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個人深感不公!
許多經濟重大犯罪者,跑去大陸躲個幾年,
過了追訴期 之後便可以大搖大擺的回來,
用侵佔的錢繼續投資並過富裕生活!
再看到一個案例,一個小女孩從很小的時候被爸爸性侵,
媽媽也沒處理沒聲張,
她一直忍耐到長大之後,對異性的親密行為出現障礙,
才被朋友知道勸她應該去告父親,但卻已經過了"追訴期",說不能告了!!!
這些事情都太過不公義了!試想受害者的人生幾乎只有痛苦回憶!
所以為什麼法律要規定有追訴期呢?
只要能躲掉這段時間,真的是什麼罪都可以犯了!!!
如果在""強姦犯行""未被確定上,有記憶消退的可能, -那麼經濟犯呢?是已經定讞的,可是逃到國外躲到過追溯期後沒事,又要怎麼說呢? -殺人犯躲了幾十年,過了追溯期後沒事了,對被害者家屬公平嗎? -江國慶冤死一案,當初九位軍官因過追訴期,"全部不起訴", 全國譁然,昨天立法院藍綠陣營都罵翻天! 這些事情,如果不是因為明顯無法彰顯正義,會弄到"全國人"跟"許多官員"都忍不住而罵出來嗎? 你們都只解釋了我所舉例的那一件沒被確定的罪行, 對於確定的罪行,追溯期的意義又在哪?
你說 "不讓它過去,不是更痛苦!?這樣就有公義!?" 那麼犯的罪行"就讓它過去",就不會痛苦了?就有公義嗎? 痛苦是受害者或其家屬在受的,既然是正義,應該是站在受害者的感受上, 畢竟無辜忽然碰到者種事,跟犯了罪後補償的痛苦是不一樣的。 相信一般的受害者家屬都是承受了"一輩子"的痛苦,絕對不是短期的, 你說要讓它過去,那也要受害者家屬有這意願讓它過去吧,也不應用法律強迫他接受"一定要"讓這件事過去,對不對?
小布小姐: 您說{雖然無法追訴,但加害人必須躲藏及良心受譴責二十年。} 真正我們看到的案子,很多人出獄再犯出獄再犯,顯示了有很多犯罪者其實良心已經泯滅,連牢都坐了還是完全沒有良心譴責的樣子,更何況沒去坐牢的? 躲避追捕的二十年中,再繼續加害別人的還比比皆是呢! 再說在大陸的那些有名的經濟犯, 這幾天新聞才在報導,他們在對岸還是繳稅大戶, 積極投資還高調開投資會議呢!! 我沒覺得他們躲藏的很辛苦(事實上是很活躍又過得很奢侈) 但是還是可這樣生活過完追溯期,再大搖大擺的回來享受犯罪成果。 那麼"追溯期"是否應該用在真正有疑義的案件上,而這種的不適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