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師兄] 顧主工傷倍償

2012-10-24 10:30 pm
背景: 我的朋友父親(A君)約在17年前為顧主, 當年他有一名顧員因工受傷. 法庭判A君須倍償約HK$1,000萬. A君無力支付, 所以申請破產.
但A君在破產前申請了居屋單位, 並且在履行破產罰則其間以按揭形式購買了居屋單位. 而該單位與妻子聯名共同擁有, 將於出年完成供款.

1. 請問政府或申索者現在還可以追討A君? 尤其是這居屋單位??
2. 如可以, 是否會强行拍賣單位?? 拍賣後可以取會多少金額??
3. 現在A君可以怎樣做, 可以避免收樓??


[法律師兄] 顧主工傷倍償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new_q_form
更新1:

真的感謝[法律師兄] 的回覆. 經過查証後, 個案應是如下. 背景: (A君)為二判公司負責人, 在1990年他有一名公司工人因工受傷. 法庭在1996年5月判A君須倍償約HK$1,000萬多. A君無力支付, 所以申請破產. 但A君在1993年以按揭形式購買了市值HK$102萬的居屋單位(首期支付了HK$40,000). 而該單位以長命契形式與妻子聯名共同擁有, 將於2013年3月完成按揭供款. 而該物業在1994年12月已被訂契. 補充: A君當年有申請法援, 而法援署律師亦有叫A君太太支付居屋的首期並單獨擁有業權,但A君並没有理會.

更新2:

我複製了部份當年的法庭判詞如下, 以供參考: Damages for personal injury 1. In this action the Plaintiff seeks damages for personal injuries sustained in the course of his employment on 17th Oct 1990. The Plaintiff was the employee of the 1st Defendant who were partners of a firm. The 2nd Defend.............

更新3:

問題: 1. 請問政府或申索者現在還可以追討A君? 尤其是這居屋單位?? 2. 如可以, 是否會强行拍賣單位?? 拍賣後可以取會多少金額?? 3. 現在A君可以怎樣做, 可以避免收樓?? 4. 完成按揭供款後,銀行會把樓契直接交給政府(第二債權人)嗎?? 5. 暫時第一債權人仍然是銀行嗎?? 6. 現在A君太太與A君離婚可以獨自做按揭及擁有該物業嗎??

更新4:

cecimak: 真係非常感謝cecimak詳盡而清楚既分析, 我已經張你既分析轉告我朋友. 佢都好多謝你! 並對情況都清析了! Gary, 都要多謝你既協助~! THX; 我自己都獲益良多~!

回答 (2)

2012-10-27 3:33 am
✔ 最佳答案
terry 網友你好!在下對閣下 的問題感到疑感,在未得到下列問題的答案前實在無法回應閣下 的問題!

你提及 A 君在破產期間以按揭形式購入居屋,而居屋是 A 君與妻子聯名持有?
基本上這是絕無可能發生的!
第一 A 君在破產期間,絕無可能以任何名義持有資產,更別說是物業!如在破產期間他名下真有物業,該物業業權經已被破產管理署充公抵債!
第二破產者在破產期間,絕無可能取得銀行按揭和供樓,縱使還款的不是他,但也絕不可能有用仍在破產者的名義去申請按揭的!基本上全港金融機構都不會批出按揭!

請問是否令友提供未完整的資料給你呢?因問題所提及的情況現實中無可能出現!

2012-10-26 19:33:18 補充:

terr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先聲明在下非「法律師兄」,故在下的意見如有不確請勿誤會而有損「法律師兄」的盛名!

有些時間上的問題想先問清楚,請問 A 君的賠償官司,是 1996年敗訴被判賠一千多萬!那他因無力支付而申請破產,敢問 A 君的破產令是何時頒布的呢?是 1996年還是 1997年或其他呢?

那他跟妻子聯名買入居屋時並未破產(1993年),所以能成功申請到按揭!即是原問題中提到「在履行破產罰則其間以按揭形式購買了居屋單位」的說法並不正確,對嗎?

那補充資料中提到的法援律師,是 A 君打賠償官司時所接觸的嗎?即是在 1990年至1993年期間,買居屋前作出的建議,對嗎?而這時賠償官司已在進行中,故當 A 買入居屋並被對方察覺後,便在 1994年尾被釘契,對嗎?

如上述時間次序正確,則情況大致清楚,就提問的有個人意見如下!


1. 請問政府或申索者現在還可以追討A君? 尤其是這居屋單位??
答:當然可以!如按正常的破產法例去行事,A 君名下的業權經已被破產管理署充公而失去,物業除已被釘契外,更已變成由政府和 A 君妻子聯名持有!故破產管理署有權要求 A 君配偶,出資買回物業已被充公的半份業權,或將物業出售後將樓款半數上繳抵債!

而申索者方面則祇是 A 破產令上的登記債權人之一,理應不能直接對 A 作出追討而祇能透過破產管理署的行動!

如當年法援署律師已提點 A ,應祇由配偶獨自持有物業(因該律師以專業意見評估將來會有被追討資產的可能)而 A 拒絕的話,那不管 A 當時作何考量都是愚不可及之舉!


2. 如可以, 是否會强行拍賣單位?? 拍賣後可以取會多少金額??
答:如上所言,基本上破產管理署會先要求另一業權人,出資買回被充公的業權!如 A 君配偶有能力亦願意以市價半數買回的話,則署方會在收妥款項後解除釘契令和將物業業權交還!

如 A 君配偶不打算或無能力買回半份業權,則有兩種情況可能出現!第一是署方除釘契外無其他行動,A 君及配偶家人可以仍居上址(但按揭、差餉水電管理費等由佔用者支付),署方不會強行收回物業,但物業已被釘契無法作出任何改變業權的行為,故物業會在 A 君配偶百年歸老後全屬政府所有!第二物業有機會被法庭頒令強行拍賣!

按這物業的情況如被法庭頒令拍賣,那在賣出後會依例將樓款半數上繳給破產管理署(如未償還按揭數目較多則有機會銀行先取回)!餘款先扣除未還的按揭和相關的所有支出費用後才交回另一業權人,故能取回多少其實是未知數(因先要確定售價和未償還按揭)!而涉及居屋物業的更搭上了房署,問題更形複雜!


3. 現在A君可以怎樣做, 可以避免收樓??
答:如破產管理署啟動收樓程序,則 A 君根本無事可做!


4. 完成按揭供款後,銀行會把樓契直接交給政府(第二債權人)嗎??
答:政府非第二債權人,如上所言政府跟 A 君妻子是聯名業權人!如按揭供滿後要經律師辦理正式樓契,那在物業被釘契的情況下所有契約都要得到政府配合才能完成!


5. 暫時第一債權人仍然是銀行嗎??
答:仍在按揭的物業,當然仍以銀行為先!


6. 現在A君太太與A君離婚可以獨自做按揭及擁有該物業嗎??
答:絕對不能!現在太遲了,法援律師當日作出建議時辦便可以!無需離婚按律師建議祇有配偶獨自持有物業已可解決!

如上所言,物業持有人已改變和被釘契,任何業權改動都要得到所有業權人(即政府和 A 君妻子同意和簽署)肯首才能改變!那在長命契的精神和原則下,無論任何形式都不能對業權作出改變!

2012-11-03 21:43:24 補充:
多謝 Gary 網友的支持!些微知識如有錯謬還請 Gary 兄這位法律知識豐富的網友不吝指正!

2012-11-05 21:18:55 補充:
客氣了!些微意見能稍解令友之憂足矣,何需言謝!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2-11-03 3:25 am
terry 你絕對放心, cecimak 的答案絕對好過法律師兄的答案.

在這兒, 「法律師兄」的名聲只是一般 (雖然「法律師兄」是真的律師, 但他很少答這兒的問題.)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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