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破產令後~業權問題!

2012-10-05 7:25 pm
本人於2007年解除破產令, 但有一間居屋的50%業權被破案管理局充公, 而另50%屬於丈夫(沒有破產), 間屋是生死約與本人聯名在銀行按揭中...

想問在本人向政府贖回50%業權前, 如丈夫不幸過身, 破產管理局會取得居屋的100%業權嗎?

如丈夫先立遺囑把50%業權給與女兒, 他日過身後女兒可保 物業的居住權 嗎?
更新1:

cecimak1995 ~多謝回覆! 請在貴blog 中作出更詳細的說明!

回答 (1)

2012-10-06 6:13 am
✔ 最佳答案

ni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於2007年解除破產令, 但有一間居屋的50%業權被破案管理局充公, 而另50%屬於丈夫(沒有破產), 間屋是生死約與本人聯名在銀行按揭中...
想問在本人向政府贖回50%業權前, 如丈夫不幸過身, 破產管理局會取得居屋的100%業權嗎?
答:如果確實出現問題中的假設情況,即跟破產管理署聯名持有物業業權的另一業權人,在辦妥贖回被充公業權回購手續前便離世,那確實非常不幸,因業權便會依法自動轉歸政府全權所有!


如丈夫先立遺囑把50%業權給與女兒, 他日過身後女兒可保 物業的居住權 嗎?

答:不能亦絕無任何法律效力!因這牽涉到原物業契約的法律原則問題!

不管是跟何人聯名持有物業,祇要立約時是選擇以生死契(或稱長命契)的形式去訂立時,即已受到該契約原則所約束!顧名思義,既稱生死契,自然是業權人當中誰最長壽者得到全部業權!

要改變名下業權誰屬是可以,但大前提是要先得到所有聯名業權人同意和簽署,才能作出任何業權人的更動!某業權人私下單方面以任何形式(不論是送贈還是以遺囑受益人都如是),意圖將業權轉交非原聯名業權人,都屬無效!因這是生死契對其他聯名業權持有人的保障!

按問題中提到的情況,該物業既已因其一業權人破產已被破產管理署充公,那另一業權人要更改自己名下業權的持有人,便要先得到署方同意和簽署方能成事!那麼你認為破產管理署會同意嗎?答案顯而易見署方必定拒絕!那在未能取得所有業權人同意下,所有業權改動都無法成事!

在這情況下立下的遺囑,無法凌駕於生死契的立約精神和原則之上!即如無法贖回半份業權,或在辦妥所有手續前另一聯名業權人不幸辭世,則該物業絕對無法留給後人而會被署方充公!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1: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005000051KK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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