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車禍雙方都有受傷就不能告過失傷害?還是要依肇責?
3.發生車禍我有受傷(有就醫)對方有很輕微之受傷故未就醫<對方為肇事主因>,我可以告他過失傷害嗎?
4.另問車體損傷,衣服褲子...等,財產上之所損失若需上法院,須提何種訴訟?
5.提告後勝訴與否的標準,是否須看肇事之主因與次因??
更新1:
若我上班因為發生車禍故無交通工具上班,因此多花錢搭計程車或公車上班之費用,可否用上班之班表與打卡記錄求償?
更新2:
另請問車禍受傷當下幾天內需就醫?如未就醫就無法提告過失傷害?
更新3:
精神賠償的求償範圍?
更新4:
請問若對方發生車禍自行移動肇事車輛而未拍照,而我方有先拍照再移動車輛,請問肇事主次因是否採用我方筆錄為主?(且我方所持觀點與當時照片內容較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