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犯罪要設追訴期?等到受害者有法律意識都無法再提告訴了!

2012-11-06 10:11 pm
我們可以見到在法律上,都有設追訴期 ,
但個人深感不公!

許多經濟重大犯罪者,跑去大陸躲個幾年,
過了追訴期 之後便可以大搖大擺的回來,
用侵佔的錢繼續投資並過富裕生活!

再看到一個案例,一個小女孩從很小的時候被爸爸性侵,
媽媽也沒處理沒聲張,
她一直忍耐到長大之後,對異性的親密行為出現障礙,
才被朋友知道勸她應該去告父親,但卻已經過了"追訴期",說不能告了!!!


這些事情都太過不公義了!試想受害者的人生幾乎只有痛苦回憶!

所以為什麼法律要規定有追訴期呢?
只要能躲掉這段時間,真的是什麼罪都可以犯了!!!
更新1:

如果在""強姦犯行""未被確定上,有記憶消退的可能, -那麼經濟犯呢?是已經定讞的,可是逃到國外躲到過追溯期後沒事,又要怎麼說呢? -殺人犯躲了幾十年,過了追溯期後沒事了,對被害者家屬公平嗎? -江國慶冤死一案,當初九位軍官因過追訴期,"全部不起訴", 全國譁然,昨天立法院藍綠陣營都罵翻天! 這些事情,如果不是因為明顯無法彰顯正義,會弄到"全國人"跟"許多官員"都忍不住而罵出來嗎? 你們都只解釋了我所舉例的那一件沒被確定的罪行, 對於確定的罪行,追溯期的意義又在哪?

更新2:

你說 "不讓它過去,不是更痛苦!?這樣就有公義!?" 那麼犯的罪行"就讓它過去",就不會痛苦了?就有公義嗎? 痛苦是受害者或其家屬在受的,既然是正義,應該是站在受害者的感受上, 畢竟無辜忽然碰到者種事,跟犯了罪後補償的痛苦是不一樣的。 相信一般的受害者家屬都是承受了"一輩子"的痛苦,絕對不是短期的, 你說要讓它過去,那也要受害者家屬有這意願讓它過去吧,也不應用法律強迫他接受"一定要"讓這件事過去,對不對?

更新3:

小布小姐: 您說{雖然無法追訴,但加害人必須躲藏及良心受譴責二十年。} 真正我們看到的案子,很多人出獄再犯出獄再犯,顯示了有很多犯罪者其實良心已經泯滅,連牢都坐了還是完全沒有良心譴責的樣子,更何況沒去坐牢的? 躲避追捕的二十年中,再繼續加害別人的還比比皆是呢! 再說在大陸的那些有名的經濟犯, 這幾天新聞才在報導,他們在對岸還是繳稅大戶, 積極投資還高調開投資會議呢!! 我沒覺得他們躲藏的很辛苦(事實上是很活躍又過得很奢侈) 但是還是可這樣生活過完追溯期,再大搖大擺的回來享受犯罪成果。 那麼"追溯期"是否應該用在真正有疑義的案件上,而這種的不適用呢?

回答 (3)

2012-11-09 10:20 am
✔ 最佳答案
為何設二十年,因為證據調查困難。

司法本來就不公不義!!實際走一遭法院,你就會看盡檢察官、法官、檢察總長等司法人員是多麼的醜陋,甚至彼此之間都互相包庇。

案件不是發生在他們身上,對他們而言只要有錢領就好,被害人的公平正義根本不關他們的事,但偏偏他們忘記了一件事,他們所領的錢,正是納稅人的辛苦錢!!

2012-11-09 02:33:35 補充:
世界上沒有所謂的「公平正義」,即使有了法律也一樣。

錯誤已發生,即使無法追訴,但加害人必須躲藏及良心受譴責二十年。

面對這種司法,加害人真的只能看開(我想大概只有上帝做得到....),但被害者如果因而悶悶不樂過日子,真的好可憐。

凡事喜樂,才是最大的贏家,對於加害人將一輩子受良心譴責相信日子也不好過。
2012-11-07 1:07 am
因為時間不會停止,而且拖愈久,現實證據愈消逝殆盡,人的記憶會模糊、錯漏扭曲之可能,如此所謂的真相已不可得....那只會變成羅生門,自說自話,那又有何公正可辨!?

法並不是為『絕對的』公義而存,而是為定爭止紛,賦予社會依循之規範得以順利運作,否則爭執空懸,不讓它過去,不是更痛苦!?這樣就有公義!?

當然這也不是說那就只能這樣!?不是!只不過在用以確定、裁判之通則是如此;傷害既已發生,日子仍是要過的,另有其他更積極的權益保護的社會性立法從旁輔助
2012-11-07 4:03 am
我看你的檔案 我可以理解 你對一些經濟犯 或是一些法院的判決是不滿的 絕得不公平 但 你的感覺跟認知 並不是正確的 因為你根本不懂法 很可能也沒有實務經驗

就以你提出的案例 假設 小女生被父親性侵 才被朋友知道勸她應該去告父親,但卻已經過了"追訴期",說不能告了!! 性侵的追溯期是20年 你認為還是可以告 那好 法院也讓她告 然後呢??? 20多年前小女生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被性侵 更不可能說會保全證據 那法院受理之後 要相信誰? 要處分誰?

法院根本沒有能力去清查20多年前是不是有發生性侵 更別說調查證據

2012-11-06 20:04:47 補充:
法院難道可以以一兩個人的說詞 就把另一個人判刑10年 如果法院真的這樣做 冤獄大概會比現在多500倍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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