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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耶穌有什麼事不能做?
「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殺人、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不可‧‧‧呀,有很多,這都是信耶穌後不能做的事。」
這些話,常在未信者的口中出現,甚至在一些不喜歡閱讀聖經,以為自己信了、得救了的自稱基督徒口中常常能聽到。
「信了耶穌,限制真多。」
你是這樣想的嗎?
未信的人是比較自由,是嗎?
那是否未信者便可以姦淫、偷盜、殺人、作假見證陷害人了?
我相信在你心裡是清楚的知道,無論你是否已經歸信主耶穌基督,這些事本來就不可做,而不是因為要做了基督徒才不能做這些事。
聖經中的教訓不是只限對基督徒,而是凡是人都被列入在其中,舉例說:假如我們本是香港人,現身處在美國,請問我們要守美國的法律嗎?仍然是要守的。美國的法律不會只是因為美國人才要守,香港人、法國人、德國人便不用守,凡是在美國的,都要守美國的法律。聖經中的真理不會只是給予基督徒,而是凡是活在世上的,都要遵行。這是對全人類所說的,不論是過去、現在、未來,是包括着一切的人,而非只是對一小部份的人才有效。
對於像抽煙這類的事情,聖經沒有明確的指不能抽煙,但許多時候我們能知道,不是因為聖經說了所以才不去做,而是因為抽煙本身對身體有害,所以即使是非基督徒,亦不應該去觸踫。聖經不是百科全書,世上也沒有一本書會對世上每一件事情都清楚列明該怎做,當我們要知道相關知識時,便去查找相關知識層面的書藉便可。作基督徒不是要作一個只唱屬靈高調,常常談屬靈的事,然後仿佛脫世般不理世上任何的事,作一個不聞不問、也不學習的人。這樣,不但非聖經的教導,更會讓未信的人看到覺得基督徒只不過是一群沒有理性、沒有智識的愚昧、驕傲、自命清高者而已。
其實對於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聖經有許多話可以給我們作為指引,其中一個原則是:「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哥林多前書十章二十三節)」沒有益處的,我們做也沒意思,基督徒不應作沒意義的事,所以我們便不作了,更何況是有害的事,即非基督徒,亦不應該行。沒造就人的,我們也不會故意去作,因為我們所作的可能是能夠造就別人的事,這是我們該盡的份。
至於有關聖經明確寫着不可以做的事,我們當然不能去做,這不是一種限制的原故,而是因為愛的原故。舉例說:有個人很愛你,你感受到他的愛後,你很感動,被他的愛所軟化你本來很剛硬的心,所以你接受了他。現在你只要與他在一起,你便很快樂,因為你懂得以他愛你的愛來愛他。所以,你不會挑一些知道他不喜歡的事來做,一切他所不喜悅的,你會避開不做,也會提醒自己不能那樣做,因為你知道當你作了他不喜歡的事時,他是會為你傷心難過的,既然你愛他,又怎會願意讓他難過?基督徒對上帝的關係就該如此,我們知道主是如此愛我們,又怎能時常的讓他為我們的罪惡過犯而憂傷?
親愛的弟兄姊妹,我們有許多事不作,不是因為我們是基督徒,所以才設有限制,反而是因為我們有了「權柄」,我們有了「自由」。
信了主的人不是多了一份限制,而是真正的得着了自由。自由不是隨行自己的私慾,想做什麼便做什麼,不是想犯罪便犯罪,那不是自由,而是野蠻,是自殺。當我們說「想做什麼便做什麼時」,我們忘記問自己:「我倒底有沒有能力想做什麼便做什麼?」要這樣做的人,只能是擁有無限的能力者才能夠「想做什麼便做什麼」,若不然,你能不能自己不依靠任何事物飛上天空,或是潛進幾百米下的海底?真正的自由是指,當我們可以選擇犯罪時,我們「有權柄、有能力的選擇『不』犯罪」,這才叫自由。自由是說「不」的權利,而不是說什麼都行。
還沒信靠主的人,只可以選擇犯罪,而不能說不犯罪,所以沒有真正的自由。(罪是指對上帝的虧欠)但基督徒因着主的赦免、把我們從罪中釋放出來,使我們能不再對他有所虧欠,能夠在誘惑來的時候,選擇不犯罪。
親愛的弟兄姊妹,容讓我們能明白,我們作基督徒是何等的自由,而不是受諸般的限制。我們作基督徒不單是尋求屬靈的知識,最重要的是要與主有關係,要被祂的愛感動,順服他,以祂的愛來回應祂。
求主幫助我們
小農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