當花時間積極增長知識而非將時間花費在爭論無關議題或人身攻擊,要讓自己論點站得住腳,應針對別人所提出的質疑一一反駁而非視而不見或硬拗。

有人指正你錯誤的觀念,同時也是在教導其它網友正確法律觀念,不知你為何對那些帳號如此反感?請問你來知識家的目的是為了助人?或是來尋求網路虛名?若是助人希望你將別人的指正學起來,以後才不會犯相同的錯,若為了虛名那建議你不要沈迷,因為你終究必須回歸現實生活。

對於至今沒出過包?是指從未打輸官司?即使專業律師都不敢擔保案件,你從未出包?真的不信
2012-12-09 1:06 am
回答002、意見001有些錯誤。

法律上並沒有 "偵查終結處刑書" 這種東西。

販售一級毒品是重罪,因此也不會有回答002所說的 "判決處刑書",簡易判決處刑書是檢察官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時的一種聲請文書,但販售毒品並非簡易判決適用範圍。

具保解除羈押,重點在於讓法院相信解除羈押後,嫌疑犯不會逃跑、不會串供、不會去影響威脅被害人、不會湮滅證據、法院不會因為解除羈押而讓案子辦不下去……所以這些才是書狀內容該寫的重點,因此個人覺得回答001說的沒錯,找律師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2012-12-08 17:17:56 補充:
其次,雖偵察中已提供上手……線索給檢察官辦案,這是否有助於具保解除羈押?
不一定

因為被告是已經全盤供出?還是只是意思意思提供一點線索給檢察官?這些資訊恐怕都不是外人所能瞭解。此時若有委任律師,律師可以去調卷閱覽,可以大概瞭解一下偵察的情況,這樣寫出的具保解除羈押書狀,應更能切合實際狀況

至於經濟狀況不佳,這是後一層次問題,有解除羈押的可能性,之後才需考慮具保金的高低,聲請書將重點放在經濟狀況不佳,沒有太大益處

最後,發問者您看了可能不高興,但也請參考
若真有販毒,重罪被關是一定的,那現在何需具保解除羈押?羈押的天數,以後可以折抵服刑,並不會被多關,那請問現在為何還要多此一舉去聲請

2012-12-08 22:41:01 補充:
因工作需要處理,所以想要具保停止羈押,這並不是法院停止羈押時會考量的因素。
停止羈押會考量的,如我上面所說

所以現在能做的,個人覺得先去看看法院羈押理由是否已消滅,100%全盤吐實配合偵辦,然後請個律師針對法院羈押理由,寫個聲請狀請求具保停押。

透過網路詢問,縱然聲請狀寫得再漂亮,寫了幾萬字,結果法院羈押理由一點也沒提到,全都是白工,沒用的

具保金額每案不同,富二代販毒跟一般人販毒,具保金額絕對不同,這問題可暫時先不考慮,先考慮羈押理由是否存在就好

2012-12-09 16:16:42 補充:
個人經驗
生病看診,有些醫生從頭到尾都不說話,有些病情解釋的很清楚,哪個好?
只是小感冒,但說是肺結核,說了一大堆,但與真正病因完全無關,不說話的醫生卻下藥精準,哪個好?
律師也是一樣,有些律師看來沒做事,但一出手就可得到想要的效果,哪個強?

羈押理由是A,外行不懂的說了BCD……YZ…,很辛苦的說了一堆理由,但就是沒說到羈押理由A已消滅,完全白做工,繼續羈押

販售一級毒品,害多少人家破人亡,一生毀敗,雖不太值得同情,但還是有基本的訴訟權利,不該被誤導

此題言盡於此

2012-12-10 10:50:05 補充:
軍師您煩不煩啊?
以前說我是愚人大、悍將大分身,現在說投負評給您的,都是我的分身,現在又多一個剝皮辣椒?早說過了,請儘速檢舉,不用客氣,要講幾遍您才聽的懂?

2012-12-10 11:00:04 補充:
意見033
軍師您被指正錯誤的可多了,您忘了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11007439
非訟事件,只有相對人沒有被告,您硬要拿往生者來當被告,堅持自己沒錯,先把別人罵一頓,結果呢?最後自己還不是偷偷更正
同一題,只是改定監護人,您要發問者全家都出庭,不然 "程序不合法" ,結果呢?發問者給您的評價寫得很清楚,根本不需要如此麻煩,哪來的程序不合法?

2012-12-10 11:11:42 補充:
接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51408319
這題,根本不符侵占要件,您教發問者去告侵占,經指正後您也修改答案,由此很清楚可以知道您對侵占罪的認知有所錯誤

本題意見001,您說的 "偵查終結處刑書" 是什麼?
判決處刑書會在這種案件裡出現嗎?意見011已清楚回覆您

隨便寫就有這麼多,您確定您意見033沒錯?沒人指正過您?
您確定意見028您真的沒出包?
2012-12-08 11:16 pm
我的天啊!犯了這重的罪要直接找律師了......

千萬不要找天下第三軍師,拜託~~~天下第三軍師於知識+常發表錯誤法律訊息給發問者,他寫的狀??建議不要使用,畢竟他不是法律人....

若有任何法律問題建議找專業的律師,這重的罪真的建議找律師的費用不能省啊!!

2012-12-08 15:23:52 補充:
我說的是事實,如果客服要再給我記違規,無所謂.......只希望客服能查證我所說的是不是事實。
2012-12-08 5:04 am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項之規定: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
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惟:此條中所規定之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內文所犯各罪頗為廣泛,但既然版主案件已開完偵察庭,並移送地院,所以還是要看到地檢署
判決處刑書為妥,旁者實難臆測案情而提供確實之具保狀參考。

不過,依同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
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換言之,你亦可使用家屬身分去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撤銷羈押之聲請,所以未必要提出具保狀病提交保金才能釋放,畢竟並非任何人皆具經濟能力去提供俱保金,這點就須看案情而斟酌事先提出聲請釋放還是提供俱保金具狀聲請。

再者,如家境清寒無多大經濟能力下,建議還是別著急請律師具狀,為何?

如你本身是法官或檢察官,犯案人既有能力請律師具狀,你想...你會便宜犯案人的具保金額嗎?法官或檢察官會以心證去斟酌犯罪者經濟能力,相對,庭下的被告者,是否也該揣摩此一評估之細節。
當然!您若要直接提出具保狀也無不可,以下範例直接修飾增添理由既可提出:


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事:

一、被告○○○因○○年度○○字第○○○號○○○案件,現由貴院羈押
中。

二、聲請人係被告         人的○○(載明何種親屬並提供全戶之戶籍謄本),因……(敘明具體事實),已無羈押被告的原因與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准予具保,以停止羈押。  此 致
○○○○○○法院 公鑒證物名稱
及件數

全戶之戶籍謄本


2012-12-08 05:01:20 補充:
依我看...被告是販賣一級毒品
如已經認罪,什麼律師費 具保狀都可以免了...且看刑事訴訟法101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在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012-12-08 05:12:20 補充:
但據他所說 已在偵查庭中交出上手且其餘有關上手的下線都已經進去了
可具有減刑情況,所以可以嘗試看看,惟!機會很低!很低!

2012-12-08 05:25:51 補充:
再者
同法第4條(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二條差異在於是否交易時或運輸途中持有大量臨檢或釘上被抓,第 5 條情況通常是警方持有搜索票被逮,又者,如又持有二級或是三級或吸食都又一罪一罰。

其又(後續)

2012-12-08 05:33:09 補充:
第 8 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這又有很大差別,此三種差別除證據是否足以答辯為第8條,那就要看當事人如何自白於筆錄或偵查庭。

又如你所言:據他所說 已在偵查庭中交出上手且其餘有關上手的下線都已經進去了

第 17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2012-12-08 05:40:37 補充:
所以 具保機會不能說沒有
至於具保狀由家屬提出既可,但你又因家境問題...
這重罪具保金又不低,我需要些時間想想....是否還有招...
但 還是要看過起訴書內文,這種是不能單靠臆測。

2012-12-08 05:56:48 補充:
具保狀可先提出 經濟有限而超過範圍時 可另具狀提出以下聲請

第六點   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保,斟酌其涉犯罪之情節得降低原定之保證金額者,法官得將原指定之保證金額酌予減低,命繼續覓保。認為以責付為適當者,法官亦得逕命責付。

第八點   出具保證書人須提出財產證明文件,證明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
  具保而免提保證書者,除繳納之保證金為現金外,其許以有價證券代繳時,應按時價折算之。
  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外,以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2012-12-08 06:01:06 補充:
方式都以找出
剩餘須看偵查終結處刑書

2012-12-09 00:01:13 補充:
你的案子只能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內之第4 5 8 17 條內 交互爭取
答辯技巧,這是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案,都設有公辯律師,你就無須在二審
以內多花律師費,多花這10萬元以上,既然經濟有限就在必要時在於第三審在委任律師既可。

至於 補充項目內所提到的 第六點及第八點
具保金不夠或能力時
你來信在告知 法源依據

因為 意見者: 平安喜樂 以及嘿嘿嘿... 等人

只會為本人回答問題而反對,甚至寧可投票給打廣告者
故而 故意不貼出 所屬的法條來源 給偷學 訴訟武功

2012-12-09 00:08:00 補充:
既然經濟有限就沒在必要時在於第三審在委任律師既可。

說難聽點 這案子在第二審內只能先當死馬當活馬來醫

二審官司已內去進人事去協助既可

終究 二審都是在釐清案情或程序庭

答辯技巧 在於攻防上如何對自己有利言詞 如何避重就輕去引用較輕的法條...

2012-12-09 04:11:16 補充:
起訴書內文既還未收到
那表示案子還在地檢署偵查
並非 你所言
(已開完偵察庭,遺送地院)

案號應該有吧?
若有 提出案號 管轄區 可以查出 在哪程序

2012-12-09 16:29:19 補充:
個人經驗
吃不到葡萄者,必道葡萄又酸且澀。
律師也是一樣,有些律師看來沒做事,吃不到葡萄者,必道葡萄又酸且澀。是因為根本缺乏經驗,又不求上進改變策略,試問;多出那張紙又有何用?當然沒做事沒案子接。

個人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如何合資組織一個律師團,創辦一聯合律師事務所,而我就當那律師事務所所長,專管打掃廁所、泡茶、動嘴聊天,專負責策略性事務。

2012-12-09 19:09:04 補充:
這有很困難嗎
500萬資本額 營造廠都玩過

創辦一聯合律師事務所

了不起 20~30萬 足購買設備 辦公室
找剛考取律師執照者 更不難
早安排學生 去考照了

2012-12-09 19:11:15 補充:
如你運氣不好 半年內讓我怎織成
搞不好開張第一狀
就是自訴狀
就是告你

2012-12-09 20:34:41 補充:
我;老狐狸一條,還要你教導嗎?

成立聯合律師事務所必須具備的;對我目前確實財力問題而非
區區三位律師,老早都開始沉澱規劃栽培中。

你;最好期待這半年內別讓我籌資到足夠資金,不然你肯定當我門生下的第一隻白老鼠!

2012-12-09 21:17:05 補充:
何謂律師團?
都說不需你教導...
如不懂 就在多看幾次刑事、民事訴訟法!

要幹就幹大事業,不論大小案,只要案情雜度高,一出擊都是律師團!

明白了吧!

2012-12-09 21:27:56 補充:
TO 版住

第一次羈押並沒有被禁見

那對提出具保很有利,狀怎麼寫?
至少已有案號吧!
你若不願提供相關偵查資料,究竟此案還在地檢署還是已經偵查終結而移送法院?你自己都沒弄懂,如何幫你代撰?

建議你另外開出題目,把個資 案號 另外用XXX去表示,將偵查案情始末交代後,在幫你代撰這份狀怎麼落筆。

2012-12-09 23:58:22 補充:
是阿 本人法律能力很差

卻解決案件至今沒出過包子

粉絲團 起碼加起來也超越你15倍以上

若非 本人制止

軍師將 七卷符術傾巢總出
好友迴避 好好看戲便是

你老早給轟滿頭包

你當那200餘人 都是木頭人嗎?

2012-12-10 00:06:09 補充:
我討厭剝皮辣椒

分明就是三黑 看你用詞就百分百確定

別玩分身遊戲 最好你不是用身分證產生器

否 會讓你你有得玩

本人22歲 就開始玩甲級營造15年收攤
至今 搞不好 都能當你老爹
那你說 當時500萬 與今20~30萬 差異在哪

2012-12-10 00:22:47 補充:
TO 版主
此處意見區這票人(看似很多位 其實 真實身分 只有3位)

都是故意亂而來 只會看戲 拉D賽

如你案. 想解決 坦白說 機會是不高

但 我所需資料 (建議你另外開出題目,把個資 案號 另外用XXX去表示,將偵查案情始末交代後,在幫你公開代撰這份狀怎麼落筆)

請務必提出,否本人手上網友求助急件也不少,我也想落的跟他們一樣清閒悠哉悠哉的拉D賽,這裡沒幾位有本事處理大案,自己斟酌吧!

2012-12-10 00:44:55 補充:
這就是請律師的結果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20904763

2012-12-10 01:58:39 補充:
有人指正我錯誤?
哪一條文?請說明....

好像都是拉D賽而非如我指正冬季那樣吧?

2012-12-10 03:56:22 補充:
妳這問題還真把人弄傻『因法院之誤植使您誤會,則非您過錯,畢竟您非具法律基礎之人』

一、法院怎會認識我?更何況其他外縣市法院?

二、是法院還是地檢署誤值又與我何關?又與非具法律基礎之人何關?

再者,全案都未經出庭,都還在偵查階段,該案除警方移送筆錄外,都是文狀處理。

三、確定非地檢署誤值,撤回需具狀字樣,被告傳票卻無此字樣。

四、最終以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並載有原告撤回乙事,會罪證不足不起訴主因在於我替被告找出連續租用證物,而故意未顯招侵占物(導航系統)
五、被告使用請假狀,原告用撤回狀。

所以 這是技術性撤回,當然未引用法條依據(也沒此條)

2012-12-10 04:08:33 補充:
看來冬季還是沒領悟到 技術性撤回 這招
非告訴乃論罪 當然是無法撤回
了不起是 被告與原告搭配和解 運用
變成原告幫被告找出有利證據
技巧性去做成證據不足不起訴處份
冬季阿
是你看淺了軍師
還是軍師高估了妳呢
2012-12-08 1:38 am
具保基本上是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的~只要在被告被判刑確定以前!會收押的地方都是在看守所!即使延押也是在看守所裡!除非法官認為已經沒有在收押的必要也不需要擔保金才有可能以身分證保讓被告直接出來!
不過基本上都會需要擔保金的~建議是可以的話請律師簽寫具保狀具保!交保機會比較大!

2012-12-10 09:54:56 補充:
一般來說不太會有律師願意單純簽寫具保狀的!因為簽了具保狀,等於是有擔保的意味在,法官會找律師要人!所以應該不會有願意只是幫你簽寫具保狀!但是如果是單純寫狀!通常是一份6000~12000不等!而既然已經起訴了~建議你還是多詢問幾家律師事務所挑選比較合適的律師,幫他辯護!除了具保外,也去申請閱卷!了解被羈押的原因!也可針對案件的爭議點去做攻防!對阿也比較有幫助!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59: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207000015KK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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