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上更不屬於是台灣的一分子.請問何時離開台灣?
1952年4月英國外交部長艾登也曾在下議院中表示:「《舊金山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澎的一切權利、所有權與請求權,但是並不因此將台、澎地區移轉給中國,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是中華民國。所以,以英國女皇政府的立場而言,台灣和澎湖在法律主權上係屬未定的領土。」
1954年12月美國國務卿杜魯斯在美國參議院會議上表示:「嚴格來說,台、澎地區的主權問題,尚未解決。因為在日本的和平條約裡,日本僅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與所有權。但是在該條約中,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歸屬並沒有作出一個決定。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中,也沒有作出這一方面的決定。」
1952負責台北和約簽訂的流亡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委員質詢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斯塔爾備律師 Starr 在美國國務院法律備忘錄第二頁,上面寫的很清楚:【. . . 臺灣、澎湖的領土主權嚴格來說是,都沒有結論,是因為與日本的和平條約,日本政府放棄它對這些島與的權力,未來的所有權,並不是於日本條約決定,或於中華民國和日本間的條約決定 . . . 1951年9月8日與日本的和平條約在舊金山市簽署,第二條:「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一切權利、所有權與權利名義。」1952年4月28日簽署的中日臺北和約第二條重複此內容。兩個條約中,日本都沒有將臺灣割讓給任何其他國家。蔣介石根據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接受代理 (acting on behalf) 台澎日軍受降]]],但並未轉移主權。】
歷史資料讓我們明白中華民國只是流亡台灣.並沒有台灣主權
又違反國際法更改台灣人國籍
請問中華民國何時離開.台灣人可以強制驅離[中華民國]嗎?
1946年1月12日,蔣氏集團在還未簽訂對日和約前,擅自把台灣澎湖所有人民一夜之間全部被強迫更改國籍,從大日本籍變為中華民國籍,違反國際法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軍事佔領不得改變佔領地主權,不改變人民國籍」的國際戰爭法及國籍法。同年三月八月英國美國以白皮書嚴重抗議至今仍是有效抗議中。
1979年1月1日美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生效。第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只是台灣的管理當局。」 2008年3月18日美聯邦地方法官Rosemary M Collyer判決:「本土臺灣人原告基本上已經大約六十年屬於無國籍人士。沒有國際承認的政府。人民生活在政治煉獄。承認台灣仍在美軍事佔領中。美行政單位應主動協助本土台灣人的人權訴求。」可上訴。本土台灣人定義:1945年8月15日,原大日本國籍之台灣人和其後裔。
2012年8月20日美國國務院官網廢除原來錯誤主張,不再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之網頁。美國國務院所編「有效條約」一書,﹝每年出版﹞宣稱:「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或一個政府。」
004你是說[國民黨黨產]嗎?
003清國.跟中華民國一樣死掉了.台灣人可以自主 所以必須將不合法的[中華民國]趕出去!
意見二 中華民國憲法 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 、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 、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之。」 裡面沒有台灣.你別羞辱自已和誤導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