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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贈與之物無需返還,此觀民法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
之契約。定有明文;當事人之一方,以不索報酬將財產給與他
方,而他方允受之契約也,既非不索報酬而以財產與人之單獨行為,亦非設定物權之消滅權利之契約,故設本條,定明本義。
如是說:任何人既已贈與之物後說討就討,那豈不是要天下大亂否!?
但是;民法第408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按贈與本為無償給與之行為,若於贈與之後,贈與人因特種之事由而撤銷其贈與者
,法律亦所許可,但其撤銷之部分,應以未交付之標的物為限。若既經交付,即不許再行撤銷,其一部已交付一部未交付者,亦僅得就未交付之部分而為撤銷,其效力不及於已交付之部分,蓋以既經成立之贈與行為,不應使之再有變更,致生權利常不確定之狀態也。然若立有字據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則不問其是否交付,均不許再行撤銷,俾得確定法律之關係,而期遵守道德之規則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簡單明白說,對方用提款卡贈與現金部份,只能就以他開始表示撤回贈與時,
譬如 存證信函意思表示告知時,於妳收到信函後擬提領出的現金部份,是
無效可以主張取回,此觀民法第416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贈與物。
雖此,民法在立此贈與部分也相對保護這類反反覆覆的人,譬如贈與物
有問題卻又不告知讓你蒙受損害時也是負賠償責任喔!此民法第411條內
文也表示很清楚。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
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
務。所以 版主無須擔心,妳除將金融卡使用雙掛號寄還給他之外,其他財物
或禮物贈品等都無須規還,諒他也不敢怎樣。
2012-12-08 12:07:05 補充:
敬告 意見區 第3號 意見者: 平安喜樂
該言詞 除以涉及人身攻擊外
並以構成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給你24小時時間 自行移除 否必另行存檔 提出告訴
2012-12-08 19:38:28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20700143
一、那你這算否幫人寫狀?
二、又...哪條律師法規定一般人不能委任他人文書寫作或打字?
三、礙於勞務報酬所得稅是律師資格如未具名代理也未必能幫人代狀。
2012-12-09 01:13:33 補充:
不知你是來說笑還是鬼扯?我還真沒搞懂?
你道:
『散布任何對公眾有利的參考資訊』
姑且不說怎這麼巧
「 這個案例你會怎麼解釋」都是你問他答回答該五問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_question?show=AA01223579
法律問題難道你不知會遇上類似相同個案
遠比中三星正採或四星正彩還難嗎?
閣下 軍師竊以為只是來自佈其短檔案資料
有實力 本事 去多處理個案才是正道
正面指教 本人皆可接受或認同
但 別跟某人一樣來啦D賽 就好
軍師 只助弱者 向來忌如仇
莫要來自取其辱 自曝其短
2012-12-09 01:24:50 補充:
再者
不論你來自何方
不論是司法人員 檢調人員 法官或法院院長
還是 貴為 中華民國五大院長
或那根本毫無本事 處理國政經濟的 馬英九總統
一但上網 就跟著軍師乖乖臥在電腦桌前或蹲
想『成為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人』根本是各屁
你不如去多去跟包公神爺多燒幾次香
我或以為還有幾位 『成為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人』
2012-12-09 02:14:10 補充:
何為合法或非法
軍師還要你這小朋友教導?
那豈不是天下奇聞
寫狀還要改自某大律師........
一點也沒自己風格與品味
2012-12-09 02:55:54 補充:
依我看 你根本是在不爽本人
指責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120201707#ooa_hash
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撤回 還要你敎我嗎
能做到和解並撤回
那才是真正技術策略
技術在於如何做成證據不足起訴
並非法條引用撤回
基本小智慧都沒 還自稱EQ 比我高
末道 一審 二審 三審 135=9位法官審案都可能出錯
或引用法條錯誤或違背
而法律又定定有更審
又 誰會自創法條亂寫狀
跟軍師鬥嘴 你還得學三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