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低收入戶不動產值放寬問題

2012-11-21 5:47 pm
內政部公告,台灣省部分,原是100年度低收入戶的申請者,在家庭應計算人口的土地及房屋未增加情況下,不動產總金額未超過今年度已公告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新台幣300萬元的1.5倍,也就是450萬元,可保有低收入戶資格;原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若未超過600萬元,也可保有中低收入戶資格。


新申請者不動產限額未超過600萬元 也可以照這標準去辦理嗎??

回答 (1)

2012-11-24 6:46 am
✔ 最佳答案

圖片參考:http://f12.wretch.yimg.com/forgot0124/4/1187507654.jpg?89q3YDVfdQXQ320nxCN8JYKB4qDqnx0KNUqY.z236oESuhI-

朋友您好:詳讀您的問題後,以下是一家人提供您參考的見解! 新申請者當然不適用此規定辦理;因為此規定附有但書,就是原符合100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人,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 (請參閱)公告修正101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與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社會司2012-04-17) 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一、101年度台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臺幣1萬244元;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300萬元。申請人原符合100年度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未超過低收入戶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1.5倍(450萬元)者,仍保有低收入戶資格,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二、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1萬5,366元,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450萬元。申請人原符合100年度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未超過低收入戶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2倍(600萬元)者,仍保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三、「無扶養能力」動產及不動產限額為未超過上開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之限額。 如果一家人的回答,不是您所需要的答案時,請務必告知,自會補述或刪除回答內容,特此感謝您!祝您 順心如意
參考: 內政部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17: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121000010KK0111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