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圖片參考:
http://imgcld.yimg.com/8/n/AC05373955/o/101210050002113869261730.jpg
朋友您好:詳讀您的問題後,以下是一家人提供您參考的見解!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有關於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格的問題 父親領有重大傷病卡 無收入靠母親一個人一個月大約三萬多的薪水撫養我及妹妹我和妹妹都仍在就學中無打工家中無不動產 房子是用租的母親曾去市公所問過申請的相關事宜對方說也要將爺爺奶奶家財產納入計算爺爺已過世 奶奶家在台中 平常也很少會有往來是不是因為爺爺奶奶有房子 而且是算在同戶 申請就不會過?! 答:依您所述家況來說:若符合101年度台灣省中低收入戶不動產每戶為450萬元限額規定,就符合101年度台灣省中低收入戶資格 (102年度台灣省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每戶480萬元) 。(註記)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因此若以爸或媽為申請人的話,不論同不同戶籍爺爺和奶奶都在應計人口範圍。 (請參閱) 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一、101年度台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臺幣1萬244元;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300萬元。申請人原符合100年度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未超過低收入戶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1.5倍(450萬元)者,仍保有低收入戶資格,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二、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1萬5,366元,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450萬元。申請人原符合100年度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未超過低收入戶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2倍(600萬元)者,仍保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三、「無扶養能力」動產及不動產限額為未超過上開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之限額。 如果一家人的回答,不是您所需要的答案時,請務必告知,自會補述或刪除回答內容,特此感謝您!祝您 順心如意