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無傷
初步判定表
A:
1.行經無號誌路口,未劃分幹支道,同為轉彎車,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
2.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B:
1.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2.涉嫌左轉彎車未達路口中心處搶先左轉
B方保險人員憑初判認定肇責為5:5...
請問這個無法再更動嗎?B說左方未讓右方是主因......
說賠償金完全由初判來作原則..跟他說那如果去作車輛鑑定
B說不會有太大差異...我也知道車禍是由路權來判別......
我想知道只要被冠上左方未讓右方車是不是就完全無法再有異議什麼的?
還有申請鑑定真的會跟初判一樣嗎?
2.上調解會比較好嗎?是不是會重新鑑定?還是也是依照初判?
還說上調解我們會比較輸面....私下談B說算5:5..說上了調解我們會更少
真的嗎?
3.和解金裡也把強制險也加上去了是可以的嗎?
4.民事賠償+強制險假設是50萬.....因為肇責是5:5..所以變25萬....
這樣就是定案了嗎?B還說了公司覺得2次都無法談好所以下次他們會說一就一
說二就二沒那麼好調度....無法讓我們再討價還價的意思...這...算是威脅嗎?
5.B有行車紀錄器...當事人A覺得是待轉彎停車查看左右來車時被撞的...A有疑問想看....B一直說是為A好所以警方要留存也不願留存...但是A想看....B的臉色有異...
一直強調是為A好....B說自己會被保險員誤會?想問A這樣的行為是不可行的嗎?
更新1:
http://picmoe.net/d.php?id=1354711909302 初判的圖表
更新2:
路口無任何監視器...B願意給看...A看的同時可留存?會不會未經他人同意私下錄起來是否不能成為依據?還是有觸法之類的.... 下面文案A主張A為左方車先到交叉路口有停讓查看..B行駛交叉路口搶快無停看動作左彎... 沒停車查看的駕駛需擔負責任 而不需再用路權來判定責任歸屬,主張是否成立? 交通部72.02.24. 交路字第0四二一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二項規定:「車輛行 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未分幹、 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 方車先行。」原則以左方之車輛同時到達該項交岔路 口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