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重竊盜案~請懂法律高手救救我好嗎~~~

2012-11-01 12:43 pm
當時我和我男友正處於失業中,常常會在半夜出去到網咖,上3~4小時的線上小

遊戲,但案發當天我們也是一如往常的要去網咖.結果,我男友騎著摩托車帶我

到另一個地方之後就叫我在車上等他一下,他是跟我說他要去上個廁所,我也

不疑有他,我不知道他在上完廁所之後看到旁邊有輛摩托車跟我男友的機車是

一樣的,我男友就伸手去拔了機車裡的零件(那台機車是放在路邊很久的機車,

也不知是誰的) 沒幾分鐘後,巡羅的員警就來了,在盤查時,員警發生我男友有

竊盜的前科,就當場把我們送到派出所,在員警要我們坐上警車之前我有一直

求員警原諒我們,我們知道錯了,不要把我們送到派出所.但我們跟他求了好久

甲員警不肯就是不肯,(當時是有二位員警),乙員警聽到我這樣一直求一直求

時,有點餘心不忍,想要放了我們.但甲員警不肯就是不肯,就把我們帶回派出所

作筆錄還把我們手銬腳銬..當時我們真的受到很大的驚嚇,那時我還一直求乙

員警原諒我們..乙員警好像有受到甲員警的壓力之下有點妥協.甲員警在準備

作筆錄的時候,動作超快的,不到20分鐘(當時時間是凌晨3點多)..在作筆錄時是

由甲員警作的筆錄.在製作筆錄的過程甲員警口氣很不好,一直說叫我們配合

他,在筆錄作完後(時間是凌晨4點).我們就坐在派出所等到早上其他的員警上

班後就把我們函送.我聽到這裡正個人更傻了眼,心裡想怎麼會這樣啊,正個心

裡的驚嚇程度更大,當時我們還聽到其他的員警在跟甲員警聊天時,才知道原

來是說什麼員警分數不夠,如果把我們送上去的話不知道會加幾分,聽到這裡

我正個人快要被氣死了...被扣押的證物有二件.是電剪刀和整流器,一路上就

是從派出所到分局(有把我們拍照和留指紋)再到地檢,一直都被手銬和腳銬著,

說真的長這麼大,還是第一次被手銬腳銬還待在地檢的地下室裡,真的把我嚇

死了..當時還有開簡易庭,我們有向簡易法官認錯請求原諒.一直到現在二個月

了,開了二次庭還要開第三次,目前我男友正在服上一個竊盜案(8個月)的刑,我

已經快要撐不去了,必竟我和我男友都有各自的前一段婚姻所生的三個小孩要

扶養.加上男友的媽媽中風還需要人照顧,我的父親在洗腎,我母親的身體也很

不好.二個家庭所有生活上的開銷都要我去支付.我現在一個月的薪水還不到

二萬,根本就不夠可以去支付所有的開銷.....請各位法律高手救救我好嗎我該

怎麼作才好?不要貼法條好嗎可以說明白嗎?

P.S

第二次開庭時,法官有跟我們說要第三次會傳喚那二位員警,看到時我們有什

麼話可以問那二位員警,有什麼是我們可以問的嗎??

為什麼要開那麼多次?扣押的電剪刀是一般的剝線剪(頭是半圓的不是尖的)

機車的整流器一個價格是多少?

可以向法官請求說可以讓我男友早點回來嗎?如果可以那我要怎麼向法官請求呢?
更新1:

那我會被關嗎?..說真的從事情發生到現在沒有幾個月我的壓力和當時所受的驚嚇真的好大還常常失眠..現在就連去法院之前還要深呼吸好幾次,才敢走進去,在我心中的恐懼感好大..救救我好嗎??

更新2:

TO:冷血悍將 是..我是員警盤查時才回頭叫我男友才發現他怎麼蹲在機車旁邊..但我沒有看到我 男友有在拔零件的動作..甲員警只是看到我男友雙手黑黑的又有前科是不是這樣就認定 說有在偷竊(因當時男友的機車常常壞,也不知什麼原因修也修不好,如送到機車行修理 的話動不動就要1~2千元,再加上家裡三位父母親和三個小孩及生活上所需要的開銷之 外根本沒有多的錢可以這樣修,所以男友他就想說乾脆自己修,看能不能修的好,在修車 上要是有不會修男友就會去問別人看是怎麼修.倒至於男友的手常常是黑黑的,洗也洗不 幹淨)..

更新3:

而他是回到家時我在問他他才跟我說他真的不是故意要這麼作的他是上完了廁所出來時看到有台機車跟男友的機車是一樣的,他才臨時起了這個想法,真的不是故意要這麼作的..再加上當時的我們身上也剩下沒有多少錢,怎麼給家人們張羅三餐呢..求求你們救救我們好不好..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更新4:

那我可以向法官請求原諒嗎?寫悔過書..還是..??? 悔過書要怎麼交給法官呢?因為還要再開一次庭.. 是在開庭報到交呢??還是...??? 麻煩各位大大了...謝謝大家...

更新5:

TO:冷血悍將 我男友目前在服刑中(8個月),是去年11月份的事...當時法官是要給予男友一個教訓. 唉~~真不知該怎麼作~~ TO:天下第三大軍師 那天我們身上沒有証件,是等到時間到了地檢人員放我們出來的... 那悔過書是先寄給法官嗎??還是....??? 麻煩各位大大了.....謝謝大家...

更新6:

那我有要準備什麼資料,去給法官看呢??

回答 (14)

2012-11-09 1:15 pm
✔ 最佳答案
一、你根本是上廁所而不知男友想幹麻。
二、該機車所有人是否出現或以報廢情況。
三、攜帶工具是要去....某某處而臨時起意。

2012-11-08 04:49:58 補充:
上廁所對象看錯 本也無關於此

但....
看到版主自訴說了嗎 『他才臨時起了這個想法,真的不是故意要這麼作的..』
可見你心腸之絕
毫無同理心
機車若報廢=沒主 那就差更多
你偏要人非故意之臨時起犯
自承認是蓄意 故意犯



知識區個案如此多
又略懂法律 卻不正面協助需要幫助網友
成天就跟著我屁股 說三道四 知法犯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10406815

2012-11-08 22:00:52 補充:
1、本人提議此案本非她男友「自承蓄意」而為,攜帶工具是要去....某某處而臨時起意。

你卻要對方持本人相反之見為之,既反方向建議「自承蓄意」究竟是誰連「最基本的邏輯」都欠缺?

2、『民法物權也不是這樣規定的,監理登記純粹就是行政管理作業
這與所有權無涉,車輛報廢,車主還是擁有那台廢棄車輛
只是按監理法規,這台車不能在路上繼續行駛而以

再舉一例,汽車嚴重毀損報廢,就算只上下外殼板金』

那人是誰?提出告訴與否才是重點,究竟是懂還不懂此意?

不懂?我在舉例?我才把汽水喝完,把空鋁罐丟於地上,試問?所有權又是誰?回答我?

2012-11-09 03:56:28 補充:
你才莫名其妙,亂辯一通。
重點在於車主有沒出現或表示提出告訴
如你所言 那我將喝完的汽水瓶鋁空罐
放在原處地上
依你所言 我是該鋁空罐
任何人都不准拿取
萬一 失蹤了 我也能提出告檢拾者 收廢棄物者嗎
重點在於車主有沒出現或表示提出告訴
你老是用自己固執又以為是審案法官或大法官釋憲
自己所言 才對
其他人提出意見就是害死人

蓄意,還是臨時起意關係到刑責輕重...自己更應謹言慎行
而非隨自己所號 任意指名指責他人害死人謾罵而惹訟端

2012-11-09 05:15:54 補充:

本人看過其他意見答案後,感覺似乎幫助不大或有限。

又見版主恐慌程度,實不忍提出對版主比較有利之意見解答。
別擔心,下次在開庭或移送法院時,你只需據實表示:
『因你們經常去該網咖 那台機車是放在路邊很久的機車,
以為是報廢的機車』。

經相關於員警通知車主後,

如車主不願提告或如是表示......
也可能獲無罪之判都有可能。
若有車主出面,務必與之和解或如是表示。
至於工具方面 得看本身工作性質或機車內自己預備維修之工具
當日 只是認為該車放在路邊很久的機車
取其零件而用....

又,當日你是如何保釋出來?

如是身分證保(既人保)很可能就輕判或不起訴處分,如保釋金超過2萬,很可能不論是檢察官或警員筆錄,都可能對你二人很不利之情況,而移送法院審理。

如是以上情況,也依然表示『因你們經常去該網咖 那台機車是放在路邊很久的機車,以為是報廢的機車』。
如確實是報廢,經通知車主後也不表示提告時,最重也是罰金(無前科者),就算是輕判罰金,可以提出家境情況而提出緩刑之聲請。

寫悔過書這類都不需要,等看檢查官判決處刑書既可,或自己審酌情況看是否要具狀去說明,如半年以上判決處刑書都沒收到,自行去地檢署服務台去詢問亦可,有時候此類輕微案件,根本會直接銷案,連判決處刑書也不會有,不過這情況很少,除非你無固定住所,本人就曾協助過一流浪漢,進入空屋撿拾廢棄銅線因緝毒臨檢空屋,被警方移送,

檢察官可能就是因罪微為且廢棄空屋的屋主並不表示提出告訴而做此裁決。

又因該流浪和住處在戶政單位,所以也沒通知保人寄發不起訴處分書,這案是本人親自帶領該流浪和前往花蓮地檢署服務台而知,如本案有移送法怨情況,日後你可來信本人提供你此類似案件之案號(該機車要確實在原處很久且報廢,車主不願提出告訴這案例才有用)。

當然,該車若無報廢下,獲判微罪罰金也在所難免,但務必要提出家境清寒又有人洗腎情況,妳要聲請緩刑不難,惟;妳男友因有前科3個月上下或7個月,難說。

其他;就祝福你好運。
若需要協助,可直接來信求助,惟;末聽他人道三左四意見,那就算是包公在世也愛莫能助。

個案之協助,立出法條又如何?
充其量也在在表示我很懂、我很懂,卻還得私下問老師,那在下還真懷疑他的懂,何不接也請那位所謂老師,出現此知識法律區解決弱者無助個案,是為實在。

法;只是遵循依據,不需死記或死背,就怕懂法的人不明活用之道。
法;亦為罰,也是罰之必之筏。

端看妳是否善用此“法”、“罰”、“筏”之妙用或善用,吐口水之戰,對汝毫無助益。

妳的問題本人會加入追蹤,若需要協助,可直接來信求助,如來信三日後
沒回應,則可能本人在深山區,或須等待本人下山,若緊急你可求助他(參考資料區),聲請緩刑,如何寫聲請狀既可。

2012-11-09 05:38:41 補充:
老兄 自己看清楚
那是有被害人報案
想當張老師 幫人解決疑難
還有段距離

2012-11-09 19:14:02 補充:
看到冬季大律師這麼一說,我才知妳也是不食人間煙火的人。
如是這樣,我敢說...你這一生中,執業到退休,妳大概也接不上如此低下層人,犯下這類低微的小案,為何?
因為這些人可能都是連吃飯都沒錢要靠撿拾維生,更或是到荒郊野外撿拾鍋牛充飢,路經他人菜園順手拔了7~8葉的九層塔被路過巡邏員警,反而緊張趴下而被當現行犯處理個案...更遑論本人在答案區所提的撿拾銅線也被移送的個案,依如妳不食人間煙火情況來斷:你怎可能發願去替這類低微的小小案,替他們申冤反將一軍那些拿著雞毛當令箭,原來只是因為員警積欠業績而提報此類微小案件呢?
版主不也說:

『當時我們還聽到其他的員警在跟甲員警聊天時,才知道原

2012-11-09 19:15:16 補充:
來是說什麼員警分數不夠,如果把我們送上去的話不知道會加幾分,聽到這裡我正個人快要被氣死了...』

所以.
會隨案附上一份『報告書』又怎樣?
承如本人在答案區所述,該流浪和也手上握有美工刀一把,老虎鉗一支,撥好的銅線一把,何以能在
案發製作筆錄時,緊急來電要我前去保釋準備,我便指點他答問技巧,
也可能隨案附上一份『報告書』,那又為何能當庭身分證保釋?

2012-11-09 19:16:14 補充:
再者,我幾時要版主否認犯案?
二、該機車所有人是否出現或以報廢情況。
三、攜帶工具是要去....某某處而臨時起意。

如此答稱,何來不妥?
用你方式答稱,又能減輕多少?

結論是,版主既無前科,那申請緩刑有何不可或不准之可能,好!縱然我的方式是被判6個月罰金
你的方式是3個月罰金,試問?緩刑若准,只要不在犯下刑案,有何差異?
何況我都願意提供類似低層低微的案子,連地檢署都沒寄送不起訴處分書來的案例(也只能用身分證字號查案例)

2012-11-09 19:16:30 補充:
當然;妳有妳的見解,我不能否認妳的專業。
但;除非妳會如同修道人般或義診的醫師般去發下大願,意義去替那些低層人士更或淪落街頭者,義務去
幫他們接案當辯護人,否...也只有本人這類輕狂的慈悲心去提出指導,有此機會逢此類小案。

再者,妳的角度也不怎對,何以故?我認為妳是在間接幫助那執法的員警爭取績效一樣了。
因為,妳給本人感覺,妳是站在執法者這方,而非當事人這方,在下心裡會如此以為!

2012-11-10 03:53:34 補充:
一、文字很強,並非我沒精準運用到『以退為進』策略,文字強勢的答辯,如我是有執業執照並義務答辯的辯護人,那用詞可又得截然不同,畢竟“義務律師”是『幫說』辯護與個人陳情『表達』,所以我並不贊同使用文字文辭去陳情,而是使用當面的態度去陳情自己的“情有可原”的去替代『以退為進』。
因為“義務律師”=“情有可原”。
反過來說,如是....
“聘用律師”=“明知故犯”或“罪有應得”。

二、『你敢跟我說,她絕對清白』?
看不出我的文義是在用“情有可原”去替代犯罪的後悔嗎?
故,何來所謂清白表示意思?!

2012-11-10 04:02:00 補充:
三、軍師預留伏筆去替代你說的『陳情人之行為若已是該當罪刑,
亦懇請鈞長念在陳情人無前科並要撫育幼兒之情,緩以輕刑,賜陳
情人一自新機會...』先答辯後容以求退路,才不會因答辯而失去

『減輕其刑』機會。』

答案區可證:


妳的問題本人會加入追蹤,若需要協助,可直接來信求助,如來信三日後
沒回應,則可能本人在深山區,或須等待本人下山,若緊急你可求助他(參考資料區),聲請緩刑,如何寫聲請狀既可。
參考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E03385738

2012-11-10 04:23:12 補充:
提點此三,是在說明,既號『軍師』既所有通盤考量都已算計到,甚至...
版主之男友,想脫罪無非只剩一個可能,機車主人是否出現並提出竊盜告訴,去代表公訴檢方的『證人』,檢方缺乏此『證人』(既車主)此公訴罪,當然尚缺一物,始能毫無欠缺下成立。

這便是本人始終堅持,這輛車是否報廢,代表公訴檢方的『證人』(既車主)亦為此物的所有權人意向才是真正關鍵。

車主如不願意提出告訴,那本人舉例的我喝完丟棄的汽水瓶罐給阿婆拿走,那我是否也能提告這拾荒的阿婆呢?

2012-11-10 04:26:38 補充:
有人說,我拿一台報廢機車去與汽水瓶罐,是麻雀腳比豬腳,那一台火車不論是過失或故意去撞死人,和我拿含有劇毒的小針或護士過師沒將針內空氣先排出而使病患氣衰過失致死,你能說這不是死亡案件嗎?

事實上又以廢棄物管理辦法,丟根菸蒂都要受罰,何況是報廢的機車...
更或是大小不等的汽水空罐,廢棄物管理辦法內哪有大小之分?

2012-11-10 04:38:36 補充:
TO:天下第三大軍師
那天我們身上沒有証件,是等到時間到了地檢人員放我們出來的...

那悔過書是先寄給法官嗎??還是....???
AA

一、先補充我該輛機車有無報廢,車主有無出面?
二、補充後看我與冬季二人意見去取衡是否寫此陳情悔過書。

PS 冬季是律師,這裡視同她可代表檢方而我代表你的辯護人虛擬案情審斷參考。

2012-11-10 04:41:56 補充:
TO:天下第三大軍師
那天我們身上沒有証件,是等到時間到了地檢人員放我們出來的...

答覆如下

那悔過書是先寄給法官嗎??還是....???
AA

一、先補充我該輛機車有無報廢,車主有無出面?
二、補充後看我與冬季二人意見去取衡是否寫此陳情悔過書。

PS 冬季是律師,這裡視同她可代表檢方而我代表你的辯護人虛擬案情審斷參考。

二者的利害關鍵 補充後 在說(我知你在網咖上網 盡快補充)

2012-11-10 04:45:46 補充:
『那天我們身上沒有証件是等到時間到了地檢人員放我們出來的...』
都沒繳交保證金或人頭(身分證)去擔保出來嗎?

一並補充

2012-11-10 04:55:22 補充:
TO 執法悍將
法律上有規範 僅有國中文憑者 不能參予法律問題討論嗎?

標準答案給你也無妨,本人既然提出不同之見解當然也願承擔道德因果關係!

2012-11-10 05:53:41 補充:
TO 冬季
關於妳所提到的凌虐小兵致死請妳協助非常上訴案,案情我倒不知!
但有三點提點妳,也或多少有所助益:

一、係違背法令理由找出來後,狀內務必清楚主張妳是係“律師名義身份去無償義務之角色”多少會有加分而取得同席法官審理認同。

二、係違背法令之理由找不出破綻時,不防再多次翻閱卷宗,使其自己看到累,看到多次反覆,放空自我、放空所有內容,趴在卷宗資料上沉思到睡著,如妳自己與妳另一個自我有緣願意與妳靈犀交會,此違背法令理由也許自然浮現腦海。

前者係為人助,後者係為小周天之天助,尚差一助→天時。
此“天時”系關妳閱讀卷宗時間,參不透時在來問吧!

2012-11-10 12:33:08 補充:
大智慧不開者如是我聞;無怪乎天天得跟著我跑@當軍師跟班@@

時;佛住王舍城迦蘭陀 竹園。
時;有調馬聚落主來詣佛所。
恭敬問法!退坐一面。爾時。世尊告調馬聚落主。調伏

馬者。有幾種法?
聚落主答言。瞿曇。有三種法。
何等為三?謂一者柔軟。二者剛強。三者 柔軟剛強。
佛告聚落主。若以三種法。馬猶 不調。當如之何?
聚落主言。便當殺之。
聚落主白佛言。瞿曇。
無上調御丈夫者。當以幾種法調御丈夫?
佛告聚落主。我亦以三法

調御丈夫。何等為三。一者柔軟。二者剛強。 三者柔軟剛強。聚落主白佛。瞿曇。若三種

調御丈夫。猶不調者。當如之何?
佛言。聚落主。三事調伏猶不調者。佛亦殺棄之。

2012-11-10 12:47:01 補充:
難怪乎這幾位施主
是此等智慧不開...
縱將圖書館有關法律的書全部看過300遍
也不如軍師參透單一次爾。

http://mypaper.pchome.com.tw/zen715/post/1322202541

但軍師也在不厭其煩在註解一次:
『報廢機車亂丟,車主違反行政規則,但並不代表他喪失所有權
更不代表亂丟的報廢機車,其他人就有權去拆、去拿
「丟」鋁罐,因為「丟」的行為,已有拋棄所有權的意思
但「丟」跟「報廢」意義不同....問題有何意義?』

軍師覆:

「丟」跟「報廢」是意義不同;但「報廢」卻無人認領或出現,那便是『丟』。

這位愚人施主大德你參透了嗎?

2012-11-10 12:58:14 補充:
又;王永慶初時也不過是賣材賣米也不過只有國中以下程度,
何已往生成神至今,各大關係企業,卻有數以萬計的碩士生、博士生,
至今仍倚賴著也不過是賣材賣米也只有國中以下程度的往生王先生,
安居樂業也從未有數以萬計的碩士生、博士生大放厥詞過。

能否請執法悍將先生替軍師開悟這原因。

謝先!!

2012-11-10 13:35:57 補充:
是阿 最近不知誰在註冊新帳號去做反投票+負評

做出那樣見不了天日的反投票行為
蠢蛋剋星 ( 初學者 5 級 )
專挑錯誤給負評 ( 初學者 5 級 )
九五之尊 ( 初學者 5 級 )
起碼 本人是使用相同暱稱 且互為連結
本人投票 可光明正大
你等卻做見不了天日行為
那樣又如何?
充其量 也只是小人之舉

2012-11-10 13:48:46 補充:
據版主私下所述:

機車的車主好像不見了..不知車主的去向,,,該怎麼呢??
那我男友可以早日回來嗎??
軍師整理如下:

車主問題你可持案號等地檢署資料
一、週一持地檢署相關證明去監理站詢問看看能否找到車主以及車擊情況。
二、或向那派出所詢問(但最好問值班人 而非承辦人)
主要是問出該車是否有辦理註銷或遺失?持有人又是誰?
說明是要與對方談和解,那派出所應該會受理提供車主聯絡方式,派出所若不願意提供升級到警察局去詢問。

總之 你得和檢方比賽找到車主,檢方沒要提供保證金,依據判斷,對你有利。
也許 不起訴都可能

等你提出以上後在提出我後續看法!

加油!

2012-11-10 14:44:47 補充:
空地有沒區分,公有?私有?
如是公有地又無人認領或主張持有?
兄臺 你怎老點不清....唉!
這樣簡單道理,6歲孩童跟你辯就夠了...

去開智慧吧
別勁提些無意義問題

2012-11-10 14:50:56 補充:
冷血悍將

我真高估你智慧
沒想 你是如此....

重點是 那群醫師 是在一個國中畢業 王先生庇蔭下
才有此份 專屬工作

而非 那群醫師造就了王先生傳奇

所以 問題在於 智慧 而非 專業

2012-11-10 14:54:24 補充:
064
意見者: 我不是馬迷,更不愛馬迷 ( 大師 1 級 )

063意見視同 已經答覆 您疑問

我在解釋 就顯的我沒智慧 您認為呢

2012-11-10 14:59:19 補充:
報告 意見者: 我不是馬迷,更不愛馬迷 ( 大師 1 級 )
那您每天路經馬路 停車 是否算『占地為王』?
我笨...麻煩指導我...那如一台報廢機車 又無人認領或主張拋棄時

機車停在公有地...請問?權力屬誰?我實在很笨...麻煩指導我

2012-11-10 15:10:30 補充:
TO 意見者: 冷血悍將

你這如同是用連橫術
而我視同用縱橫術
縱連橫術 你應該聽過吧?
我正 趁勢在觀察冬季是否有大智慧
所以 我正用縱橫術在觀察她
也在用
縱橫術
破解你等的連橫術攻擊
我能悟透
縱連橫術 無須任何人支持
既能如似孔明 舌辯群儒

2012-11-10 15:33:58 補充:
你也知蘇秦的合縱六國,被張儀以連橫給破了

但你知張儀為何要等蘇秦死後 才出招嗎?

論其術 實如 毛與盾

無所謂 誰破誰問題

而是 誰當誰分身問題

2012-11-10 15:47:57 補充:
公評自屬正當
但註冊數個帳號
如:蠢蛋剋星 專挑錯誤給負評 九五之尊 討厭剝皮辣椒 完事後就關版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review_result?qid=1612103008180&.crumb=FSaoqTELDLl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_voting_result?qid=1512103005938&.crumb=FSaoqTELDLl

去故意投反對票 或負評就顯的沒智慧
他人 也不是不知 根本就是同一人所註冊
登入 登入

2012-11-10 15:58:48 補充:
好!

那我就考考你
這縱連橫術,創者何人?←你答的出 我尊稱你大哥
又如何落入鬼谷子之手?←你答的出 我尊稱你師傅


這太公陰符論共計七卷
又是哪七卷?←你答的出,我尊稱你為祖師
又哪一卷與歧黃術有關?你答的出,我在此跪地跟你求饒

你若一題不會,靠邊站 看戲既可

2012-11-10 16:43:50 補充:
TO 意見78
此縱連橫術之太公陰符 卷七
當然與本案關係甚大

一、我使用連橫術連橫冬季協助他。
二、我同時用縱橫術分解你等板上攻擊並提供方案論點與策略。
三、我同時用此二術在安版主因犯此加重竊盜問題而生惶恐不安的心,
使其有安全感,可以以平常心面對案情,也或沒你等嚴重性。
換言之,此案情局情況,大致皆已掌握情局或發展。

如是我覆此本案與此術之關連性關
閣下 還有意見嗎?

若沒意見 那我提出問題 閣下若無可答覆,那是否應以我意見為意見乎?

2012-11-10 16:50:19 補充:
再者,縱連橫術原本就是以口才答辯為主。

如是你等提出之疑問(機車 所有權問題)

試問?我之答辯,本屬有理,軍師若不善法,又如何能在法論中必要時

巧妙提出答辯狀。

2012-11-10 16:58:45 補充:
又者;

儒道~~連橫符術展
軍師~~揹刀三吋長
天下~~縱橫歸孔聖
第三~~子貢先蘇張


禪風雖吹徐徐..誰居定風波?
悟若渾沌..出則陰符卷七!


鬥法術一筆能顯高強
雄辯巧言曲事能說直
舞文弄法一筆戲假君
人披狐衣害理因果至

所以 你論此縱連橫二術有否連關性,何以說:
鬥法術一筆能顯高強
雄辯巧言曲事能說直

2012-11-10 17:11:27 補充:
是沒錯,冬季並非我找來此版。

但........卻是本人用“術”去聘他而來,那才是『高』

這就是......子貢遊說列國使用的『反求術』

你且細細品味子貢遊說列國一章便知,幕後主導者係何人?

何以說『天下~~縱橫歸孔聖
第三~~子貢先蘇張』

所以 此術也稱為 小人數術 也稱為聖人術

因為, 縱連橫術之太公陰符論,七大卷本是孔子所創,只密傳幾位高徒,

子貢領悟最深,故遣其遊說列國搭就本國之遊說技巧!

2012-11-10 17:15:27 補充:


刪除那本文意見就沒意思

失其對話藝術啦

悍將兄!

在下也說了

此若有因果道德問題

軍師 一肩扛下。

2012-11-10 18:19:12 補充:
哈...
089
意見者: 我不是馬迷,更不愛馬迷 ( 大師 1 級 )
您終於提到重點核心了,您且看本人答案補充區,整理出要版主去查詢事務,本案至今根本還沒出現被害人出面,那誰是本案公訴罪證人呢?

所以我要他與檢方 比賽找出本案公訴罪證人
先行『和解』並拋棄出庭或表示不提告不計較,
那此竊盜罪 實屬一物,既公訴罪證人!

088 至於孟宗竹,說實在話 我並沒與他任何聯繫過
起碼 他與你愚人出面對過話吧!

2012-11-10 18:30:35 補充:
愚人

『另外實在看不懂
王永慶國中以下程度跟這些有什麼關係?』

你怎不去問 執法悍將如何批評本人學歷問題?

這麼淺的理論 你都迷迷糊糊來問

那就休怪我用 訓馬三法最下法應之

http://mypaper.pchome.com.tw/zen715/post/1322202541

2012-11-10 18:38:42 補充:
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四條處理
處理流程:

重點?

有公佈此張貼公告否?

算啦 當我笨的跟豬一樣好了...

『台灣有公訴罪嗎?好像沒有。』

此基本論點都茫茫然然渾然 分不清


無言了 ......殺了我吧 ...不在回應QQ

2012-11-10 18:50:10 補充:
搞了半天 原來 執法悍姜口中的法學高手是

公訴罪、自訴罪都分不清

難怪....問答些怪異問題...


又如何與本人辯論

找冬季來與我辯論

才回應了......

2012-11-10 19:54:57 補充:
凡提起公訴
就是得有犯罪證物、證人、或被害人。
而非傳該警察作證足夠,警察是證人而非被害人。
無被害人,既無法成立,類似案件(沒被害人案件),本人處理過都不起訴,這不是沒親身經歷者瞎猜可成立。

如若你所說 那拾荒人 哪個警察看了不爽 就能將之入罪嗎?
道理不也一樣?

索然 本人提出重點 既於此....沒什麼可爭論此點(無被害人或受害單位)

2012-11-10 20:04:04 補充:
凡提起公訴
就是得有犯罪證物、證人、或被害人。
而非傳該警察作證足夠,警察是證人而非被害人。
無被害人,既無法成立,類似案件(沒被害人案件),本人處理過都不起訴,這不是沒親身經歷者瞎猜可成立。

如若你等人所說 那拾荒人 哪個警察看了不爽 就能將之入罪嗎?
道理不也一樣?

索然 本人提出重點 既於此....沒什麼可爭論此點(無被害人或受害單位)

2012-11-11 04:17:41 補充:
TO版主

找看是否有過地檢署通知書
週一去電詢問被告聯絡方式
說是 要與原告民事上達成和解
或地檢署服務台詢問都可
若能多問出 原告是否出庭應訊過更好
如此 可掌握狀況
此法問不出在改由其他方式
派出所或監理站

2012-11-13 02:24:12 補充:
這案子版主既依據筆錄去強調不知情既可
一審若判有罪
二審強有力的辯詞已經幫妳都想好整套邏輯
至於妳男友部分 坦然認罪不答辯
但依我辦法攜帶著處刑書 去我所提的單位 設法找出車主和解
或暗示妳男友當庭向法官提出
提出時 注意妳言詞 因男友已在服刑中 是幫男友去談和解
非妳所需去談和解問題 主角 分身身份別搞錯

當法官問你有何話說時你才說:(除非都沒讓你說話才舉手表示發言)
『因男友已在服刑中 我想幫男友去談和解,聽說車主也在服刑中 可否告訴我在哪服刑』

陳情書 萬不可寫
因陳情請求重輕發落
視同自白認罪 那便無解
切忌 切記

2012-12-17 20:49:07 補充:
為補敘101年度易字第0000號上訴理由事:
上訴人因不服原審法院部分案件之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在案
,謹補敘上訴理由如下:
聲明上訴部分:
壹、原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內提
出上訴並予以廢棄原判決,
貳、為同案人張XX部份提出非共同犯罪答辯事。
具體理由與事實說明並答辯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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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1 7:41 pm
我有點問題~~版主是共同被告嗎?這案子妳應該能很簡單就脫身才對..為啥妳要認罪?先求一人脫身.再就加重部分來打成普通....
2012-11-11 2:10 am
意見068
軍師~是你自己說你很笨,麻煩指導你的
雖然我不喜歡不謙虛的學生,但這次態度不錯,勉為其難
不然這那麼簡單的問題,我寫出來還怕被別人罵無聊

Q:報廢機車停在道路(公有地),無人認領或主張拋棄,權利屬誰?
A: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四條處理
處理流程:
1.由警察、環保機關派員認定,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七日後仍無人清理者,由環保機關先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2.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清理或認領,逾期仍未處理,或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所有人情形,由環保機關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保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2012-11-10 18:16:36 補充:
接續

軍師,看清楚了嗎?
國家公權力,要剝奪人民所有權時,不但要於法有據,還尚須如此繁複步驟,一般百姓,憑什麼權利去剝奪他人所有權?

資料來源
http://www.epd.ntpc.gov.tw/web/FAQ?command=faqview&groupId=9719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16&lname=0050


----------

另外實在看不懂
王永慶跟這些有什麼關係?
王永慶他學歷低,大家都知道
他成就很高,有目共睹
但不是所有學歷低的人,都可以把自己拿來跟王永慶比吧
2012-11-10 4:34 am
因為這些人可能都是連吃飯都沒錢要靠撿拾維生,更或是到荒郊野外撿拾鍋牛充飢,路經他人菜園順手拔了7~8葉的九層塔被路過巡邏員警,反而緊張趴下而被當現行犯處

靠撿拾為生很辛苦,但這也不應該是偷竊的理由,發問者還可以上網咖好幾小時,生活應該沒那麼苦吧,真那麼苦半夜應該要去賺錢,不是泡網咖。用生活清苦這種爛理由來合理化偷竊行為,挺可笑的,法官怎麼想我不知道,但我覺得於情於理都說不通

2012-11-11 11:03:32 補充:
答案錯,為什麼不能給負評?給負評,難道還要寫報告請你審核嗎?直接點名,是怎樣?什麼意思說清楚。關檔案是我跟網友的約定,不行嗎?
現學現賣,讓我好好教教你,路邊廢棄車,先張貼通知、移至指定場所、通知車主、公告,公告30日後無人認領,當廢棄物處理。很清楚,會當廢棄物處理的車輛,都已經移至指定場所,公告待領,根本不會停放在路邊,換個方式說,在路上看到的車輛,不管有沒有貼通知,都還沒完成上面的程序,所以都還是屬於車主的財產,這樣懂嗎?還在爭執有沒有張貼公告,無聊。
只要在路上看到車,不管有沒有車牌、有沒有貼通知,都還是車主的財產,這樣懂嗎

2012-11-11 11:03:49 補充:
拿自己跟王永慶比,有王永慶十分之一的成就嗎?沒有的話,憑什麼放在一起比?
叫人家去問原告聯絡方式,根本是外行話,個資法上路,誰有權給個資?哪個單位敢亂給個資?跟承辦人說想要和解,承辦人憑什麼相信?他怎知被告會不會做出什麼對原告不利的事?
你這個學生,下次遇到老師時,記得要尊重點,有禮貌問聲好
2012-11-09 6:03 pm
「我和我男友正處於失業中,常常會在半夜出去到網咖,上3~4小時的線上小

遊戲,但案發當天我們也是一如往常.....」

講真的,我真質疑你文中所陳述家境的部份,試問沒錢,那為何兩人有錢上網咖3~4小時??趁小孩睡覺偷跑去網咖打怪??還是讓一身病痛的老人家顧小孩.....從沒見過為人父母丟著小孩半夜跑去網咖打怪的

為人父母要以身作則...不然以後要付出更大的代價來彌補小孩,你的子女是上帝安排來給你們的天使...要好好愛他們,對他們要有責任感,不要浪費時間沈迷線上遊戲,在這社會上...很多人為了子女省吃儉用...為什麼你們能閒到花錢半夜能去網咖玩樂,才來告訴大家你們有多可憐?
2012-11-01 10:42 pm
你男友之前就有緩刑了
再犯加重竊盜
屬於緩刑期間再犯罪
因此無法再緩刑了
會撤銷緩刑宣告
連上次的一起關
阿幹說可以緩刑
那是錯誤的

2012-11-01 16:08:46 補充:
緩刑期間再犯罪
想要再緩刑
根本是痴人說夢話
沒有判更重
就阿彌陀佛了
還想再度緩刑
2012-11-01 5: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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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5:47 pm
你不用問了,你沒有悔意,被抓去闗算了!為什麼要救你?
犯罪就是犯罪,講一堆理由都不是理由,你還以為法律是你們規定的,
還是犯了錯之後,一句「我知道錯了」,警察就必須舟行?不管警察是
否為了業績而把你們當替死鬼,但你和你男友同進退,男友偷東西,你
當然被認定是共同正犯。
  竊盜屬於非告訴乃論,被警察看到就可以依現行犯抓人了,還有什
麼理由痛批警察為了業績?是怎樣?還敢生氣?有現場搜至證據了嘛!
證據也扣案了嘛!有沒有做?有嘛!難道是冤枉你們了嗎?
  不是故意的,難道會是手不小心去偷了東西?這些理由,就好好的
向檢察官和法官解釋吧!男友現在正服前一次的竊盜罪八個月之刑,就
快撐不住了?既然知道還要一犯再犯?改都改止掉嘛!
  八個月就撐不住?阿扁都可以了,你們也可以。

2012-11-10 12:46:10 補充:
報廢車子不是無主物。

法律並沒有「報廢」這種名詞,在行政法上,充其量只是註銷車籍,
而該車從此以後就不可以在路上行駛,但是,公法上「註銷」不會改
變原物主的所有權!

悔過書寄給法官?所以,跳過被害者,直接向法官懺悔是這樣嗎?那
被你們偷拔機車零件的車主算什麼?如果沒有和被害車主取得和解,
你就算是直接寄了一百張悔過書也是沒有什麼用。
  反正你們都很會辯解,也不用準備什麼了!準備一張嘴就可以了
,針對你們「不是故意要去偷的」的論點,好好的向法官大力的詮釋
一下吧!

2012-11-10 14:40:37 補充:
請問軍師有關你回板主的問題所提供的解答:
一、先補充我該輛機車有無報廢,車主有無出面?
二、補充後看我與冬季二人意見去取衡是否寫此陳情悔過書。

該輛車有無報廢、車主有無出面,跟板主犯的構成要件有關嗎?
車子登記說穿了沒有「報廢」這兩個字,在行政法上,充其量只
是監理機關將該輛車的車牌註銷登記罷了!但,此種行政處分,
仍然不影響原物的所有權歸屬,他的東西還是他的。
車主就算沒有出面,又能怎麼樣呢?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即使
車主不出面,也無法改變偷車的事實。

= = 接續 = =

2012-11-10 14:46:59 補充:
二、補充您和冬季大的意見取衡是否寫此陳情悔過書。
要不要寫是板主的自由,但是寫了又能如何?偷了「別人
」的東西,被抓到後,卻是向「法官」懺悔,講得過去嗎
?那被害者算什麼?沒有與車主和解,很難被認為有悔意
,洋洋灑灑寫了一堆,也只是被認為是規避刑責的藉口罷
了。還有,法官沒有在看陳情表的。

2012-11-10 14:52:46 補充:
軍師的論點真好笑!
如是公有地又無人認領或主張持有?

公有地,還需要有人認領嗎?「公」代表的
就是國家,所有權,就屬國有。只要機關出
具證明,表明該地是國有地就夠了。
只要是地,就是分公有及私有,即使沒有人
出面主張「這是我的地」,他人看到空地,
也是沒有理由占地為王,否則還是屬竊占罪

2012-11-10 16:32:29 補充:
對啊,愚見與悍將有同一問題
知道這些東西,可以幫忙解決法律問題?
不當聯結。

就好比,要學當機師,裡面的課卻是教如何開船
是一樣的,這種邏輯好怪。

2012-11-10 18:01:19 補充:
軍師大還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呢
二、補充您和冬季大的意見取衡是否寫此陳情悔過書。

寫陳情表的用意何在?讓法官可憐輕判?這有意思!
車主是被害者,被告去偷拔車主的零件,卻是直接向法
官「表達悔意」,那被害者是什麼?
沒有親自向被害者表達悔意,卻向法官表明?

2012-11-10 18:07:57 補充:
回軍師大
『因你們經常去該網咖 那台機車是放在路邊很久的機車,
以為是報廢的機車』。
  客體等價錯誤不能當做無罪的要求。誤以為是報廢的機車而
取其零件,反正偷的都是機車零件,有沒有誤認,有差嗎?就算
那台機車是向監理站所報廢的機車,並不變更原物主所有權,有
什麼理由可以讓人家任意拿取的?
  還有,車主如果不想提告,可能判的並不是無罪,還是會有
罪,竊盜屬非告訴乃論,除了近親相盜必須告訴乃論。做了這個
行為就是犯罪了,只不過是被抓到罷了。既然有這種行為,何來
無罪之說?

2012-11-10 18:20:36 補充:
愚人說的有理,
所以我才會覺得很怪。那有經過報廢了以後就可以變更
原物所有權的道理?這種理論在民法物權篇,根本站不住腳。

2012-11-10 18:29:09 補充:
台灣有公訴罪嗎?好像沒有。
再者,即使被害者找到了,也不想告了,可以無罪?
不可能!了不起就是力拼緩起訴或緩刑,但看此案例,
已有前科,很難獲得緩刑,更何況,有犯罪具體事證
的情況下,還想要說無罪?

2012-11-10 18:31:22 補充:
請問愚人、悍將、冬季大
台灣有公訴罪、自訴罪嗎?我印象中是沒有這種分法,
公訴自訴是訴追的「主體」,不是條件。

2012-11-10 18:55:24 補充:
告訴乃論,也可以請求檢察官提起公訴,
非告訴乃論,自己口袋非常深,也可以委請律師
提起自訴。所以,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與公訴、自訴是兩個不同
的概念,這樣夠清楚了。為什麼會分不清?
再者,軍師你一直要板主趕快找到車主,請求拒
絕法庭作證或不提告,行!但檢察官就一定要把
車主找來作證嗎?未必!
  非告訴乃論之罪,國家辦到底,既然主導權
在檢察官,車主不願意出面就沒事了嗎?既然案
件是現行犯,誰看到了?警察!依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不問何人,都有為他人作證之義務,警察
當然也可以作證。況且警察是親眼看到他男朋友
偷拔人家零件的證人,傳該警察作證就夠了,根
本就用不著尋找車主。

圖片參考:http://pic9.nipic.com/20100908/3320946_114240858454_2.jpg

《美亞洛》版大大您好: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有下列六項擇一構成要件: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在99年立法院修法時又修正該條文第一項刪除了「夜間」兩個字,所以不管在任何時間有前揭六項之一行為都是「加重竊盜罪」的行為,否則僅能論以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不過「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都算是「微罪」,又不像「最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重」,而且還要看有無刑法總則三階理論第二階「阻卻違法性」之正當事由,方可依法論科行為人之罪;不過小弟我小時候有跟老師學過一點小皮毛的五行術數,發現今年下半年十二生肖屬「狗」之人正是蓄勢待發之際,所以《美亞洛》版大大您周圍如果有十二生肖屬「狗」的好兄弟,趕快巴結他請他幫忙周旋,此事或許還有轉機!
2012-11-01 3:42 pm
1.員警的作法是對的,抓到竊嫌,警方是無權縱放的,如果警方當天原諒你,把你們放了,那麼今天可能換警員走法院了!所以不能怪警察不放過你們。
2.你們所犯為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緩刑的空間,但你男友有前科,緩刑可能性不大,判刑六個月以上就必須入監 ,你們唯一的辦法就是在法官面前表示悔意,且將你男友的困境告訴法官,或許有爭取緩刑的空間。
2012-11-01 3:08 pm
唉~~看完妳的事件過程,心裏好難過!今天若不是台灣的經濟這麼地不好,許多人都失業了,不然就是薪水根本就不夠開銷。人民為了生存下去,可能走偏路!如您們這樣的境遇可能會愈來愈多!不知那天台灣的監獄關滿的人!我們的馬政府啊~~不是人民願意當壞人,而是政府讓人民不得不當壞人!

2012-11-01 07:19:14 補充:
還有那個甲警員,就算升了官,日後也不必是個好警官!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55: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101000016KK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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