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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機會是給知道的人。現代人要學會上網查相關法規,才不會被人誤導;瞭解法規,檢視自己的狀況,才能適時爭取自己的權益
1 勞退是指勞工退休金,受雇者為雇主提供勞務,雇主給勞工老年養老費用,以往以勞動基準法為依據。因發現許多缺失,94年7月1ㄖ起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保障之前勞工原有權益,由勞工自行選擇舊制與新制;勞保是勞工於工作期間投保的保險,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兩者是完全不同制度,相互之間也沒有關聯
2 勞工退休金:
(1) 94年6月30ㄖ之前的工作年資及94年7月1ㄖ以後仍選擇舊制者,必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辦理自請退休,雇主核准後,再依第五十五條退休金給與標準,由雇主發給退休勞工一筆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現
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勞工自請離職,所有工作年資即註銷,雇主不需給予任何給付;如果是僱主解僱勞工,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發給資遣費;已達退休條件者,應依退休金給與標準發給退休金
(2) 94年7月1ㄖ以後選擇新制者,或94年7月1ㄖ以後任職者,雇主每月依勞工工資之最低提繳率6%提繳,存入勞保局設立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於年滿60歲或死亡時,逕向勞保局申請退休金給與。新制退休金制度,不受更換雇主影響,所有的僱主都要提繳,且不論是否已請領勞工退休金,只要繼續工作,雇主仍須提繳
3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
第九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ㄧ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第九條之ㄧ 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ㄖ止
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 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第二項 97年7月17ㄖ之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第五項 第一項老年給付請領年齡,於97年7月17ㄖ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第五十八條之二:
第二項 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60歲之前,最高給付45個月,且須由公司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沒有投保年資限制,只要符合請領條件,在職者由公司辦理離職退保及申請,已離職者,自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4 勞工保險因故中斷,就會自動加入國民年金保險,等到再加入勞工保險後,勞保局會再主動將國民年金保險退保
國民年金保險區分: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老年年金給付、死亡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與勞保保險年資,未來是分別計算,分別給付
5 不論是勞工保險還是國民年金保險,都必須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才有保險之保障,勞保中斷,就用國民年金保險遞補,隨然保險給付較低,總比兩種保險都沒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