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約第十條上
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若台灣、澎湖 不屬於中華民國 那為何要會有這一條?
台灣和澎湖的居民在日本放棄二殖民地後是擁有中華民國之國籍?
請您用"法理"來解釋一下 我看您又有什麼歪理
台獨老調的歪理 老是反問矛盾後馬上避而不回
例如中日和約的第十條 老是問這條沒個台獨人士回答個合理解釋 只是用個歪理再創出更多的矛盾
又如 台灣地位未定論
那為何台獨人士不表明台獨立場而組黨出來參選
只要國會(立法院)成為多數就能發動獨立公投 為何還在指望一個在執政時
公開聲明台獨做不到的政黨? 或發動台獨革命?
別老是搬出那幾套說法來 又再讓人再問矛盾時
當沒看見不回答 然後自選自high的答案為正確解答
(阿還是沒有回答矛盾.....)
或又把文章刪除這篇
單單指控對立主張的不正當性
但老回避別人尋問主張的正當性或矛盾時 就視而不見 避而不談
要如何增加支持你理念的人數?
若無法回答別人對你理念有疑問 那又如何讓人相信你的理念?
若能說服其他人的疑問 才有辦法增加支持你主張理念的人數。
有個政黨就是大選時 犯上這個錯誤
遇事 面對但無能 和 逃避不去面對 我想都不是好事
而造成中立人士只好選擇二害取其輕的方式讓某位無能人士當選總統
嗯 當然那是在選舉時個人認為中間人士的考量......
現在那個無能馬的表現 好像不是單靠無能可以來形容...
(出狀況 檢討完發表補救方法還是錯誤 這....無能+無能+......=?)
國文不好 無能的比較級再昇級是什麼 = ="
2012-10-27 09:57:02 補充:
國家才有主權 才會用到這名詞
主權(英語:Sovereignty)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簡言之,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
你要說的是統治權
若台灣要脫離中華民國統治 其方法我前面就提到過了
和平的以公投方式
或激烈一點的"革命" 來建立新政權
東德 是在1980年發動革命推翻了東德的共產政權 而不是推翻俄羅斯政權
菲律賓在二戰時是美國殖民 二戰時日軍侵略 而二戰後菲律賓是獨立
那時美國連菲律賓的行政權都沒有
是誰在亂呼巄(?)
美國西進運動中又有100萬左右印第安人被殺 那法理上 美國該放棄美西?
2012-10-27 10:17:43 補充:
別罵太大力 老是忍不住回政黨政治的文章
害我回答採用率%數一直狂降
別關你資料阿 你關之前就有大約掃過你的發問 例如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02700979
若你不是所謂的台獨人士 那你這些缪論 是何居心?
2012-10-27 10:28:19 補充:
補充意見003的大大 終戰昭書第二段是有提到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所有事項
(而波茨坦公告 內有提到開羅宣言)
部份日文原文(至第6行)
朕深ク世界ノ大勢ト帝國ノ現状トニ鑑ミ非常ノ措置ヲ以テ時局ヲ收拾セムト欲シ茲ニ忠良ナル爾臣民ニ告ク
朕ハ帝國政府ヲシテ米英支蘇四國ニ對シ其ノ共同宣言ヲ受諾スル旨通告セシメタリ
2012-10-27 10:38:57 補充:
另外弱弱問一下
日內瓦公約 很多條 能是那一條中有寫到?
請各路大大指點(若無人得知還有請開版的指點)
佔領不得變更主權.國籍
而日本放棄馬關條約佔領的台灣
而台灣居民不屬於日本國
也不屬於中華民國
那台灣的居民國籍為何?
這個疑問就必須開版大您親自來說明了
別刪這文章喲
2012-10-28 04:21:00 補充:
開版時主張法理有問題
但自已被人指出矛盾時
用不合法理的東西來解釋?
美國聯邦高等法院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
那是個國法院 完全沒有審判他國國籍之審判權
除非 他是審核台灣人是否擁有美國國籍
台灣仍由美軍軍事佔領
那試問 台灣那邊有美軍駐地?美軍駐守?
你在意見010的回答 合法理?合常識嗎?
2012-10-28 04:27:16 補充:
另外等你回答 日本放棄馬關條約佔領的台灣
你自已也說了 日內瓦公約戰爭法規定:佔領不得變更主權.國籍
(我還是沒找到你說的這段懶的再找)
那日本佔領台灣 台灣人也不會是日本籍
而是大清帝國的國籍 在國際法中 中華民國發動革命推翻滿清建立新政權
在國際法中 有繼承大清帝國的統治權
那放棄馬關條約的日本 大清帝國割讓的台灣統制權
當然合乎法理 順理成章的拿回來
就和你說不是主權 國家政府 才能用主權這民詞
地域只有你創新使用主權這名詞 在國際法上 那名詞使用也不合法理
2012-10-28 04:37:54 補充:
另外你提的那案是
2006 年 10 月 24 日
台灣平民林志昇等 228 名,在美國首都華府
向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告美國政府。
【標的】:台灣國際地位與台灣人權保護訴求。 案號:1: 06-cv-01825-RMC
其最新結果為(待審故可能是最後但也可能只是最新)
2009 年 10 月 5 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擱置本案,待審】
(說明)美國政府對本土台灣人 64 年的諸多行事,不再抗辯.
表 示全部確認,法院要求今後要依法正確行事,要依照舊金山和平 條約規定行事。
2012-10-28 05:10:40 補充:
而
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聲明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權利。
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託管理。
而中日和平條約是在舊金山條約前簽定 法理上中日和平條約比舊金山和約有
優先執行的權益
舊金山和約中
台灣、澎湖自然不屬於美國代聯合國所託管的地區
2012-10-28 08:08:29 補充:
你的1就完全沒有道理 更別提法理
試問 那馬關條約時是統治權的移轉 為何是日本和大清簽約?
那台灣在馬關條約前為何不屬於大清帝國的統治?
就強調好幾次了
主權是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
無所屬、無政府那來的主權 這更不服合法理 這就是為何假台獨人士
只能去美國聯邦法院做秀而不去聯和國申請國際裁定
你的2矛盾真可笑 中華民國沒有在台灣施行中華民國憲法嗎?
那台灣人是否就應該屬於中華民國的國籍?
這世界上還有不少國家施行憲法 那那些國家的國民屬於無國籍
首度領有國籍 那在英國 日本等在施行君主立憲制是沒有國籍嗎?
你的首度取得國籍 是個先進還是狹隘的法理?
2012-10-28 08:08:34 補充:
第3點 若來依你的法理
當一塊土地 在C方因J方用武力威脅下 簽定合約(讓渡書)而失去該土地所有權
而J方因C方的合法繼承人聯合第三方勢力迫駛J方放棄讓渡書時
該土地的所有權會因此失去效用而成無所屬的土地?
還是土地的合法繼承人應有理取得讓渡書之土地?
再讓我看看有什麼驚人的法理出現吧
2012-10-28 19:44:55 補充:
答非所問
那馬關條約時是統治權的移轉 為何是日本和大清簽約
台灣的居民若非大清帝國的國籍
那日本和大清簽的約(馬關條約) 就不具有法律效果
改天中共和中華民國購買琉球 而中華民國和中共購買九洲
沒有佔領國敢宣稱擁有主權?
那更是奇怪 那琉球王國受德川幕府時代的島律家侵略、占領
請問現今的日本國 所有權狀又在何處? 請用你上面的法理解釋
你想要日本國的國籍 那是你個人意志 在台灣沒人能阻止
但日本國國籍 你在台灣YAHOO知識+ 要不到的
能給你日本國國籍的只有日本國 你去日本的YAHOO去宣揚你這篇妙論
看日本政府理不理你 因此給你日本國國籍
2012-10-28 20:15:59 補充:
用看似漂亮的詞具包裝(只是看似)
反而只會讓你心目中的祖國領土流失的更多
日本北海道自古屬於蝦夷族
那是更早在戰國時代就被侵略了 完全沒有簽定任合協議
依你所言 那日本準備接受糧食危機了
北海道佔日本糧食供給量的60%以上
2012-10-29 05:45:47 補充:
還在主權 你老是拿你的自定意名詞
退百步和你說
而且我並沒有說日本侵略琉球 危反國際法
因為占領一樣是有合玻法的統治權
無主土地(拉丁語:terra nullius)是指從未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或以前國君已經放棄的土地、三不管地帶[1]。此土地可被他國佔領,控制和擁有
在國際法律上 土地不會使用主權(英語:Sovereignty) 來解釋、定義
要講多少次????
國家領土沒有所謂的所有權狀 不然蘇聯解體 你要怎麼解釋
那些新興國家是和誰簽的所有權狀?
2012-10-29 05:55:17 補充:
日本為啥和中華民國爭釣魚台? 日本長年主張釣魚台是無屬土地 是由日本先占
退百步來說 就算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 獲得台灣
但中日條約的法律使用權利 優先於 舊金山和約
當日本放棄馬關條約 日本就無台灣的統治權
前國放棄的土地 當視為無主土地 第一個佔領、控制和擁有的國家是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也在台灣實施中華民國的憲法
各國領土都不會有你說的土地所有權狀
你文章一開始就沒有法理依據
只不過是看你怎麼編你自定義的法律 自解的法理
你當你拿沒有的鏍絲起子(空手)還真的想栓緊全天下的鏍絲?
我想其他人也不想和你自定義的法理解釋了
我也沒什麼興趣了 就再見了
2012-10-29 09:16:04 補充:
誰認輸?
懶的再和你唬下去
台灣當然不是無主地
中華民國早就以先佔先得取得了
但目前沒有其他法人去國際法庭和中華民國爭台灣的所有權
連你說的"征服者美國"都沒有
等你成立一個政權再去國際法庭上說你這套法理 看法庭採不採用
不然日本侵華是侵假的?舊金山條約 韓國有拿到什麼"所有權狀"?
就說到這 我完全沒認輸的理由 只是不想把意見的額度用在這邊
講了會聽才叫講 講給你聽還不想聽 又再回答你那不知那星球的法理
我不就和你一樣都在吠? 我還想當人類
2012-10-29 11:14:14 補充:
領土(又稱疆域)指主權國家所管轄的地區範圍
領土取得方式
先佔 時效 添附 割讓 租借 歸還 轉讓 征服 購買 獨立
而近代還有出現 如
公民投票 共管 託管 國際託管
這才是法理 你自定義的法理服合其中一項"割讓"的情況
也才能解釋我在意見質疑你的那些舉例和現世中的實際情況
雖然幾號螺絲 一定要用幾號螺絲起子 那樣吹毛求疵
但也不可能 一把螺絲起子 就鎖全部型號的螺絲
更何況是明明就沒鎖好 旁人懶的再說了
你還真以為你的自定義合理化了
或是
略懂實情的人不管了可以繼續自定義了?
2012-10-31 17:01:59 補充:
從頭到尾 我只是想知道你把國規法規 打算扭曲到什麼程度
可不是想學你扭曲的法理
紅燈時的確不能從車道穿越馬路 這是常識
但明明就有天橋和地下道
我何必要紅燈去穿越車道過馬路?
更何況還有開車的是駕照筆試都掛鴨蛋的駕駛在開車
而那駕駛還在么喝不準走天橋和地下道
真不知是何居心
2012-11-07 16:34:30 補充:
跟紅綠燈沒關係阿
那是舉例
台灣去高雄 除了開汔車外 不能選坐飛機或高鐵、客運嗎?
日本取得台灣 是以馬關條約 則是以割讓的方式
但那不代表 取得領土只有割讓為唯一方式
明明有其它法律行為證明領土的擁有權
你卻一定要別人找出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華民國的簽約?
你題目本身法條就出現極端的矛盾
別學某人 明明磬鑿難書 是貶抑詞 不該用在讚美場合
再不看懂 我也懶的回答了
參考: 我那不正常的大腦, 網路上找都有 有人就是連功課都沒作就想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