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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其遺產之處分有兩種方式:
一、是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87條(遺產之自由處分)之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二、依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及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之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由被繼承人之親屬與配偶繼承之。
為保障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身後財產之權利,被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預立遺囑處分其身後之財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預立遺囑者,當以遺囑優於法定之繼承規定。也就是說應依被繼承人之遺囑內容處分其遺產,但為保障法定繼承人之基本權益,遺產遺贈之處分,不得超過特留份之規定,若有超過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規定者,其法定繼承人得在特留份規定之範圍內,主張其權力的。
你與爺爺並無血親之關係,他是你奶奶所再嫁的。你爺爺有預立遺囑,身後之遺產歸你所有。那依民法之規定,你爺爺之遺產就由你繼承之。但依上述民法特留份之規定,你爺爺的親生女與你奶奶,依法是有特留份之權利,可以主張繼承的。她們特留份之範圍,為其應繼份之二分之一。簡單來說,就是你爺爺之遺產,由你繼承之,但你必須拿出遺產的二分之一,來作為特留份分配給你奶奶及爺爺的女兒。
你說爺爺的女兒,有送給他人養,如果有依法辦理收養的話,那依民法第1077條之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此如果爺爺女兒被收養之關係未終止時,依法與爺爺之父女關係是停止的,她是沒有特留份之權利可以主張的,你是可以拒絕分配給她的。
如果你想全部拿到你爺爺之遺產,若你爺爺只是重病,還未過世的話,那請他現在以贈與之名義,將財產移轉登記給你就好了。如此就不會有上述錯綜複雜煩人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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