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血緣關係但遺囑說明財產是我的

2012-10-21 11:46 am
我爺爺跟我沒有血緣關係
他是我奶奶再嫁的
他在生病前有寫好遺囑
並且有律師公證了
內容有提到財產是歸我的

他有個親生女兒以前因為送別人養都沒有聯絡
現在這幾年突然才出現在爺爺身邊
目的應該很明顯是為了錢
聽說那女的要驗DNA來告我霸佔財產
這樣的話如果爺爺離開了
是遺囑有法律效用還是他這個親生女兒可以繼承?

回答 (7)

2012-10-21 2:49 pm
✔ 最佳答案
被繼承人其遺產之處分有兩種方式:
一、是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87條(遺產之自由處分)之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二、依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及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之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由被繼承人之親屬與配偶繼承之。

為保障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身後財產之權利,被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預立遺囑處分其身後之財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預立遺囑者,當以遺囑優於法定之繼承規定。也就是說應依被繼承人之遺囑內容處分其遺產,但為保障法定繼承人之基本權益,遺產遺贈之處分,不得超過特留份之規定,若有超過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規定者,其法定繼承人得在特留份規定之範圍內,主張其權力的。

你與爺爺並無血親之關係,他是你奶奶所再嫁的。你爺爺有預立遺囑,身後之遺產歸你所有。那依民法之規定,你爺爺之遺產就由你繼承之。但依上述民法特留份之規定,你爺爺的親生女與你奶奶,依法是有特留份之權利,可以主張繼承的。她們特留份之範圍,為其應繼份之二分之一。簡單來說,就是你爺爺之遺產,由你繼承之,但你必須拿出遺產的二分之一,來作為特留份分配給你奶奶及爺爺的女兒。

你說爺爺的女兒,有送給他人養,如果有依法辦理收養的話,那依民法第1077條之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此如果爺爺女兒被收養之關係未終止時,依法與爺爺之父女關係是停止的,她是沒有特留份之權利可以主張的,你是可以拒絕分配給她的。

如果你想全部拿到你爺爺之遺產,若你爺爺只是重病,還未過世的話,那請他現在以贈與之名義,將財產移轉登記給你就好了。如此就不會有上述錯綜複雜煩人的問題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參考: 芝柏錶+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
2012-10-21 11: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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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1 5:43 pm
依法立遺囑人有自由為遺產之處理分配方法,而遺囑若沒有效力的障礙問題,當然以遺囑為準。你這情形因非法定繼承人,所以應是遺贈。


告訴是人人都有的救濟權,若爺爺的女兒他依法認為其繼承權有被侵害之虞而提告救濟,沒有不行

當然爭議由法官審判定奪(真正的事實,不在這以非整全單面個人的文字表面能絕對判定的)

吾等身為網友,個人能力所及僅可解釋法律,實務的審判不是吾人能率言而定的
2012-10-21 3:27 pm
結論是:他那個送人的女兒是沒資格繼承的 除非收養關係停止了


◎請先看民法1077條第一項的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


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


止之。


換句話說,法律上,您不可能同時擁有二個父母。


◎有沒有繼承的權利,完全取決於「被繼承人」發生死亡的當


時,您與他/她之間是否存在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而定;只要被


繼承人死亡的當時,您是他/她法律上的親屬,而且又得為繼承


人的話,當然就有繼承權了。


至於本身不具備有繼承人的身份,卻因為「遺囑的關係」而能分


到財產,在法律上的說法不叫繼承,叫做「遺贈」!
2012-10-21 2:44 pm
理論上這題要先看遺囑是不是能符合民法所規定的要件

(民法1189-1198條相關)

若符合

至少依據民法1187條相關規定

在不違反特留份規定規則內 版大是有權拿到相關遺產

但因為不知道對方有相關繼承權者有幾人

所以無法研判板大能拿到多少比例

但若該遺囑並不符合民法相關規定

對方可以訴請該遺囑為無效

板大就無權繼承

但版大或該女兒要全部獨拿 依現今民法 為不可能
參考: 自己
2012-10-21 12:38 pm
1. 驗DNA也不影響你的受遺贈權益。
2.你與她皆有受贈及繼承之權益,比例依下列規定計算。


民法
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99條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4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2012-10-21 04:52:48 補充:
你奶奶也有繼承權的喔。

配偶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被繼承人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序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3.與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4.無上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2012-10-21 12:27 pm
遺囑既成立!!無人能告!!
參考: 我的感想

收錄日期: 2021-04-30 17:14: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021000016KK0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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