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令到期後受托人充公強積金問題

2012-11-08 1:18 am
各位:

我朋友係2008年8月14日破產(被破產處分到其下的受托人律師行監管), 正常在2012年8月14日完了四年破產令, 亦沒有收到債權人的反對及向受托人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而受托人要求我朋友交出最近一季名下所有MPF的帳單, 之後要求友人簽左一份以英文書寫的文件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給友人。 最近友人發現名下所有MPF帳戶內的錢冇晒??? 點解可以充公???

如果是廣告勿回答, 多謝合作!!!
更新1:

謝謝兩位網友的解答 我朋友今年30幾歲, 學歷程度小六, 佢唔肯透露個份文件內容, 只係話當時如果唔簽個份文件就冇不反對通知書, 因為佢轉工, 出糧戶口有變想開新戶口, 友人身邊的朋友提佢要申請解除破產令先可以去其他銀行開戶, 所以就向受托人律師行申請不反對解除破產令通知書。 此外係我本人八卦的疑問: 1. 四年破產期完結前後會否有信通知延長破產令及無債權人反對的消息? 2. 四年破產期完結後而破產人士又未申請解除破產令證明, 債權人或受托人可否突然反對破產人 士申請解除破產令 3. 破產令完結後除左本申受監管戶口之外, 可否向其他銀行申請普通戶口用作出糧呢?

回答 (3)

2012-11-08 5:39 am
✔ 最佳答案
Chu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朋友日完了四年破產令, 而受托人要求我朋友交出最近一季名下所有MPF的帳單, 之後要求友人簽左一份以英文書寫的文件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給友人。 最近友人發現名下所有MPF帳戶內的錢冇晒??? 點解可以充公???

答:正如 Gary 網友於意見欄中的提問,究竟令友簽署了甚麼文件呢?除此之外,在下更希望得到下列問題的補充資料!

1]令友現在的年歲為何,如不方便透露則起碼要點出,距六十五歲的法定提取強積金年齡,約有多久!

2]令友的英文水平,足以理解所簽的是甚麼文件嗎?如不明白,那受託人又可有講解一次內容呢?如有那即是令友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簽署!

3]如受託人無詳加解說,則令友又何以在未知底蘊的情況下貿然簽署呢?受託人可有以某些語言或條件利誘或脅逼令友簽署呢?

上述問題的答案,其實無需令友提供資料大約也猜測得出!但如能提供確實的資料,則對分析整件事情有更大的幫助和提高準確性!


基本上相信令友應該未到六十五歲的法定提取強積金年齡,否則受託人根本無需要令友簽署授權提取強積金(對!在下估計令友簽署的,是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文件)!如令友夠年齡則受託人可以直接了當地要求強積金受託人,交出令友的所有強積金權益作償債之用!

假若令友簽署的確屬提前申領強積金的文件(不論以那個理由提出提早領取),則這簽署是有效的!故強積金受託人在收到該申請文件後,會按破產法例的指示,去將已失去強積金法例保障的破產者名下積金權益,轉交給受託人!這便是令友最近發覺強積金全數失去的背景!

一般情況下,祇要破產者在破產期間未到法定提取年齡,亦無以任何形式自行提前領取強積金,則強積金會受到強積金法例的保障,不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在破產期滿後,強積金可以全數保留!但若在破產期間自行提取則變相放棄強積金法例的保障,自然可以被全數充公!


那事到如今,可有辦法反對或追回強積金呢?辦法是有,但極度困難!便是令友祇能透過法律訴訟,去挑戰破產管理署(受託人代表破產管理署監管破產個案),希望法庭判令受託人獲得強積金的方式並不合法!但要取得勝訴機會其實不太高!

首先令友是成年人,在清醒的情況下自願簽署提前申領強積金的文件並交回受託人,即表示他同意這個行為!他無法以不清楚文件內容和不諳英文去抗辯,因如他確對文件內容不理解,正常人的做法是拒絕簽署或要求對方詳細講解,而非隨意地簽署便了事!

那受託人在無清楚說明及以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相逼,又能否作抗辯理由呢?如實際上出現這個情況,那當然是有力的抗辯理據!問題是可有證據呢?如無任何實證大家各說各話,令友說對方有誤導,受託人卻聲稱令友自願配合,那祇是無頭公案!在這情況下法庭必然會選擇相信受託人的一方,因受託人是代表政府的!法庭亦傾向相信受託人無必要作出誤導的行為!

故縱合上述意見,除非令友手上有證據,否則以法律途徑追討祇是徒然再花律師費之舉!要爭回已被充公的強積金,機會可說微乎其微!

其實令友是失策了,他向受託人要求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目的當然是希望申領「破產解除証明書」!但其實這文件並非必需而且實際用到的地方並不多,那為取這文件而應允受託人的條件,並在未查明所簽的是甚麼的情況下就範,是有點不小心致令自己失去強積金,是因小失大了!



2012-11-09 18:56:33 補充:
先回應個案中破產者補充資料的問題!
令友不願透露文件內容,看來是受託人應已跟他解釋過該文件的性質,即是受託人並未失職和隱瞞,該文件是提前領取強積金的授權和申請文件!故實際上是受託人開出了一個條件,而破產者其實有權拒絕,雖然不知他當時如何考量(或以為祇是其中一個強積金賬戶而非全部),但他既願意簽署則理當承擔後果,他亦自知理虧故不願再在文件內容方面繼續糾纏!
就今次事件而論,如破產者確祇因為希望取得「破產解除証明書」去開新的銀行戶口,而同意配合受託人的要求而簽署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申請書,則絕對是因小失大!這選擇縱未算愚不可及也歸類於思慮不周了!

2012-11-09 18:57:45 補充:
1. 四年破產期完結前後會否有信通知延長破產令及無債權人反對的消息?
答:破產期滿順利自動解除,是不會有任何信函正式知會!
相反如破產期未能如期解除,則會收到署方或受託人的訊息,可以是電話或信函!因未能如期解除破產令,不外乎是最後一期的申報資料未齊對方認為有疑問;又或者有應繳而未上繳的資產;又或有債權人反對等!那如真的未能如期自動解除破產令,署方和受託人一定會正式知會的,因破產者仍然需要遵守破產法例的規管!

2012-11-09 18:58:26 補充:
故在這情況下,無消息便是好消息!但破產者其實應該耐心等待一至兩個月,待確定真的未收到任何詢問時,方能認定破產令已除!如認為有需要時,才向署方或受託人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去辦理「破產解除証明書」!

2012-11-09 19:00:02 補充:
因字數超過上限,請轉往意見欄繼續!

2012-11-09 19:02:37 補充:
2. 四年破產期完結後而破產人士又未申請解除破產令證明, 債權人或受托人可否突然反對破產人士申請解除破產令?
答:無所謂突然反對之說!祇要破產令期滿,而署方或受託人又無即時表態要延長的話,則破產令必然會自動解除!
即是說,署方或受託人,要反對該破產令自動解除或要求延長,便基本上要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和通知破產者,不能在不表態的情況下,當破產令無限期地有效而隨時提出反對!

2012-11-09 19:03:44 補充:
為何要多兩個月呢?因為破產者是在破產滿四周年後,方填報回最後的一份報表!那署方或受託人要收到申報資料後,才能審閱和計算,當所有資料和資產問題都已符合法例要求和解決,便會將檔案終結後轉呈高等法院,由法庭頒令解除破產(這些程序不會知會破產者本人,亦無需出席),而兩個月祇是大約數字,主要視乎工作天數多寡!

按問題中個案去說,相信是破產者在破產期滿後,剛交回申報表後不久便向受託人要求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其實在那一刻破產令仍然有效(雖滿四周年但最後報表仍待審理和提交高院),故受託人便順水推舟,開出這個簽署提取強積金文件去換取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2012-11-09 19:04:41 補充:
其實如該破產者稍待一段時間,當確定無延長破產期時才去申領不反對通知書,相信便不會造成今次的損失!

2012-11-09 19:05:02 補充:
3. 破產令完結後除左本身受監管戶口之外, 可否向其他銀行申請普通戶口用作出糧呢?
答:理論上可以!祇要該銀行並非該破產者原本的債權人之一,則基本上不會保存他的破產紀錄(在他申請破產時破產管理署曾有信或電郵要求全港銀行凍結名下資產)!如屬債權銀行則由於有壞賬紀錄故差不多會被終身紀錄!
如上所言,在非破產時欠債的銀行申請使用普通的儲蓄賬戶,應該無問題!但如申請往來賬戶、信用卡、有信貸成份的賬戶、有透支性質的證券賬戶等,則銀行必會查核開戶人的信貸紀錄,那曾破產者便絕無成功申請該類賬戶的機會!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6-05-04 12:53 pm
想了解這個案當事人是否未取得,解除破產令?
2012-11-08 2:44 am
Ask your friend what did he or she sign.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20:3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107000051KK0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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