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要拿4/5工資的疾病津貼(官方名稱)要符合以下條件:
1.請的病假必須4天或以下,
2.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另有下文說明如何累積有薪病假),
3.僱員要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另有下文說明甚麼是適當醫生證明書)。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
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
積至120 天。
適當醫生證明書
病假分第一類:36天以內和第二類:36天以外兩種,第一類病假只須符合以下1.2.3.項要求便可以,第二類病假如僱主提出要求,必須符合第4.項要求才可以。
1.必須是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才有效。
2.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3.如僱主辦有經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受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出示其他醫生的證明書都不符合領取疾病津貼資格。(如僱主所經辦的認可醫療計劃沒有涵蓋某一醫療系統的治療,則僱員仍可選擇向該沒有被涵蓋的醫療系統下的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求診)。
4.多於36天以外的第二類病假,如僱主提出要求,僱員須出示由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資料根據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你放的病假超越第一類病假的36天,建議你放第二類病假要準備好由政府診所/醫院醫生開的醫生證明書、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絕少僱主不要求你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