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註''取消後還算是''既往症''嗎?

回答 (5)

2012-10-16 10:16 am
✔ 最佳答案
見到自己的舊作真好!!

幾年過去了, 阿文還沒答案??

2012-10-16 14:01:14 補充:
保127所說的是==已在疾病==

說文解字
既往症 ----- 以前曾經存在的病症
它就包括已經痊癒不會再發生(如手腳斷離), 已經痊癒但可能還會發生(感冒, 中風), 尚未痊癒持續存在的病症
已在疾病 ----- 現在尚存在的疾病

有答案了吧!!

2012-10-18 10:38:23 補充:
Tony
還不去讀書??
10/27二次考試, 拿到執照後, 建議將你部落格隱藏, 這些都是未來執行業務的利器!!
希望未來我在法院被裁定不能為訴代或訴輔時, 能復委任

個人已經在搶律師案件, 雖然辛苦但樂在其中!!
你不希望會搶你的吧??

2012-10-18 10:40:40 補充:
Tony
有無發現個人對每一個Case都是點到而已??
參考: 保險瘋子
10/27二次考試, 拿到執照後, 建議將你部落格隱藏, 這些都是未來執行業務的利器!!
希望未來我在法院被裁定不能為訴代或訴輔時, 能復委任



老大....你這樣建議不好啦

已經開始在存檔TONY 的大作....

2012-10-18 19:34:43 補充:
如果TONY兄這樣的功力還叫差.....那阿文可能要躲牆角了= ="



~.~" TONY兄如果信的過阿文當然沒問題阿

不過貼貼時事還可以 別叫我寫文章..

大作還是要您自己寫才有他原來的味道~~
2012-10-18 5:08 pm
只能贊助兩點真是沒意思

不過規則如此,冒煙也只能聊表心意

看葉大和TONY的問答,總是讓人受益無窮(不用當受益人也可以受益耶,真是好)
2012-10-18 4:12 pm
文大:

一、這種問題,我想你應有相當的了解才是,以下的內容,你參考一下。

二、已在疾病不同於既往症。
(一)所謂已在疾病,是指契約成立時,到事故發生時皆存在的疾病。
(二)所謂既往症,應是指契約成立時往前看,所曾經發生過的疾病。
(三)保險法127條,指的是已在疾病,而非既往症,你不要搞錯了。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經醫生診斷、必須入住醫院…等,此由被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二)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應就權利障礙、消滅及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除外責任、保險法127條的已在疾病…等,此由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

四、RI查大說,90年查過的判決保險公司會敗訴,應證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 ,因此,投保保險契約,原本就要事先安排,以免落入舉證責任不利的分配。

五、不需告知,而告知,對我而言,是一個自殺的行為,我只知道,人為自已權利而奮鬥,我不知道,為何我需要盡超過保險法所規定的誠信「無限告知」+「簽不該簽的批註書」,不過既然是權利,消費者當然可以放棄。

六、結論 :
(一)建議你用已在疾病,而不要用既往症。
(二)請你聰明的投保,請不要再告訴我,誠實告知就不會有糾紛,我舉一例,我跟你借錢,你不要跟我要,那也不會有糾紛啊!不過,你願意嗎?同樣的,我簽批註書,不就等同於事先說好不要還錢,當然不會有糾紛,但無形中,你的權利放棄了,這是叫沒有糾汾,還是應該稱權利放棄呢!
(三)記得了解舉證責任的分配、自由心證的節圍,你會學得更好的,一起共勉之。TONY

2012-10-18 08:13:40 補充:
RI大:
對於沒有完全回答你的問題,真的不好意思,我也在學習中,一起加油!tony

2012-10-18 16:20:02 補充:
孝本大:
今年不用考了,所以,我已經在準備明年了!
看到成績單傻眼,果然沒讀完還是不行,第一試都差個2題,只能說努力不夠!
至於點到為止,個人倒是不擔心,因為我的觀念一直在進步中,所以說,…有需要的可以用!
但,考上後我可能要關閉部落,因為以前的功力太差了,怕害到人,哈哈!tony

2012-10-18 16:20:25 補充:
冒煙兄:很高興看到你又出來了!tony

2012-10-18 16:21:04 補充:
文大:
我的部落格,你要不要順便幫我管理一下,看來你作的很好!tony
參考: 我的部落格
2012-10-18 9:31 am
日前有請問過TONY大,回答跟葉大一樣

不過最近翻了幾個90幾年的判決,尤其是精神方面的疾病
保險公司的觀點是用"既往症"的角度來拒絕理賠
不過印象中,都是敗訴居多

2012-10-24 01:52:07 補充:
TONY大不要這樣說~~是我麻煩您!

我有找到一些資料,我再看看是否有其他更有利的,再提供給您參考,謝謝!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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