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Ummmm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方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甘其實破產會吾會收左佢地層樓? 呢個方法又WORK吾WORK?
答:假若 A 真要申請破產,他有否供樓不重要;他跟配偶可有離婚不重要,重要的是 A 是否業權人之一!
如 A 及 B 是聯名持有該物業,則當他申請破產時,其名下的業權必然會被破產管理署要求充公!物業供滿未?由誰供款?AB 有否離婚分居或感情如何?都非署方關注的重點!署方祇關注 A 名下有法定的業權,那破產後便要依破產法例規定充公!
如果 AB 認為 A 祇是掛名的信託業權人,無實質出資買樓和供樓,故物業部分其實非屬 A 所有!那便要透過法律途徑去作出抗辯,如高等法院的法官認同這個辯解,則可以將業權全判給 B, 而 A 既無業權自然無法被充公物業!
不過老實說,除非有充足的證據,否則法庭不會輕易接納這個辯解,因這直接導致原本用於償債的資產轉移給第三方,會有機會損害 A 債權人的利益!
其實 A 的意見正確!自行賣樓還債避免破產,遠較被強行收樓拍賣為佳!除了售價能自行控制,無需受破產之苦外!更怕的是物業真被低價拍賣後,如仍未還清按揭則差價原業權人要負責償還!那 A 既已破產自然無影響,但到時 B 便要獨力承擔償付的責任,如未能應付則恐怕連 B 都要考慮破產!故為免夜長夢多,還是自行將物業出售抵債為好!
B 的意見有不周之處!其中對破產法例有錯誤理解的地方更不在少數!
首先 B 的理解也不能算全錯,破產者的聯名物業有時的確不會被即時收樓!但破產者那方(在今次個案中即是 A)名下的資產,卻會隨著破產令的頒布而被政府充公業權!即是說,由 AB 聯名持有的物業,變成由 B 和政府聯名持有,A 的角色經已消失!
對於類似個案,破產管理署的一般做法有幾種!
第一署方會發信要求另一業權人出資買回被充公的業權!
第二假若另一業權人不願意或無能力買回業權,則署方會要求同意將物業出售後均分樓價!如另一業權人拒絕合作,則署方有權入稟法庭,要求頒令強制將物業出售!
第三署方不強行收樓,祇在土地註冊處將物業釘契,以阻止任何業權改變!這時另一業權人仍然可以佔用物業,但物業的所有支出,如未完的按揭、管理費、差餉、大廈維修費、水電煤等種種費用,都要由另一業權人負責而署方不會承擔分毫!而由於物業被釘契無法以任何形式改變業權,故在另一業權人百年歸老之後,物業將自動轉由另一業權人(即政府)全部承繼!
物業是否仍在按揭,對法庭頒令收樓強制出售並無影響,按揭銀行不能阻止法庭收樓拍賣!銀行祇能在事後收回未還的按揭,如仍未足數則可以另行向原業權人追討!
至於 AB 打算憑籍離婚將業權轉給 B 這個算盤更是絕對無法打響,不單未能如願,還有可能會陷入法網被刑事檢控!
假設 A 申請破產,則別說到收樓時才辦理離婚,縱使在申請破產前兩年內離婚,在離婚時 A 轉移給 B 的物業業權,都會被破產管理署質疑和有機會被追回!如 B 拒絕將 A 的業權交回,署方有權以「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這個罪名去起訴 AB 兩人,這是刑事罪名,如經公訴被判罪成,可判監禁兼留案底!這是破產法例賦與的追索權力,追討期最長可以追索至五年之前,更別說是臨近收樓時才轉移的業權了!
如果 A 可以如此輕易將財產轉移給 B 或他人,然後申請破產便一了百了脫身,那世上就無人有債務煩惱了!故 B 的想法祇是異想天開,實際上無法避免 A 名下的業權因破產而被充公的!
故以個人之見,最好的選擇還是將物業出售以還清債務!當然 B 會覺得不忿,物業是自己的,供樓的也是她,欠債要破產的卻不是她!為何要無辜受累將物業出售後無家可歸呢?這抱怨合理但現實便是如此殘酷,損失物業事小,稍一不慎惹上官非到時恐怕更添煩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