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如 果 租 約 期 滿, 租 客 唔 肯 搬 走, 你 只 可 以 向 土 地 審 裁 處 申 請 收 樓 令 收 樓, 就 算 搵 警 方, 一 般 租 務 紏 紛 警 方 都 是 不 會 介 入 的 。
但 如 果 你 非 法 進 入 物 業 或 非 法 收 樓, 咁 就 係 你 犯 法, 警 方 就 會 執 法 。
提 出 申 請 和 上 訴 的 程 序I) 收 回 住 宅 或 非 住 宅 管 有 權 的 申 請提 交 申 請業 主 若 要 根 據(香 港 法 例 第 7 章)《業 主 與 租 客(綜 合)條 例》或 普 通 法 提 出 申 請,必 須 向 土 地 審 裁 處 司 法 常 務 官 提 交 大 致 上 符 合 表 格 2 2 格 式 的 申 請 通 知 書,列 明 申 請 的 性 質。
提 交 表 格 時 需 要 支 付 費 用。申 請 人 須 親 自 或 授 權 代 表 ( 須 連 同 授 權 書 )填 寫 表 格。
申 請 通 知 書 可 以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寫 。業 主 若 要 根 據《 2 0 0 4 年 業 主 與 租 客 ( 綜 合 ) ( 修 訂 ) 條 例 》第 5 ( 2 ) 條 發 出 過 渡 性 終 止 通 知 書 作 為 終 止 租 賃 的 申 請,須 使 用 表 格 2 2 A 而 非 表 格 2 2 。同 樣 ,業 主 若 要 根 據《 2 0 0 4 年 業 主 與 租 客( 綜 合 )( 修 訂 )條 例 》 第 7 ( 1 ) 條 申 請 收 回 樓 宇 自 住,則 須 使 用 表 格 2 2 B 。
2012-12-02 17:19:49 補充:
送 達 申 請 通 知 書
申 請 人 在 提 交 申 請 通 知 書 後 的 7 天 之 內,必 須 把 一 份 蓋 上 土 地 審 裁 處 蓋 章 的 申 請 通 知 書 副 本 送 達 答 辯 人。
申 請 人 可 把 副 本 親 自 交 給 答 辯 人,亦 可 以 把 副 本 放 置 於 答 辯 人 在 香 港 最 後 為 人 所 知 的 或 通 常 的 居 住 或 營 業 地 址,或 以 普 通 郵 遞 方 式 寄 出。
2012-12-02 17:20:48 補充:
如 果 答 辯 人 的 送 達 地 址 或 在 香 港 最 後 為 人 所 知 的 或 通 常 的 居 住 或 營 業 地 址 有 信 箱,申 請 人 也 可 以 把 副 本 放 進 信 封 內,在 信 封 上 寫 上 答 辯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再 把 信 封 封 口,然 後 投 入 信 箱 內。假 如 無 法 以 這 個 方 法 送 達,申 請 人 可 要 求 審 裁 處 作 出 「 替 代 送 達 」 命 令 , 指 明 必 須 以 甚 麼 方 式 使 答 辯 人 知 道 這 份 申 請 通 知 書 已 經 發 出。
2012-12-02 17:21:14 補充:
申 請 人 在 提 交 申 請 通 知 書 後,必 須 盡 快 把 申 請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張 貼 在 他 打 算 收 回 的 樓 宇 入 口 的 顯 眼 處 。 申 請 人 也 必 須 以同 樣 的 方 式,連 續 三 天 張 貼 通 知 佔 用 人 有 關 此 申 請 的 通 告。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申 請 通 知 書 送 達 後 的 3 天 之 內 ,提 交 送 達 確 認 書 或 誓 章 ( 表 格 3 0 )。
2012-12-02 17:21:36 補充:
反 對 通 知 書
答 辯 人 若 要 反 對 申 請 ,必 須 在 收 到 通 知 書 後 的 7 天 之 內 填 妥 反 對 通 知 書 ( 表 格 7 ),說 明 他 反 對 的 理 由 , 然 後 把 反 對 通 知 書 送 交 司 法 常 務 官 存 檔 。答 辯 人 也 必 須 把 反 對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送 達 申 請 人。提 交 反 對 通 知 書 須 支 付 費 用。
2012-12-02 17:22:34 補充:
在 無 反 對 的 情 況 下作 出 判 決
如 果 答 辯 人 沒 有 提 交 反 對 通 知 書,申 請 人 可 以 用 書 面 形 式 向 審 裁 處 申 請 在 無 須 審 訊 的 情 況 下 按 照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作 出 命 令 。
申 請 排 期 聆 訊
如 果 反 對 通 知 書 已 經 提 交,司 法 常 務 官 會 盡 快 把 案 件 排 期 聆 訊,並 通 知 各 方 關 於 聆 訊 的 詳 情。有 關 通 知 必 須 在 聆 訊 前 的 1 4 天 或 之 前 發 出,或 在 各 方 所 同 意 的 其 他 期 限 前 發 出。
2012-12-02 17:26:28 補充:
土地審裁處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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