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

2012-12-01 4:03 am
我有幾個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

1. 結婚前已經全部由女方供完的樓宇, 結婚后樓宇還是在女方名下,如果後來大家離婚,男方能要求分割這樓宇獲得金錢嗎? 男方從沒對這房子提供過任何供款.

法官一般會怎麽看這個問題?

2. 如果結婚后,房子依然在女方名下,幾年后轉名給女方母親,轉讓理由不是爲了離婚轉讓財產,是因爲其他原因. 然後超過1年后,雙方離婚.此時樓宇已在女方母親名下,男方還可以要求分割這個財產嗎?

回答 (2)

2012-12-02 4:50 am
✔ 最佳答案
Fann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結婚前已經全部由女方供完的樓宇, 結婚后樓宇還是在女方名下,如果後來大家離婚,男方能要求分割這樓宇獲得金錢嗎? 男方從沒對這房子提供過任何供款.法官一般會怎麽看這個問題?

答:對於婚前已累積的個人財富,在離婚時該如何處理,法庭關注的重點有兩個!

第一如有足夠證據,能確證該物業在婚前已完整地屬於女方名下(如擁有完整的註冊業權和契約,相關物業的買賣和供款紀錄等!),則該物業可被視為是女方個人擁有的資產,而不屬雙方婚後共同擁有資產的類別!

在這情況下,縱使配偶在離婚時要求攤分這物業的權益,女方都應該能保有大部分的權益,而不會如雙方婚後共同擁有的資產般,有機會要跟對方均分!但這情況卻受到另一問題影響,便是要取決於雙方婚約維持的時日有多長久!

即是說法庭要考慮的第二點,便是雙方婚約維持多久!簡單地說,假設雙方的婚約為時甚短(如祇有幾年),則相信女方可保留全屬婚前個人財產的機會非常高,縱使對方強索能取得的份額亦不會太多(當然要視乎法官的判斷)!

相反如該段婚姻維持一段長時間(如十多二十年或更久),則法庭會傾向認為,配偶對該段婚姻的付出已夠多,雙方婚前個人財富的色彩經已淡化而跟所有共同資產結合!故離婚時女方有機會會失去較大部份的個人財富!


2. 如果結婚后,房子依然在女方名下,幾年后轉名給女方母親,轉讓理由不是爲了離婚轉讓財產,是因爲其他原因. 然後超過1年后,雙方離婚.此時樓宇已在女方母親名下,男方還可以要求分割這個財產嗎?

答:出現問題二的情況,如上所言要先符合該物業屬可供追討的婚後共同擁有財富類別,否則如根本不被列入則無法展開追討!

現假設該物業男方有權視作雙方婚後共有的資產!一般情況下,如物業業權經正式法律程序進行,和在提出離婚前一段不短的時日前經已完成,則理論上男方無法作出追討!當然男方可以透過法律程序,對這宗業權轉移提出質疑,但能否取信於法庭則要視乎實際情況!

按問題中的情況去分析,業權轉移在提出離婚呈請前超過一年前經已完成,男方要追討難度可不少!因女方可以辯稱,物業業權改變時雙方根本並無要離婚的打算,那祇是一宗普通的個人資產轉移,並非預知日後雙方關係破裂而預作安排!

相反男方要勝訴的話則要提供證據,證明當時雙方關係早已有問題!女方是刻意轉移資產以逃避將財產交出作公平分配!如法庭信納男方的說法,則有權頒令宣布該物業的業權轉移無效,或判女方要承擔日後法庭就該物業判給男方應得的權益!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01-30 12:18 am
環球偵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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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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