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一個關於HR的問題請高人指教。!!

2012-11-29 10:37 am
本人於6-11向公司辭職,按照一個月通知期5-12滿一個月但本人28-11為最後工作日。因為11月份沒有做滿一個月所以公司只比我放四日既假期,公司話返一個星期先有一日假。(入職時話一個月有五日假)。我間公司每個月28號出糧。公司份糧淨係出到28號為止。仲倒扣左我一個星期代通知金。我想問我比左一個星期錢。但係我當月放得四日。咁樣是否等於我被放少左一日假期?

回答 (1)

2012-12-04 4:54 am
✔ 最佳答案
返一星期最少有一天休息日是法例規定的,返足一個月有5天休息日是公司給你的承諾。你還欠兩天才返足一個月,公司自然無必要給足五天休息日給你,只須依照法例規定每星期不少於一天休息日就可以了。你返了28天工,也就是4星期,公司給你不少於4天休息日就不會觸犯勞工法例了。

如果你和公司合約有特別說明月薪周期是每月29日至下月28日,那麼你應有資格要求公司按承諾給你每月5天休息日。只要合約沒有特別說明月薪周期是那段日子,月薪周期就會被認定是每月首日至月終日。

補七天代通金是不完全等同一星期通知期的,一星期的通知期只須工作6天就可以,原因法例規定每受僱一周最少有一天休息日。你補了七天代通知金,離職生效日就會自動改為29-11,28-11以後再不受僱於公司,公司自然不會再給你休息日了。

如果仍有疑惑,建議你致電政府諮詢熱線1823查詢,會有人給你解答勞工問題。


收錄日期: 2021-04-13 1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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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129000051KK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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