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最後兩星期

2012-10-27 1:03 am
有以下問題想幫忙解決的

1. 我是2008年11月11日開始,應到2012年11月10日完結的,但到現在還沒收到破產署任何通知,那我應怎樣做呢,因為每年我都是11月13日才申報收入及支出那份文件的,那樣我要何時才能確定我的破產令解除呢?

2. 另外,我每月要額外要存款到破產署的戶口的,那我11月是否要存整筆數,還是我要問問破產署跟進我個案的主任呢?我應該什麼時候問好呢,因為每月11日前我就要存款入戶口的。

3. 另外申報開支及支出問題,那我11月份是否要申報全數呢,還是按比例計算呢,如果按比例,可否例明例子呢?開支是否都是按比例呢?例如家用($2500)、電話($118)、管理費($461)、交通費($624)、個人膳食($3000)及雜費($500)都要按比例嗎?除了每月存款外,我每月還有少許仍餘的,那個都是按比例計算嗎?

請幫幫忙
更新1:

另外,因為我現在住的公屋是我跟媽同名買的,現在仍在供款中,還有3年就供完了,那3年後破產署會否強迫我媽交回此屋呢?而我想申請公屋,那會否影響我媽此屋的擁有權呢?

更新2:

當我破產令發出後,破產署主任已詢問我母親是否能買回那半份業權,我母親亦書面回覆了沒能力買回那半份業權,那會否待破產令完結後會立即收回呢,或是等供滿後收回呢,還是有可能待我母親百年歸來才收回呢。 另外說到我再申請公屋時,要提交你曾破產的資料,那是什麼資料呢? 另外解除破產令難申請嗎,手續煩複嗎?

回答 (1)

2012-10-27 5:35 am
✔ 最佳答案

KIM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我是2008年11月11日開始,應到2012年11月10日完結的,但到現在還沒收到破產署任何通知,那我應怎樣做呢,因為每年我都是11月13日才申報收入及支出那份文件的,那樣我要何時才能確定我的破產令解除呢?
答:首先你要知道,破產令期滿後如未因任何理由被延長,則會自行解除!破產令解除是不會收到任何通知的(據聞在往日是有的,祇是這個特函通知的情況經已取消多時)!故在這情況下「無消息就是好消息」,即是在破產期滿前無收到任何通知,則破產令將順利解除!相反如收到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的來函,則通常是有資料未齊或其他問題,總之是破產令未能即時解除!

故你現在要做的,是先將最後一份「每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按往常做法如期申報和遞交,最好便致電對方確認收妥!因署方或受託人如未收到這份文件,根本不能結算和評估你的破產個案是否可以如期解除!

那當你確定對方收到該文件後,約一至兩個月都再無收到對方任何通知或來函,則基本上破產令已自行解除!如果你對是否已脫離破產者身分一事仍有疑慮,那你可以自行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當你作出這個申請的同時,便要附上一封由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發出的「不會就簽發該証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即是不反對你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如果你破產期未滿,對方不會向你發出這份文件!


2. 另外,我每月要額外要存款到破產署的戶口的,那我11月是否要存整筆數,還是我要問問破產署跟進我個案的主任呢?我應該什麼時候問好呢,因為每月11日前我就要存款入戶口的。
答:這事建議你直接詢問跟進你破產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由他們指示你暫緩繳交或是繳交某百分比的數目!請盡快聯絡對方吧,因怕對方未必即時回應!


3. 另外申報開支及支出問題,那我11月份是否要申報全數呢,還是按比例計算呢?除了每月存款外,我每月還有少許仍餘的,那個都是按比例計算嗎?
答:這在跟署方或受託人聯絡時一併詢問吧!按部分個案是按比例申報,但由於在現階段對方亦未能確定是否容許你如期解除破產令,故額外上繳方面理應可以暫緩以待結清最後數字才繳交!


另外,因為我現在住的公屋是我跟媽同名買的,現在仍在供款中,還有3年就供完了,那3年後破產署會否強迫我媽交回此屋呢?而我想申請公屋,那會否影響我媽此屋的擁有權呢?
答:這自置公屋是你跟令慈聯名持有的嗎?如是則你在破產後你名下的業權經已被破產管理署充公了,變成政府跟令慈聯名持有!那你在幾年破產期間,署方或受託人可有就這公屋作出過任何指示呢?

例如要求令慈出資買回你名下被充公的半份業權,或要求令慈同意出售這自置公屋而將半數樓款上繳還債呢?如未有類似要求,則相信很快便會有消息!因你的破產令經已到期,署方或受託人會結算你所有資產以終結檔案和將剩餘權益分發給債權人,未必會待你三年供滿樓後才行動!

故有機會政府會要求令慈將這自置公屋出售!如令慈拒絕合作則政府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祇將物業釘契而暫不強行收樓,如此則你們可以繼續居住!但由於物業被釘契無法改變業權,加上改變業權要得到另一業權人(即政府)同意,故在令慈百年歸老後物業將自動全歸政府所有!二是政府入稟法庭,要求法官頒令強行將物業出售!如成功取得法庭命令則令慈亦難以抗拒!

至於 KIM 網友你希望再次申請公屋,是可以的亦不會影響令慈的業權!因你原本持有的自置公屋業權已因破產而被政府充公,那原本已享受過房屋福利的你是不能再次申請公屋的,故你再次申請時要提交你曾破產的資料,房署才會恩恤讓你再次申請公屋!

2012-10-27 21:12:50 補充:
當我破產令發出後,我母親書面回覆了沒能力買回那半份業權,那會否待破產令完結後會立即收回呢,或是等供滿後收回呢,還是有可能待我母親百年歸來才收回呢?

答:現階段難以評估署方的下一步行動,因會否啟動法律程序強行收樓,主動權全在對方手上!但以在下接觸的眾多個案資料去分析,有可能出現下列情況!
如對方要收樓不會亦無需要待你們完成按揭之後,祇要他們決定去做便隨時都可以!
而由外判受託人監管的破產個案,入稟法庭收樓的比例遠高於由破產管理主任直接監管的!
假若聯名業權人年紀老邁,則署方傾向祇釘契不收樓!署方除發盤算另一業權人在世時日無多外,亦有讓他安享晚年才收回物業的打算!

2012-10-27 21:13:56 補充:
另外解除破產令難申請嗎,手續煩複嗎?

答:如原答案所言,破產令無需申請解除,是會自行解除的!如問的是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的手續,則可以參考下列連結中在下的舊答案!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12033100167

2012-10-27 21:14:26 補充:
另外說到我再申請公屋時,要提交你曾破產的資料,那是什麼資料呢?
答:非常簡單,便是向房署出示你的破產令便可以了!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21: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026000051KK0031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