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偷吃 被女友要求簽下100萬本票 請專業法律回答.20點

2012-10-19 11:06 pm
之前因為偷吃被女友抓包~~~被要求簽下100萬本票~~不然就分手~~有寫切結書~~
內容是我做了啥事 才必須簽下這張本票~~然後只要意圖有要約別的女生或是做出動作~即使沒發生關係也必須支付這100萬元整~~過了一陣子~~我有主動搭上之前約的女生~~用即時通聊天~~女友也有與他人串通~~故意叫他人傳些曖昧簡訊給我~~測試我的定性~~後來被抓包~~但是我都沒有與他人真正發生過關係~~只是聊天內容簡訊內容被看到~~之後女友就要我赴100萬元~~~但我真的沒那ㄇ多錢~~他就說要拿給錢莊跟我要錢~~~我因為害怕~~就匯了44萬元給她,請問我可以跟法院申請此債權不存在嗎~~因為畢竟我根本沒欠他錢 也沒資金往來~~為了承諾不偷吃才簽本票的~~請各位專家幫我回答謝謝^^
更新1:

我想要知道的事是否向法院申請債權不成立會不會成功~~別回答不相關的問題 謝謝啦

回答 (9)

2012-10-20 4:43 am
✔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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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4 11: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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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8:08 pm
老公吃這後居然性慾大開
每年全台.百萬人吃過性藥你還懷疑?
害怕小三降臨嗎?讓春藥救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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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5 11:41 pm
本票怎能亂簽.....
2012-10-20 11:09 am
你不覺得內情很不單純嗎?
2012-10-20 3:06 am
你賀:

民法有明文規定違反善良風俗..一律免訴!

法律要件:這張契約不是婚姻關係所簽.只是男女關係私下所訂的契約ˋ本票無效!..若是婚姻關係....你就要支付100萬!

結論: 請你以後不要劈腿...正常娶個太太..建議拉..
參考: 國王企鵝
2012-10-20 1:18 am
1. 你可以向法院遞狀、起訴,並根據不當得利之規定,請其返還44萬元。2. 簽發本票的法律行為,若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惟該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3. 本票之開立之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依法無效;而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亦無效之。
參考: law
2012-10-20 1:00 am
我想要知道的事是否向法院申請債權不成立會不會成功~~別回答不相關的問題 →我只能說你完蛋了,你是啥原因立下票券的並不重要 。本票有一特性為無因性。何謂「無因性 」?→ 不論誰因何原因拿到這張票券,只要期日到了,便可要求發票人無條件清償票券書面的款項。而且你女朋友又沒用脅迫方式使你立下票券。所以難啦。而且票券又有其信用性須保護,所以法官不會任意裁定票券無效 。

依票據法第3條之規定: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 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現在你大概唯一的機會,就是看你本票所記載之事項與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事項的規定是否吻合,若不吻合尚可主張本票無效 。
票據法第12條規定如下: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上。

2012-10-19 11:28 pm
你這麼好騙
這種女人你也敢要
以後你的苦頭更多
動不動就要100萬,那下次你真的跟某個女人吃個飯(也許是廠商間的應酬),你可能就要拿出500萬,1千萬才能擺平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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