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你根本是上廁所而不知男友想幹麻。
二、該機車所有人是否出現或以報廢情況。
三、攜帶工具是要去....某某處而臨時起意。
2012-11-08 04:49:58 補充:
上廁所對象看錯 本也無關於此
但....
看到版主自訴說了嗎 『他才臨時起了這個想法,真的不是故意要這麼作的..』
可見你心腸之絕
毫無同理心
機車若報廢=沒主 那就差更多
你偏要人非故意之臨時起犯
自承認是蓄意 故意犯
知識區個案如此多
又略懂法律 卻不正面協助需要幫助網友
成天就跟著我屁股 說三道四 知法犯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10406815
2012-11-08 22:00:52 補充:
1、本人提議此案本非她男友「自承蓄意」而為,攜帶工具是要去....某某處而臨時起意。
你卻要對方持本人相反之見為之,既反方向建議「自承蓄意」究竟是誰連「最基本的邏輯」都欠缺?
2、『民法物權也不是這樣規定的,監理登記純粹就是行政管理作業
這與所有權無涉,車輛報廢,車主還是擁有那台廢棄車輛
只是按監理法規,這台車不能在路上繼續行駛而以
再舉一例,汽車嚴重毀損報廢,就算只上下外殼板金』
那人是誰?提出告訴與否才是重點,究竟是懂還不懂此意?
不懂?我在舉例?我才把汽水喝完,把空鋁罐丟於地上,試問?所有權又是誰?回答我?
2012-11-09 03:56:28 補充:
你才莫名其妙,亂辯一通。
重點在於車主有沒出現或表示提出告訴
如你所言 那我將喝完的汽水瓶鋁空罐
放在原處地上
依你所言 我是該鋁空罐
任何人都不准拿取
萬一 失蹤了 我也能提出告檢拾者 收廢棄物者嗎
重點在於車主有沒出現或表示提出告訴
你老是用自己固執又以為是審案法官或大法官釋憲
自己所言 才對
其他人提出意見就是害死人
蓄意,還是臨時起意關係到刑責輕重...自己更應謹言慎行
而非隨自己所號 任意指名指責他人害死人謾罵而惹訟端
2012-11-09 05:15:54 補充:
本人看過其他意見答案後,感覺似乎幫助不大或有限。
又見版主恐慌程度,實不忍提出對版主比較有利之意見解答。
別擔心,下次在開庭或移送法院時,你只需據實表示:
『因你們經常去該網咖 那台機車是放在路邊很久的機車,
以為是報廢的機車』。
經相關於員警通知車主後,
如車主不願提告或如是表示......
也可能獲無罪之判都有可能。
若有車主出面,務必與之和解或如是表示。
至於工具方面 得看本身工作性質或機車內自己預備維修之工具
當日 只是認為該車放在路邊很久的機車
取其零件而用....
又,當日你是如何保釋出來?
如是身分證保(既人保)很可能就輕判或不起訴處分,如保釋金超過2萬,很可能不論是檢察官或警員筆錄,都可能對你二人很不利之情況,而移送法院審理。
如是以上情況,也依然表示『因你們經常去該網咖 那台機車是放在路邊很久的機車,以為是報廢的機車』。
如確實是報廢,經通知車主後也不表示提告時,最重也是罰金(無前科者),就算是輕判罰金,可以提出家境情況而提出緩刑之聲請。
寫悔過書這類都不需要,等看檢查官判決處刑書既可,或自己審酌情況看是否要具狀去說明,如半年以上判決處刑書都沒收到,自行去地檢署服務台去詢問亦可,有時候此類輕微案件,根本會直接銷案,連判決處刑書也不會有,不過這情況很少,除非你無固定住所,本人就曾協助過一流浪漢,進入空屋撿拾廢棄銅線因緝毒臨檢空屋,被警方移送,
檢察官可能就是因罪微為且廢棄空屋的屋主並不表示提出告訴而做此裁決。
又因該流浪和住處在戶政單位,所以也沒通知保人寄發不起訴處分書,這案是本人親自帶領該流浪和前往花蓮地檢署服務台而知,如本案有移送法怨情況,日後你可來信本人提供你此類似案件之案號(該機車要確實在原處很久且報廢,車主不願提出告訴這案例才有用)。
當然,該車若無報廢下,獲判微罪罰金也在所難免,但務必要提出家境清寒又有人洗腎情況,妳要聲請緩刑不難,惟;妳男友因有前科3個月上下或7個月,難說。
其他;就祝福你好運。
若需要協助,可直接來信求助,惟;末聽他人道三左四意見,那就算是包公在世也愛莫能助。
個案之協助,立出法條又如何?
充其量也在在表示我很懂、我很懂,卻還得私下問老師,那在下還真懷疑他的懂,何不接也請那位所謂老師,出現此知識法律區解決弱者無助個案,是為實在。
法;只是遵循依據,不需死記或死背,就怕懂法的人不明活用之道。
法;亦為罰,也是罰之必之筏。
端看妳是否善用此“法”、“罰”、“筏”之妙用或善用,吐口水之戰,對汝毫無助益。
妳的問題本人會加入追蹤,若需要協助,可直接來信求助,如來信三日後
沒回應,則可能本人在深山區,或須等待本人下山,若緊急你可求助他(參考資料區),聲請緩刑,如何寫聲請狀既可。
2012-11-09 05:38:41 補充:
老兄 自己看清楚
那是有被害人報案
想當張老師 幫人解決疑難
還有段距離
2012-11-09 19:14:02 補充:
看到冬季大律師這麼一說,我才知妳也是不食人間煙火的人。
如是這樣,我敢說...你這一生中,執業到退休,妳大概也接不上如此低下層人,犯下這類低微的小案,為何?
因為這些人可能都是連吃飯都沒錢要靠撿拾維生,更或是到荒郊野外撿拾鍋牛充飢,路經他人菜園順手拔了7~8葉的九層塔被路過巡邏員警,反而緊張趴下而被當現行犯處理個案...更遑論本人在答案區所提的撿拾銅線也被移送的個案,依如妳不食人間煙火情況來斷:你怎可能發願去替這類低微的小小案,替他們申冤反將一軍那些拿著雞毛當令箭,原來只是因為員警積欠業績而提報此類微小案件呢?
版主不也說:
『當時我們還聽到其他的員警在跟甲員警聊天時,才知道原
2012-11-09 19:15:16 補充:
來是說什麼員警分數不夠,如果把我們送上去的話不知道會加幾分,聽到這裡我正個人快要被氣死了...』
所以.
會隨案附上一份『報告書』又怎樣?
承如本人在答案區所述,該流浪和也手上握有美工刀一把,老虎鉗一支,撥好的銅線一把,何以能在
案發製作筆錄時,緊急來電要我前去保釋準備,我便指點他答問技巧,
也可能隨案附上一份『報告書』,那又為何能當庭身分證保釋?
2012-11-09 19:16:14 補充:
再者,我幾時要版主否認犯案?
二、該機車所有人是否出現或以報廢情況。
三、攜帶工具是要去....某某處而臨時起意。
如此答稱,何來不妥?
用你方式答稱,又能減輕多少?
結論是,版主既無前科,那申請緩刑有何不可或不准之可能,好!縱然我的方式是被判6個月罰金
你的方式是3個月罰金,試問?緩刑若准,只要不在犯下刑案,有何差異?
何況我都願意提供類似低層低微的案子,連地檢署都沒寄送不起訴處分書來的案例(也只能用身分證字號查案例)
2012-11-09 19:16:30 補充:
當然;妳有妳的見解,我不能否認妳的專業。
但;除非妳會如同修道人般或義診的醫師般去發下大願,意義去替那些低層人士更或淪落街頭者,義務去
幫他們接案當辯護人,否...也只有本人這類輕狂的慈悲心去提出指導,有此機會逢此類小案。
再者,妳的角度也不怎對,何以故?我認為妳是在間接幫助那執法的員警爭取績效一樣了。
因為,妳給本人感覺,妳是站在執法者這方,而非當事人這方,在下心裡會如此以為!
2012-11-10 03:53:34 補充:
一、文字很強,並非我沒精準運用到『以退為進』策略,文字強勢的答辯,如我是有執業執照並義務答辯的辯護人,那用詞可又得截然不同,畢竟“義務律師”是『幫說』辯護與個人陳情『表達』,所以我並不贊同使用文字文辭去陳情,而是使用當面的態度去陳情自己的“情有可原”的去替代『以退為進』。
因為“義務律師”=“情有可原”。
反過來說,如是....
“聘用律師”=“明知故犯”或“罪有應得”。
二、『你敢跟我說,她絕對清白』?
看不出我的文義是在用“情有可原”去替代犯罪的後悔嗎?
故,何來所謂清白表示意思?!
2012-11-10 04:02:00 補充:
三、軍師預留伏筆去替代你說的『陳情人之行為若已是該當罪刑,
亦懇請鈞長念在陳情人無前科並要撫育幼兒之情,緩以輕刑,賜陳
情人一自新機會...』先答辯後容以求退路,才不會因答辯而失去
『減輕其刑』機會。』
答案區可證:
妳的問題本人會加入追蹤,若需要協助,可直接來信求助,如來信三日後
沒回應,則可能本人在深山區,或須等待本人下山,若緊急你可求助他(參考資料區),聲請緩刑,如何寫聲請狀既可。
參考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E03385738
2012-11-10 04:23:12 補充:
提點此三,是在說明,既號『軍師』既所有通盤考量都已算計到,甚至...
版主之男友,想脫罪無非只剩一個可能,機車主人是否出現並提出竊盜告訴,去代表公訴檢方的『證人』,檢方缺乏此『證人』(既車主)此公訴罪,當然尚缺一物,始能毫無欠缺下成立。
這便是本人始終堅持,這輛車是否報廢,代表公訴檢方的『證人』(既車主)亦為此物的所有權人意向才是真正關鍵。
車主如不願意提出告訴,那本人舉例的我喝完丟棄的汽水瓶罐給阿婆拿走,那我是否也能提告這拾荒的阿婆呢?
2012-11-10 04:26:38 補充:
有人說,我拿一台報廢機車去與汽水瓶罐,是麻雀腳比豬腳,那一台火車不論是過失或故意去撞死人,和我拿含有劇毒的小針或護士過師沒將針內空氣先排出而使病患氣衰過失致死,你能說這不是死亡案件嗎?
事實上又以廢棄物管理辦法,丟根菸蒂都要受罰,何況是報廢的機車...
更或是大小不等的汽水空罐,廢棄物管理辦法內哪有大小之分?
2012-11-10 04:38:36 補充:
TO:天下第三大軍師
那天我們身上沒有証件,是等到時間到了地檢人員放我們出來的...
那悔過書是先寄給法官嗎??還是....???
AA
一、先補充我該輛機車有無報廢,車主有無出面?
二、補充後看我與冬季二人意見去取衡是否寫此陳情悔過書。
PS 冬季是律師,這裡視同她可代表檢方而我代表你的辯護人虛擬案情審斷參考。
2012-11-10 04:41:56 補充:
TO:天下第三大軍師
那天我們身上沒有証件,是等到時間到了地檢人員放我們出來的...
答覆如下
那悔過書是先寄給法官嗎??還是....???
AA
一、先補充我該輛機車有無報廢,車主有無出面?
二、補充後看我與冬季二人意見去取衡是否寫此陳情悔過書。
PS 冬季是律師,這裡視同她可代表檢方而我代表你的辯護人虛擬案情審斷參考。
二者的利害關鍵 補充後 在說(我知你在網咖上網 盡快補充)
2012-11-10 04:45:46 補充:
『那天我們身上沒有証件是等到時間到了地檢人員放我們出來的...』
都沒繳交保證金或人頭(身分證)去擔保出來嗎?
一並補充
2012-11-10 04:55:22 補充:
TO 執法悍將
法律上有規範 僅有國中文憑者 不能參予法律問題討論嗎?
標準答案給你也無妨,本人既然提出不同之見解當然也願承擔道德因果關係!
2012-11-10 05:53:41 補充:
TO 冬季
關於妳所提到的凌虐小兵致死請妳協助非常上訴案,案情我倒不知!
但有三點提點妳,也或多少有所助益:
一、係違背法令理由找出來後,狀內務必清楚主張妳是係“律師名義身份去無償義務之角色”多少會有加分而取得同席法官審理認同。
二、係違背法令之理由找不出破綻時,不防再多次翻閱卷宗,使其自己看到累,看到多次反覆,放空自我、放空所有內容,趴在卷宗資料上沉思到睡著,如妳自己與妳另一個自我有緣願意與妳靈犀交會,此違背法令理由也許自然浮現腦海。
前者係為人助,後者係為小周天之天助,尚差一助→天時。
此“天時”系關妳閱讀卷宗時間,參不透時在來問吧!
2012-11-10 12:33:08 補充:
大智慧不開者如是我聞;無怪乎天天得跟著我跑@當軍師跟班@@
時;佛住王舍城迦蘭陀 竹園。
時;有調馬聚落主來詣佛所。
恭敬問法!退坐一面。爾時。世尊告調馬聚落主。調伏
馬者。有幾種法?
聚落主答言。瞿曇。有三種法。
何等為三?謂一者柔軟。二者剛強。三者 柔軟剛強。
佛告聚落主。若以三種法。馬猶 不調。當如之何?
聚落主言。便當殺之。
聚落主白佛言。瞿曇。
無上調御丈夫者。當以幾種法調御丈夫?
佛告聚落主。我亦以三法
調御丈夫。何等為三。一者柔軟。二者剛強。 三者柔軟剛強。聚落主白佛。瞿曇。若三種
調御丈夫。猶不調者。當如之何?
佛言。聚落主。三事調伏猶不調者。佛亦殺棄之。
2012-11-10 12:47:01 補充:
難怪乎這幾位施主
是此等智慧不開...
縱將圖書館有關法律的書全部看過300遍
也不如軍師參透單一次爾。
http://mypaper.pchome.com.tw/zen715/post/1322202541
但軍師也在不厭其煩在註解一次:
『報廢機車亂丟,車主違反行政規則,但並不代表他喪失所有權
更不代表亂丟的報廢機車,其他人就有權去拆、去拿
「丟」鋁罐,因為「丟」的行為,已有拋棄所有權的意思
但「丟」跟「報廢」意義不同....問題有何意義?』
軍師覆:
「丟」跟「報廢」是意義不同;但「報廢」卻無人認領或出現,那便是『丟』。
這位愚人施主大德你參透了嗎?
2012-11-10 12:58:14 補充:
又;王永慶初時也不過是賣材賣米也不過只有國中以下程度,
何已往生成神至今,各大關係企業,卻有數以萬計的碩士生、博士生,
至今仍倚賴著也不過是賣材賣米也只有國中以下程度的往生王先生,
安居樂業也從未有數以萬計的碩士生、博士生大放厥詞過。
能否請執法悍將先生替軍師開悟這原因。
謝先!!
2012-11-10 13:35:57 補充:
是阿 最近不知誰在註冊新帳號去做反投票+負評
做出那樣見不了天日的反投票行為
蠢蛋剋星 ( 初學者 5 級 )
專挑錯誤給負評 ( 初學者 5 級 )
九五之尊 ( 初學者 5 級 )
起碼 本人是使用相同暱稱 且互為連結
本人投票 可光明正大
你等卻做見不了天日行為
那樣又如何?
充其量 也只是小人之舉
2012-11-10 13:48:46 補充:
據版主私下所述:
機車的車主好像不見了..不知車主的去向,,,該怎麼呢??
那我男友可以早日回來嗎??
軍師整理如下:
車主問題你可持案號等地檢署資料
一、週一持地檢署相關證明去監理站詢問看看能否找到車主以及車擊情況。
二、或向那派出所詢問(但最好問值班人 而非承辦人)
主要是問出該車是否有辦理註銷或遺失?持有人又是誰?
說明是要與對方談和解,那派出所應該會受理提供車主聯絡方式,派出所若不願意提供升級到警察局去詢問。
總之 你得和檢方比賽找到車主,檢方沒要提供保證金,依據判斷,對你有利。
也許 不起訴都可能
等你提出以上後在提出我後續看法!
加油!
2012-11-10 14:44:47 補充:
空地有沒區分,公有?私有?
如是公有地又無人認領或主張持有?
兄臺 你怎老點不清....唉!
這樣簡單道理,6歲孩童跟你辯就夠了...
去開智慧吧
別勁提些無意義問題
2012-11-10 14:50:56 補充:
冷血悍將
我真高估你智慧
沒想 你是如此....
重點是 那群醫師 是在一個國中畢業 王先生庇蔭下
才有此份 專屬工作
而非 那群醫師造就了王先生傳奇
所以 問題在於 智慧 而非 專業
2012-11-10 14:54:24 補充:
064
意見者: 我不是馬迷,更不愛馬迷 ( 大師 1 級 )
063意見視同 已經答覆 您疑問
我在解釋 就顯的我沒智慧 您認為呢
2012-11-10 14:59:19 補充:
報告 意見者: 我不是馬迷,更不愛馬迷 ( 大師 1 級 )
那您每天路經馬路 停車 是否算『占地為王』?
我笨...麻煩指導我...那如一台報廢機車 又無人認領或主張拋棄時
機車停在公有地...請問?權力屬誰?我實在很笨...麻煩指導我
2012-11-10 15:10:30 補充:
TO 意見者: 冷血悍將
你這如同是用連橫術
而我視同用縱橫術
縱連橫術 你應該聽過吧?
我正 趁勢在觀察冬季是否有大智慧
所以 我正用縱橫術在觀察她
也在用
縱橫術
破解你等的連橫術攻擊
我能悟透
縱連橫術 無須任何人支持
既能如似孔明 舌辯群儒
2012-11-10 15:33:58 補充:
你也知蘇秦的合縱六國,被張儀以連橫給破了
但你知張儀為何要等蘇秦死後 才出招嗎?
論其術 實如 毛與盾
無所謂 誰破誰問題
而是 誰當誰分身問題
2012-11-10 15:47:57 補充:
公評自屬正當
但註冊數個帳號
如:蠢蛋剋星 專挑錯誤給負評 九五之尊 討厭剝皮辣椒 完事後就關版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review_result?qid=1612103008180&.crumb=FSaoqTELDLl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_voting_result?qid=1512103005938&.crumb=FSaoqTELDLl
去故意投反對票 或負評就顯的沒智慧
他人 也不是不知 根本就是同一人所註冊
登入 登入
2012-11-10 15:58:48 補充:
好!
那我就考考你
這縱連橫術,創者何人?←你答的出 我尊稱你大哥
又如何落入鬼谷子之手?←你答的出 我尊稱你師傅
這太公陰符論共計七卷
又是哪七卷?←你答的出,我尊稱你為祖師
又哪一卷與歧黃術有關?你答的出,我在此跪地跟你求饒
你若一題不會,靠邊站 看戲既可
2012-11-10 16:43:50 補充:
TO 意見78
此縱連橫術之太公陰符 卷七
當然與本案關係甚大
一、我使用連橫術連橫冬季協助他。
二、我同時用縱橫術分解你等板上攻擊並提供方案論點與策略。
三、我同時用此二術在安版主因犯此加重竊盜問題而生惶恐不安的心,
使其有安全感,可以以平常心面對案情,也或沒你等嚴重性。
換言之,此案情局情況,大致皆已掌握情局或發展。
如是我覆此本案與此術之關連性關
閣下 還有意見嗎?
若沒意見 那我提出問題 閣下若無可答覆,那是否應以我意見為意見乎?
2012-11-10 16:50:19 補充:
再者,縱連橫術原本就是以口才答辯為主。
如是你等提出之疑問(機車 所有權問題)
試問?我之答辯,本屬有理,軍師若不善法,又如何能在法論中必要時
巧妙提出答辯狀。
2012-11-10 16:58:45 補充:
又者;
儒道~~連橫符術展
軍師~~揹刀三吋長
天下~~縱橫歸孔聖
第三~~子貢先蘇張
禪風雖吹徐徐..誰居定風波?
悟若渾沌..出則陰符卷七!
鬥法術一筆能顯高強
雄辯巧言曲事能說直
舞文弄法一筆戲假君
人披狐衣害理因果至
所以 你論此縱連橫二術有否連關性,何以說:
鬥法術一筆能顯高強
雄辯巧言曲事能說直
2012-11-10 17:11:27 補充:
是沒錯,冬季並非我找來此版。
但........卻是本人用“術”去聘他而來,那才是『高』
這就是......子貢遊說列國使用的『反求術』
你且細細品味子貢遊說列國一章便知,幕後主導者係何人?
何以說『天下~~縱橫歸孔聖
第三~~子貢先蘇張』
所以 此術也稱為 小人數術 也稱為聖人術
因為, 縱連橫術之太公陰符論,七大卷本是孔子所創,只密傳幾位高徒,
子貢領悟最深,故遣其遊說列國搭就本國之遊說技巧!
2012-11-10 17:15:27 補充:
ㄟ
刪除那本文意見就沒意思
失其對話藝術啦
悍將兄!
在下也說了
此若有因果道德問題
軍師 一肩扛下。
2012-11-10 18:19:12 補充:
哈...
089
意見者: 我不是馬迷,更不愛馬迷 ( 大師 1 級 )
您終於提到重點核心了,您且看本人答案補充區,整理出要版主去查詢事務,本案至今根本還沒出現被害人出面,那誰是本案公訴罪證人呢?
所以我要他與檢方 比賽找出本案公訴罪證人
先行『和解』並拋棄出庭或表示不提告不計較,
那此竊盜罪 實屬一物,既公訴罪證人!
088 至於孟宗竹,說實在話 我並沒與他任何聯繫過
起碼 他與你愚人出面對過話吧!
2012-11-10 18:30:35 補充:
愚人
『另外實在看不懂
王永慶國中以下程度跟這些有什麼關係?』
你怎不去問 執法悍將如何批評本人學歷問題?
這麼淺的理論 你都迷迷糊糊來問
那就休怪我用 訓馬三法最下法應之
http://mypaper.pchome.com.tw/zen715/post/1322202541
2012-11-10 18:38:42 補充:
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四條處理
處理流程:
重點?
有公佈此張貼公告否?
算啦 當我笨的跟豬一樣好了...
『台灣有公訴罪嗎?好像沒有。』
此基本論點都茫茫然然渾然 分不清
無言了 ......殺了我吧 ...不在回應QQ
2012-11-10 18:50:10 補充:
搞了半天 原來 執法悍姜口中的法學高手是
公訴罪、自訴罪都分不清
難怪....問答些怪異問題...
又如何與本人辯論
找冬季來與我辯論
才回應了......
2012-11-10 19:54:57 補充:
凡提起公訴
就是得有犯罪證物、證人、或被害人。
而非傳該警察作證足夠,警察是證人而非被害人。
無被害人,既無法成立,類似案件(沒被害人案件),本人處理過都不起訴,這不是沒親身經歷者瞎猜可成立。
如若你所說 那拾荒人 哪個警察看了不爽 就能將之入罪嗎?
道理不也一樣?
索然 本人提出重點 既於此....沒什麼可爭論此點(無被害人或受害單位)
2012-11-10 20:04:04 補充:
凡提起公訴
就是得有犯罪證物、證人、或被害人。
而非傳該警察作證足夠,警察是證人而非被害人。
無被害人,既無法成立,類似案件(沒被害人案件),本人處理過都不起訴,這不是沒親身經歷者瞎猜可成立。
如若你等人所說 那拾荒人 哪個警察看了不爽 就能將之入罪嗎?
道理不也一樣?
索然 本人提出重點 既於此....沒什麼可爭論此點(無被害人或受害單位)
2012-11-11 04:17:41 補充:
TO版主
找看是否有過地檢署通知書
週一去電詢問被告聯絡方式
說是 要與原告民事上達成和解
或地檢署服務台詢問都可
若能多問出 原告是否出庭應訊過更好
如此 可掌握狀況
此法問不出在改由其他方式
派出所或監理站
2012-11-13 02:24:12 補充:
這案子版主既依據筆錄去強調不知情既可
一審若判有罪
二審強有力的辯詞已經幫妳都想好整套邏輯
至於妳男友部分 坦然認罪不答辯
但依我辦法攜帶著處刑書 去我所提的單位 設法找出車主和解
或暗示妳男友當庭向法官提出
提出時 注意妳言詞 因男友已在服刑中 是幫男友去談和解
非妳所需去談和解問題 主角 分身身份別搞錯
當法官問你有何話說時你才說:(除非都沒讓你說話才舉手表示發言)
『因男友已在服刑中 我想幫男友去談和解,聽說車主也在服刑中 可否告訴我在哪服刑』
陳情書 萬不可寫
因陳情請求重輕發落
視同自白認罪 那便無解
切忌 切記
2012-12-17 20:49:07 補充:
為補敘101年度易字第0000號上訴理由事:
上訴人因不服原審法院部分案件之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在案
,謹補敘上訴理由如下:
聲明上訴部分:
壹、原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內提
出上訴並予以廢棄原判決,
貳、為同案人張XX部份提出非共同犯罪答辯事。
具體理由與事實說明並答辯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