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Taka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父親因長期欠債..母親最後選擇與其離婚,父親名下有一物業(母親沒名), 相信已經用作借貸抵押.母親希望留下物業, 但父親說已把物業賣出,並即將收訂.現在還未開始離婚手續, 想知道怎麼辦?
答:有意見認為,令慈應儘快辦理離婚意圖阻止令尊出售物業並獨佔資產,這說法基本正確,但有個時間上的缺陷!便是要雙方同意才可以即時入表申請離婚,如祇得其中一方單方面申請離婚則需要分居超過兩年以上!
敢問發問者令雙親可符合分居兩年的規定?假若未能確證已事實分居兩年,那令尊又怎會同意在完成售樓程序前離婚呢?故希望憑藉離婚去阻止對方在時間上似乎辦不到!正常情況下,在下估計令尊理應抗拒離婚,好待售樓完成後將得款先行花光或轉移後,才會同意配合離婚!
故在現階段在對方不合作之下而希望急就章地去辦理離婚,似乎作用不大和難以辦到!
另在下想問清楚,令雙親的婚約已維持多久呢?令尊獨自持有的物業,是何時買入的?是跟令慈結婚前還是之後?令慈可有承擔過任何買樓款項和供樓呢?
上述問題的補充資料,直接影響答案!故希望發問者可以補充一下!
如果雙方婚約維持時間不長,則雙方結婚前各自累積的財產,都可被視為是個人擁有,不被視為是婚後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在離婚時可以保留大部分!但假若婚約已維持一段長時間,如十多二十年,則雙方所有的財產都已被視為共同擁有難以區分(除非婚前訂有協議資產如何分配),故在離婚時會一併計算和攤分!
故祇要符合條件,則縱使其中一方無業權,無出資買樓或供樓,在離婚時仍然擁有均分婚後共同擁有資產的權利!如果曾有出資則更屬擁有部分業權的證據!
如果可拖延父親收訂, 怎麼才可鎖上物業不被賣出, 直至離婚分攤財產?
答:由於離婚程序尚未展開,故難以貿然入稟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令尊出售物業!因物業在其名下獨自持有,法律上他有全權處置的權利!在現階段亦無證據證明他售樓後會獨吞權益,故未辦理離婚者難以用「個人權益可能受損」而要求法庭發出禁制令以阻止對方售樓!
那有辦法能阻止嗎?方法是有的,但未必一定有效!
理論上令尊是物業惟一業權人,他確能按個人意願將物業出售給任何人!那要阻延物業成交之法便是釜底抽薪,希望打擊第三方購入令尊物業的意欲!
令慈在查知令尊委託的地產代理或買家資料後,可以直接向對方發出律師信!表明該物業業權有法律爭議,如繼續構入物業將來恐有被牽涉入法律訴訟的可能,到時業權誰屬未能確定,故最終買家或會在付出樓款後卻無法取得業權!到時要另行向收款方以民事訴訟的形式討回樓款,請對方注意風險三思而後行!
一般情況下,普通買家都會怕麻煩,怕被官司影響業權和自身權益,從而放棄令尊的物業而另選心頭好!但如買家認為問題不大,或真的對物業極為喜愛或售價低廉,則亦有堅持繼續買入而不會被輕易嚇退的可能!
總的來說,其實令慈手上的牌不多!因辦離婚一事無法即時辦到,而她又非法定業權持有人,在時間逼切之下其實難以阻止令尊強行賣樓!
雖然即使令尊成功賣樓,日後在離婚時令慈仍然可以向他追討當日的售樓權益!但問題中提到令尊長期負債,相信售樓得益在還清債務後將所餘無幾,而令尊相信亦再無其他有價資產!故令慈能追討成功的機會其實是名存實亡!
2012-11-13 17:53:52 補充:
因字數超逾上限,請轉往意見欄!
2012-11-13 17:54:26 補充:
就補充資料部分,在下有意見如下!
物業婚後才擁有,是居屋,已婚近35年,物業購入30年.已查冊...物業現無被釘契。
答:那這物業令慈雖然並非註冊業權人之一,但在離婚時則絕對可以用均分「雙方婚後共有財產」的理由去追討權益!
但要注意這個解決方法其實是一把雙刃劍,因這些所謂個人名下卻實質為雙方共同擁有的資產,是要計算雙方的!即是說,令慈名下擁有的個人資產,同樣要交出並跟對方攤分!
2012-11-13 17:54:55 補充:
今天已到家事法庭了解過. 知道有時間上問題. 有人說"要在我父親收訂後方可下禁制令" <--- 我不知是否正確.明天會叫中介人傾一次...看一下可否用條件解決。
答:對有意見認為要待收取訂金簽下臨時約後,才能申請禁制令!基本上是對的,因如事情尚未發生,那又如何禁制呢?在商品買賣的情況下,法庭無法就未發生的事作出某些裁決!如涉及人身安全或私隱洩漏問題,則法庭或會發出臨時命令!但其實即使真在有收訂行動後去申請禁制令,亦未必一定能如願的!法庭會視實際情況而定作出裁決,並非有人申請便必定照批如儀的!
2012-11-13 17:55:43 補充:
故在下原答案所言,便建議自行發出律師信給地產代理或買家,這些律師信其實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是完全無法律約束力的!目的祇在申明情況表達立場去警告對方,繼續交易有可能會造成損失,減低對方購買的意欲而矣!
另提到跟地產代理溝通看可有辦法解決,是恰當的做法!但要注意地產代理的角色,他們的目的和利益所在,便是盡量說服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按現行的交易程序,祇要買賣雙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他們便已確定能收取佣金的權利!但你如今的打算是阻止令尊簽約賣樓,故實際上你跟地產代理的利益是站在對立面,那對方會否真心誠意配合你的行動,請先有心理準備!
2012-11-13 17:56:11 補充:
最壞打算,物業要出售,要怎樣才可為我母親爭取最多?
答:在確定令尊已簽約及收取訂金的一刻起,請即時申請禁制令,如無法如願即時取得禁制命令!則發律師信給令尊的律師、地產代理、買家及其代表律師等人,要求樓款別要直接交給令尊或在轉交前作出知會!但問題是在法理上令慈無十足理據去作出阻止(除非有法庭命令),故如對方拒不合作則這些祇淪為做個姿態,實際上完全無法阻止交易完成!
假如交易完成令尊順利收妥樓款,那在一天未取得法庭禁制命令和成功將離婚排期聆訊前,都無實際行動去阻制令尊動用售樓得益!祇能在日後離婚時要求他交出這筆售樓權益,但如他早已用光兼再無其他資產,則基本上無計可施!
2012-11-13 17:56:45 補充:
父親多年前擁有公司,但向公司借了80萬, 事發後把父親股份讓給我,我哥和母親,80萬借款還在脹簿, 近年向公司再借20萬.父親多年前有包2奶,但冇證據支持。母親多年前曾幫父親還二十多萬財務公司欠款...這個是有單據證明的。
答:令尊將股份轉讓給你,可有實際現金交收還是純粹股份名字轉移?又可有提到是抵銷八十萬借貸的行動?假設這八十萬債務未因股權變動而抵銷,那連新近商借的二十萬,即令尊名義上拖欠公司債務已達一百萬了?有簽下借據欠單和款項交收紀錄嗎?
2012-11-13 17:57:13 補充:
如屬實則公司便是令尊的債權人,那當然可以在他售樓後要求他歸還該筆借款!甚至可以在賣樓前即時以用公司名義以債權人的身份去申請將物業釘契,以阻止他出售資產!你們擁有這債權人身份的優勢為何不早說,請立即委託律師申請將令尊的物業釘契吧!
而令尊有婚外情在香港的婚姻法規管下並無觸犯法例,祇是道德上有虧而矣!
2012-11-14 17:27:04 補充:
用「配偶的不合理行為」去單方面申請離婚,仍然需要符合分居兩年以上的要求!縱使是以較嚴重的「遭配偶遺棄」作理由,也要有持續被遺棄一年以上的證據,才能提出離婚呈請!
2012-11-15 17:18:42 補充:
Taka 網友你好!
其實令雙親能夠達成共識去解決問題,始終是一件好事,遠較要對簿公堂為好!縱使大家夫妻緣份已盡,都無需要成為冤家,何況他們更同時表示不想離婚呢?
現在各得其所,令尊能解決債務問題,而令慈亦如願取得部分業權而得以將物業保留,基本上已是符合雙方意願的雙贏局面!
作為子女者在類似事情上祇能提供意見和協助(即如 Taka 網友的做法便非常恰當和稱職),亦理當尊重他們的選擇,始終他們也是成年人,要為自己的抉擇去承擔所有責任!旁人祇能提供意見,如何決定根本無置喙之餘地!
順祝 你及家人圓滿解決問題,身體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