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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暫准離婚令怎樣申請變為絕對離婚令?
答:一般情況下,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 6 星期後,有關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如屬單方面的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 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 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齡已逾 18 歲,但仍在接受全時間教育的,法庭也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根據上述步驟,既已取得暫准判令超過 6 星期,則理應可以嘗試填寫表格 5(表格可在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後交回,要求法庭發出絕對判令!
不過如上所言,有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則法庭在對發出絕對判令前,將有較嚴格的標準!按你提及的情況,由於跟前夫相處未算融洽加上在探視孩子方面有意見,理論上將對取得絕對判令帶來阻礙!
判令指出對方有「合理的探視權」,但好含糊,對方常執着這點衝上我家要見孩子,又趁機鬧事,我可以怎機做?另,法庭判每月有兩天可去對方家過夜,但孩子回來又經常生病,我又可以怎機做?
答:基本上你可以要求法庭釐清「合理探視權」的範圍,訂明探視的時間,天數,規定探前要預先通知,不能隨意登門探視,因這做法對孩子的成長帶來困擾,破壞小朋友的生活規律!
你可以紀錄對方登門的日期時間(如夜深孩子已睡)和次數(如三天兩夜便登門要見),加上探視時的情況(如會否每次都跟你在孩子面前爭拗),以交給法庭審視和判斷他的探視模式是合理,還是屬於滋擾!而凡孩子到前夫家短暫居住後便生病,亦請紀錄在案和細問孩子當時的情況,好判斷是否因對方疏於照顧所造成!
如有足夠證據證明前夫的探視行為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或者無足夠的能力照顧孩子導致染病,則有機會說服法庭減少和指定探視的時間和模式,以保障小朋友的最佳利益!
不過請注意,法庭不會貿然頒布命令限制任何人探視親生子女,除非有非常強烈的理由!故對限制前夫探視權方面,請勿抱太大的期望!
怎樣申請增加膳養費?因對方月入四萬,卻只肯付幾千元供養孩子;而我為了早日脫離魔掌,當時無要求膳養費,只收每年1元,現在可以要求膳養費嗎?
答:當然可以申請贍養費,你保留那一元「象徵式贍養費」正正便是保留你日後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如果你當日連這一元贍養費的要求都放棄,則等同完全撤銷領取贍養費的權利!
如果雙方同意,可以自行調節贍養費的增減而無需向法庭申請和作出裁決!如無法達成共識則要向法庭提出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的訴訟,由法庭按雙方的條件和實際需要去判斷贍養費的數額!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