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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在上帝的救贖裡需要基督同時是人又是上帝?
答:這要分兩面來說,第一,就著神是愛,神也是公義這一面,在神的救贖裏,需要祂是人又是神。比方,有甲、乙、丙三人,丙犯了罪,甲叫乙去頂替他的罪。這樣,甲對丙是有愛,丙對律法的要求也滿足了;但是,對乙呢?就不免不公義了。我有罪,神叫基督替我死,就神雖然是愛,我對律法也有了交代;但是對基督卻不免不公義。惟獨基督同時是人、又是神,纔是公義的。
首先,我們要知道,甚麼叫作赦免。赦免,就是赦免人的人喫虧,就是赦免人的人喫被赦免者的虧。就好像有人欠你十元,你赦免他,就是你喫了十元的虧,受了十元的損失。
在神的救贖裏,基督不應當是第三者。如果基督是第三者,那就是神對基督不公義了。因為祂既然沒有罪,祂就不應該死。聖經告訴我們說,人是犯罪的,神是被得罪的,這裏面的關係是神和人兩方面之間的關係。若是叫第三者來滿足這個要求的條件,也許神的公義得著滿足,人對律法的要求也履行了,但是對於第三者就不免不公義了。惟獨基督同時是人又是神,纔是公義的。
彌迦書六章六至七節說,『我朝見耶和華,在至高神面前跪拜,當獻上甚麼呢?豈可獻一歲的牛犢為燔祭麼?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麼?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獻我的長子麼?為心中的罪惡,獻我身所生的麼?』這裏說我們得罪了神,不但獻上牛羊無用處,所有的祭祀無用處,就是獻上自己所生的也無益處。所以基督必須是神,纔不是第三者,因基督自己就是被得罪的。惟獨因基督是神,所作贖罪的工作纔是公義的,反言之,贖罪的工作既是公義的,基督就必是神,因為被得罪的纔能赦免得罪的。基督是神,祂是被得罪的,所以祂能赦免人。
羅馬書七章十節說,『那本來叫人得生命的誡命,反倒成了叫我死的。』六章二十三節說,『罪的工價乃是死。』一個人完全遵行律法纔得生,否則就必須死。所以,主要叫我們得生,祂就必須死。但是,提摩太前書六章十六節說,神是獨一不死的,所以基督必須同時是人纔能替我們死。祂成了肉體,纔能替我們死。祂是神,祂拯救人纔是公義的;祂是人,祂纔有拯救人的可能。
第二,就著神救恩的完整性這一面說,神的救恩有法理與生機這兩面,因此需要基督同時是人又是神。神完整救恩法理的一面,是關乎律法的;生機的一面,是關乎生命的。法理、律法的一面,乃是神救恩的手續,需要基督是人,為我們成功神法理的救贖,以滿足神公義律法的要求。生機、生命的一面,是神救恩的目的,需要基督是神,使神法理的救贖,有永遠的功效,並能將神的生命,在祂的復活裏,分賜到所有信入祂的人裏面,使他們因著與神生機的聯結,而得更新、變化、長大、並成熟,亦即使神的生命,浸透人的三部分,靈、魂、身體,至終完全從人的身上透出來,達到聖經所說身體的得贖。故此,基督必須同時是人也是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